几个历史争论的回顾

1986-07-15 05:54龚育之
读书 1986年5期
关键词:工人阶级矛盾同志

龚育之 高 路

《刘少奇选集》下卷收入了建国以来党和国家关于全局的重大决策的一系列历史文献。它们是由少奇同志代表中央在党和国家的重要会议上加以宣布和说明的。阅读这些文献,就在主线的轮廓上追踪了那个历史阶段我们党和人民前进的步伐。

《刘少奇选集》下卷还收入了一大批讲话记录稿。这些都是党中央关于某些方面、某些部门工作的基本方针和重大政策,由少奇同志代表中央加以指导来确定和阐明的。阅读这些文献,对于了解这些部门方针政策的历史发展,很有价值。其中许多是首次公布,从提供新发表的文献这个角度讲,也很有价值。

我们这篇文章,只准备介绍《刘选》下卷中一九五一年写的三篇文稿。这是因为,这三篇都是手稿(不是讲话记录稿),都是首次发表,从文献的角度讲十分珍贵;同时,围绕这些手稿所论述的问题,曾经发生过重要的争论,有些手稿正是由于争论而被搁置起来。现在来读这些手稿,回顾所涉及的争论,饶有理论的和历史的兴趣。

工会问题和两类矛盾

这三篇手稿中,理论价值最高、使人最感兴趣的,是《国营工厂内部的矛盾和工会工作的基本任务》这一篇。它大约写于一九五一年五、六月间,是读邓子恢《在中南总工会筹委扩大会上的报告》(发表在一九五0年七月三十日《长江日报》上)和高岗《论公营工厂中行政与工会立场的一致性》(写成于一九五一年四月)这两篇文章所写的长篇笔记。高文针对邓文提出批评,摆开了关于工会工作的分歧和争论。少奇同志的笔记,力图分析和解决这一分歧。由于它把争论问题提到哲学的高度,从分析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下的社会矛盾入手来讨论工会工作,因此它不仅是中国工运史、工会史上的重要文献,而且是社会主义社会人民内部矛盾学说史上的重要文献。

邓文的基本观点是:公营企业中的工会工作者与企业行政管理人员、政府工作人员之间,在“基本立场”一致即双方都是为国家、同时也是为工人自己的利益服务这样的前提下,在“具体立场”上仍有所区别。他们各自的工作岗位、任务不同。即使在公营工厂中,工会仍有“代表工人的利益”、“保护工人群众日常切身利益”的基本任务,而不能脱离这个基本任务,形成为“厂方的附属品”。当厂方某些规定或措施对工人不利时,工会工作者就应该反映工人的意见,同厂方商量修改完善。

邓文是由当时工会工作中已经出现脱离工人群众这种情况出发的。在这以前,关于公营工厂没有阶级对抗和剥削、工人和工会应该用主人翁态度而不是用被剥削的工人对待资本家的态度去对待公营工厂的厂长及其管理机关这个问题,已经提出过,并且已经在思想上解决了。这时出现的问题,是另外的一个问题,是公营工厂中如何正确调节和处理公私关系、干群关系的问题,是公营工厂中的有些工会组织不重视维护工人群众的正当利益,从而放弃了自己应有的独立的主动的工作的问题。

邓文在发表前,其主要内容曾于七月二十九日在中南局关于中南总工会筹委扩大会情况的电报中向党中央报告过。八月四日,少奇同志为中央拟稿批转邓的报告,批语中说:“这个报告很好”,望“照邓子恢同志的做法,在最近三个月内认真地检讨一次工会工作并向中央作一次报告”。中央批语经毛泽东、周恩来、朱德、李立三等同志圈阅后发了下去。同日《工人日报》转载了邓文。全国总工会也通知全国工会干部学习。九月四日,《人民日报》又全文转载了邓文。

一九五一年四月,高岗主持写出了《论公营工厂中行政与工会立场的一致性》这篇文章,对邓文提出针锋相对的批评。高文的基本观点是:公营工厂中没有阶级剥削,没有阶级矛盾,行政与工人的利益是一致的,行政与工会没有立场的不同。认为“具体立场不同”的说法,第一是模糊了工人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领导地位,第二是模糊了公营企业的社会主义性质,模糊了公营企业与私营企业在本质上的区别。

高文原拟作为《东北日报》社论。一九五一年四月二十二日,高岗写信请毛泽东同志审改该文,并请示“可否在报上发表”。四月二十九日,胡乔木同志就此事向毛泽东同志和刘少奇同志写信报告,认为“具体立场不同”的说法“确有不完满的地方”,但高文“用正面批驳的方法也不适宜”,认为“最好指出所以如此提是有原因的,工会更应当重视工人的直接福利,许多工会不重视是不对的”。五月十日,少奇同志在乔木的信上批示:“我意高岗同志文章暂不发表,待四中全会讨论此问题时,当面谈清楚。高文可送邓子恢同志一阅。”五月十六日,他又亲自写信给高岗说:“关于工厂与工会立场问题你写的文章,我已看过,已送交主席,可能主席尚未来得及看。我的意见以为四中全会即将召开并要讨论这个问题,子恢同志亦来,可以在那时加以讨论,因此,你的文章暂时以不发表为好。”

少奇同志的笔记,显然是为在四中全会上讨论这个问题作准备的。笔记充分肯定邓文所提出的问题的重要性,肯定邓文的基本思想是正确的,同时认为邓文没有完全说清楚问题,因此容易引起误会,并且已经引起别人的误会。

怎样才能说清楚问题呢?少奇同志认为:除了应该从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与工人群众之间所存在的区别来说明以外,首先应该从分析目前公营工厂中所存在的矛盾来说明,从社会矛盾的普遍性和两类社会矛盾划分的理论来说明。

“一切事物的构成都是矛盾的构成”(《刘少奇选集》下卷,第93页。以下凡引本书,只注页码),这是矛盾的普遍性。国营工厂内部没有阶级矛盾了,但还有其他的矛盾,非阶级对抗的矛盾。这是两类社会矛盾的划分。

“什么是构成国营工厂的内部基本矛盾呢?”少奇同志说:“这就是国营工厂管理机关与工人群众之间的矛盾,就是国营工厂内部的公私矛盾。这种矛盾与资本家工厂中的阶级对抗完全不同,它是一种在根本上非敌对的、可以和解也应该调和的矛盾。但它是一种不容否认的、客观存在的、真正的矛盾,是在长时期内要我们来认真地加以调整和处理的矛盾。”(第93页)

少奇同志还说:“这种矛盾和关系是工人阶级和人民内部的矛盾和关系,因此,应该用同志的、和解的、团结的办法来处理这种矛盾和关系。”(第94页)

这样,少奇同志坚持唯物辩证法,一方面从根本上否定了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下全无矛盾、只有“一致”的形而上学观点,另一方面指出了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下的矛盾的新性质和解决这种矛盾的新方法。

大家知道,毛泽东同志在社会主义时期的一个重大理论贡献,是提出了社会主义社会矛盾和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学说。这个学说不是突然提出的,它是毛泽东同志关于两类社会矛盾的学说长期发展的结果,又是中国共产党人集体智慧的结晶。刘少奇同志对这个学说的创立,作出了自己的贡献,这份笔记就是一个明证。当然,毛泽东同志在一九五七年二月发表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是把我们党划分敌我和人民内部两类社会矛盾的学说,应用于新的历史情况,即全国范围的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基本完成的情况,指出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存在矛盾,基本的矛盾仍然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指出由于剥削阶级已经在全社会范围基本消灭,人民内部矛盾便更加显现出来,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成为整个国家政治生活的主题。而少奇同志在一九五一年还只是(也只能是)就国营工厂这一个局部来提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下的矛盾问题,还不可能从整个社会范围来提出这个问题,因为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那时只在国营工厂中建立,还没有在全社会范围建立起来。

对于社会主义社会矛盾问题的认识,马克思主义理论界走过了一番曲折的道路。列宁曾经明确地提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对抗将会消失,矛盾仍将存在。”(毛泽东在《矛盾论》中引用并阐发过这个著名论断。)这本应该成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界分析社会主义社会矛盾的指针。但是那个时候社会主义还没有建成,还不存在整个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社会,列宁的原则性的论断还不可能具体化。问题出在一九三六年苏联宣布社会主义已经建成之后。斯大林那时候强调,阶级剥削既然已经消灭,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这些社会集团之间的界限也正在泯灭,社会成员之间只剩下“道义上和政治上的一致”。于是,一致成了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动力,一切都由统一来解决,矛盾似乎失掉自己的意义,并且变成讳言的东西。这种观点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统治着苏联理论界。苏联有一篇文章这样叙述那个时期的状况:“在我国一部分哲学家和社会学家中,对辩证规律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表现,过去一个时期曾流行一种片面的错误的概念。社会主义社会发展中的矛盾被认为几乎是社会主义的毛病和缺点,有时它们被隐瞒、抹煞,或者被看作是一种同社会主义本性不相适应的东西,同社会主义本性格格不入的东西。社会主义发展辩证法的这些观点导致严重的错误、导致否认社会主义制度下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有任何矛盾,断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完全适应,导致粉饰现实,导致‘无冲突论,产生自安自慰、自我夸耀,等等。”

这种状况,一直继续到一九五二年,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开始承认,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生产关系同生产力的增长“完全适合”,并不意味着它们之间不存在任何矛盾。“矛盾无疑是有的,而且将来也会有的”。(《斯大林选集》下卷第590页)这种承认,是理论上的一个进步,虽然还有些吞吞吐吐。

斯大林逝世以后,五十年代中期,苏联理论界逐步展开了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矛盾问题的讨论。当时一篇有代表性的文章(斯捷潘年:《社会主义社会发展中的矛盾及其克服的途径》,载苏联《哲学问题》杂志一九五五年第二期)中这样说:“社会发展的矛盾并没有随着社会主义的胜利而消失。有些人否认社会主义制度下矛盾的存在,他们通常借口说,社会主义社会牢不可破的团结一致仿佛就消除了任何矛盾的存在。诸如此类的论断是同辩证唯物主义相抵触的。辩证唯物主义的根本原则承认矛盾是发展的普遍规律。”

一九五七年十一月,毛泽东同志在苏联说过:“有些人说社会主义社会可以‘找到矛盾,我看这个提法不对。不是什么找到或找不到矛盾,而是充满着矛盾。”他又说:我很高兴赫鲁晓夫在十月革命四十周年纪念会上讲了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着矛盾,我很高兴苏联哲学界产生了许多篇文章谈社会主义社会的内部矛盾。斯捷潘年那篇文章,当是毛泽东同志感到高兴的文章中的一篇。

回顾了这一段历史,人们就可以了解,在一九五一年,高文强调国营工厂中一致性而不谈国营工厂中的矛盾,似乎一谈这种矛盾就模糊了公营企业的社会主义性质,显然是受当时在苏联仍很盛行的社会主义社会“无矛盾”论的支配。而少奇同志的笔记在那时候就突破了这种形而上学的理论观点,应该说是马克思主义矛盾学说史上和社会主义社会学说史上的一篇应当受到应有评价和足够重视的文献。

可惜的是,少奇同志这篇包含着这样闪光的思想的文献,当时未能发表。因为关于工会问题的争论,不久以李立三同志被解除全国总工会主席职务而告结束。一九五一年十二月召开的全总党组扩大会上,李立三同志受到批判,他的“错误”之一,便是推崇邓文,夸大国营企业内部“公私利益的矛盾”。这个形势也使邓子恢同志就“工会立场”问题在中南局会上作了自我批评。原定一九五一年召开的四中全会推迟了。在一九五四年召开的四中全会上,提倡中央领导同志大家都对自己犯过的错误作自我批评,少奇同志的自我批评中也提到在工会立场问题上基本上赞成邓文这一条。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总结历史经验,工会争论这桩历史公案,是非就容易弄明白了。一九七九年建国三十周年纪念大会上,叶剑英同志的讲话中专门讲到工会(以及青年团、妇联等群众团体)“一定要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工作,动员和组织工人、青年、妇女群众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学习政治、技术和文化,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同时,一定要坚决维护自己所代表的群众的利益,积极解决他们日常生活中的切身问题,反对不关心群众痛痒的官僚主义。”(《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件选编》第245页)这就是我们党对工会问题作出的历史结论。

附带说一个问题:少奇同志关于“根本上敌对的、不可和解的矛盾”和“根本上非敌对的、可以和解也应该调和的矛盾”的提法,可能引起争论。哲学上通常的说法是:矛盾有对抗和非对抗之分,没有可以调和和不可以调和之分;一切矛盾都是不可调和的;矛盾只能通过斗争来解决,不能通过调和来解决。我们以为,这个通常说法,不是不可以研究的。大家知道,这个论点被简单理解并运用于社会生活中的时候,矛盾的统一和斗争的学说便被简单化为斗争哲学。一切斗争,斗争一切,成为政治生活中“左”的过火斗争的哲学根源。所以,在讲斗争的时候,必须强调区别不同性质的矛盾,采取不同性质的斗争方针。毛泽东同志讲,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公式是“团结——批评——团结”。团结是前提,又是目的,是出发点,又是归宿。批评、争论,当然也是斗争,但它是从前提和目的两端受团结约束的斗争。少奇同志讲“和解”、“调和”,并未排除“经过适当的斗争”。他在谈到处理国营工厂内部工人群众与管理机关的矛盾的原则时写道,应该“利用矛盾的统一性及双方的一切优点,来推动和促进这个矛盾的和解和妥协(经过适当的斗争),以达到双方团结一致,共同努力进行生产的目的。”(第94页)这同“团结——批评——团结”的公式是一致的。因此,如果把“和解”、“调和”从政治上理解为以团结为前提和目的,对斗争的性质、方式和限度作一种规定,那么,这种提法似乎也无不可。不管如何,人们可以去寻找哲学上更恰当和更准确的提法,但少奇同志所阐明的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要用两种不同性质的斗争方针来解决的思想,无疑是十分重要的。

供销合作和生产合作

《关于合作社的若干问题》这篇手稿,主要讨论农村供销合作社的理论和政策问题。建国初期,我们党从多方面探索通过合作社来组织和改造小农的具体途径。这篇手稿是代表一个方面的探索的重要文献。

合作社有多种可能的途径。对农民来说,主要可以有两种途径:一种是供销合作(把农民当作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组织起来,推销他们多余的生产品,供应他们需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一种是生产合作(从劳动互助到生产资料入社、共同劳动、统一生产和经营)。

少奇同志着重于首先大力兴办供销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在北方老区已有相当的发展,积累了不少经验。一九五○年七月,少奇同志在全国合作社工作者第一届代表会议上讲话,认为目前主要办三类合作社:农村供销合作社、城市消费合作社和城乡手工业生产合作社。一九五一年七八月份,他写了《关于合作社的若干问题》这篇手稿。九月,他又在这篇手稿的基础上起草了准备作为中央决议的《关于合作社问题的决议(草案)》。不久,他把这个决议草稿改写为一篇文章《论合作社问题(初稿)》。中央决议没有作,文章后来也没有发表。在编辑《刘选》下卷的时候,从这篇东西的前后三个稿本中选用了最初的稿子,因为这个稿子比较着重从理论上展开论述。但是,后两次稿子中有一些新的论点。如第三次稿子中有一句话说明办供销社是为了适应“农村经济的日益商品化”的需要。这是很重要的思想,第一个稿子中没有这样明确地写出来。

这几篇手稿(决议稿和文章稿)为什么被搁置起来了呢?会不会是因为毛泽东同志当时着重于组织农业生产互助合作?也是这年九月,毛泽东同志主持制定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于同年十二月在党内印发。

关于农村生产合作和供销合作的问题,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那里也有一个认识发展变化的过程。

马、恩关于未来社会主义的轮廓设想,是直接的社会生产,无需经过商品交换。恩格斯指出:对于小农,“在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时,我们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环节”(《马恩全集》第三十六卷第416页)。“把各小块土地结合起来并且在全部结合起来的土地上进行大规模经营”(《马恩选集》第四卷第310页)。列宁最初基本上是遵循这样的思路,主张通过共耕制,建立“劳动组合”的“农业公社”(《列宁选集》第四卷第106页)。到十月革命四周年时,列宁发现原来打算“在一个小农国家里按共产主义原则来调整生产和产品分配”,是不现实的(同上书,第571页)。此后实行了新经济政策,发展商品生产。他晚年病中口授的《论合作制》强调的合作社即是作为“买卖机关”的商业性合作社。他认为,在俄国那样的农业国,在掌握了国家政权和大生产资料之后,“仅仅通过”那种“我们从前鄙视为买卖机关”的商业合作,无产阶级就有了“建成完全的社会主义社会所必需的一切”(同上书,第682页)。

斯大林前期继续执行列宁的设想。从一九二八年开始,他转到强调“把农民从销售合作社和供应合作社提高到生产合作社,提高到所谓集体农庄的合作社”(《斯大林选集》下卷第48页)。一九二九年是“大转变的一年”,也就是大规模举办集体农庄,推行农业生产的集体化。

我国着重发展农业生产合作,基本上是遵循苏联集体农庄的途径。当然,我们在这方面有自己的许多创造,主要是找到了一条由临时互助组,到常年互助组,到初级合作社,再到高级合作社这样一条逐步过渡的农业生产合作的途径。我们在这条路径上,取得了成就,也走了弯路。现在回过头来总结,正如《历史决议》论断的,我国农业合作化运动,从全局上看“的确是伟大的历史性胜利”;但在一九五五年夏季以后,由于“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也过于简单划一,以致在长期间遗留了一些问题”。所谓形式上“过于简单划一”,可不可以说,包括把注意力过分集中在急于发展和提高农业生产合作这一条途径上,对通过供销合作来组织农户家庭的生产和经营这条途径重视不足?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逐步改革农村的经济体制,实行以家庭经营为主的联产承包责任制。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一九八六年农村工作的部署》)特别强调,“要从服务入手”完善合作制。产前产后的服务,首先是在流通环节上,它导至供销合作;对生产环节的服务,主要是技术服务(提供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经营的技术指导。建立在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之上的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家庭经营为主,又有多方面的合作,以适应“农村经济的日益商品化”,促进合作经济的发展和提高。在供销环节上组织合作,这是一个老课题,也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新任务。

总之,看来发展农业合作化,思路要宽阔不要狭窄,途径要多样不要单一,生产合作的形式和程度要同生产力水平相适应,在商品化发展的情况下,供销合作是很重要的途径。从这样的认识上来读少奇同志关于农村供销合作的手稿,是会引人深思的。

党员八条的两项修改

《共产党员标准的八项条件》这份手稿,是刘少奇同志为党的第一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准备的报告提纲的一部分。一九五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他在会上作了报告,所讲八条,经过整理和修改,写进了会议通过的《关于整顿党的基层组织的决议》中。参加过那次整党学习的同志,对这八条当有清晰的记忆。

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中央发过一个通知,对八条中曾使用过的两个提法作了修改。一是将“现在为巩固新民主主义制度而斗争,将来要为工业国有化,农业集体化,即为转变到社会主义制度而斗争,最后要为实现共产主义制度而斗争”,改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们的国家就开始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即为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而斗争的时期。党在这个新的历史时期的任务,就是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二是将“中国革命过去是城市工人阶级和乡村半工人阶级领导的”,改为“中国人民革命是由中国工人阶级领导而取得胜利的,也只有工人阶级能够领导中国革命由新民主主义的胜利进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胜利。”

我们党根据实践和认识的发展,对原来文件中某些不甚明确以至不甚正确的提法,加以明确,加以修改,这本是常有的事情。有,是正常的;没有,是不可能的。难道一个人、一个党,所讲的话、所作的决议,能够句句是真理,并且竭尽了真理吗?

问题是在“文革”中,刘少奇在“八条”中说的“现在为巩固新民主主义制度而斗争”被诬为“鼓吹走资本主义道路”,是“一个否定社会主义革命的纲领”。这是断章取义(原来的八条中明明说了“将来为转变到社会主义制度而斗争”),是不顾历史。

从历史上看,我们党早就明确中国革命将分两步走。第一步,新民主主义;第二步,社会主义。这是文章的上下两篇。没有前篇不可能有后篇,前篇又是为了后篇。经过抗战时期《新民主主义论》等一系列文章的论述,这个思想在全党是很清楚的了。但是,从新民主主义革命到社会主义革命的转变,从什么时候开始,过去我们党一直是从原则上说明,指出新民主主义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要到条件充分成熟才能提出革命转变的任务,而没有具体说应该在什么时候提出转变任务。这当然是完全正确的。建国之初,我们党没有提出革命转变即从这个时候开始,共同纲领中没有明确规定社会主义前途。一九四九年九月,少奇同志代表中共中央在通过共同纲领的第一次全国政协会议上发言,讲了我们党除了以共同纲领作为最低纲领外,还有自己的最高纲领,就是走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去,以及为什么现时不主张在共同纲领中写上社会主义前途的理由(《刘少奇选集》上卷第434—435页)。一九五○年六月二十三日,毛泽东同志在全国政协一届二次会议的闭幕词中,讲到“将来实行私营工业国有化和农业社会化”时,也说“这种时候还在很远的将来”。这同少奇同志在政协一次会议上的讲话是完全一致的。当时全国的主要任务是解决土地改革等民主革命的遗留任务,不忙去提出向社会主义转变问题,是完全必要的。

从一九五二年下半年到一九五三年,中央逐步提出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明确“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中央还说明:“我们说标志着革命性质的转变、标志着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的基本结束和社会主义革命阶段的开始的东西是政权的转变,是国民党反革命政权的灭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并不是说社会主义改造这样一个伟大的任务,在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就可以立即在全国一切方面着手施行了。不是的,那时我们还须在广大的农村中解决封建主义与民主主义即地主与农民之间的矛盾。”

这是一个新提法,表明党对革命转变从何时开始的问题,从实践中达到了新的明确的认识。当中央向全党和全国人民宣布了这个新认识,宣布了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以后,对作为党员教育材料的八条作相应的修改,用明确指出革命转变标志的提法代替原来未曾指出革命转变标志的提法,这是很自然的。怎么能够由此而把被代替的原来提法诬为“否定社会主义革命”?

至于“半工人阶级也是领导阶级”的问题,从手稿中可以看出,少奇同志的提纲中原来没有这样的提法,写的是“工人阶级领导”和“我们党历来依靠无产半无产”。在口头报告中说了民主革命中贫雇农领导土地改革,就是乡村的工人阶级或半工人阶级领导土地改革。写入《整党决议》的党员八条中,写上了“中国革命过去是城市工人阶级和乡村半工人阶级领导的,今后更需要工人阶级的领导”。以后又发了一个中央《关于工人阶级与半工人阶级的领导作用问题的解释》,将那句话改为“中国革命在过去是城市和乡村的工人阶级与半工人阶级领导的”,并说明“今后更需要工人阶级的领导”,是包括半工人阶级在内的。

《解释》发出后,一九五一年十月十七日,河北省委党校阴一刚、罗云路同志分别给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写信说:“如果说贫农是中国革命的一种领导成份,则很容易被误解为中国革命是工农联盟领导的”;“有些人就以此为根据,说我们党是工农联盟的党”。由于涉及到党的性质问题,他们表示不同意半工人阶级也是领导阶级的提法。他们的意见是正确的,也是符合我们党历来的观点的。我们党历来认为中国革命的领导只能由工人阶级及其先进部队共产党担当。贫农是革命的依靠,但小生产的狭隘眼界使他们不能成为革命的领导,必须在工人阶级、共产党的领导之下才能得到解放。毛泽东同志把他们的信批转安子文同志,要他提出处理意见。安子文同志认为应予修改。毛泽东同意修改,还写信给当时在杭州的刘少奇,征求意见。这封信收入了《毛泽东书信选集》。少奇同志立即复信,表示同意改正这个提法。一九五一年十二月下旬,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中国革命领导阶级问题的修正指示》,指出:半工人阶级也是领导阶级的提法,“中央现在认为是不适当的”。“关于中国革命的领导问题,无论过去或今后,均应只提是工人阶级(通过先锋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不应再把半工人阶级包括在内”。

应当指出,半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的提法,不是《整党决议》,也不是少奇同志最先使用的。一九四八年二月,毛泽东同志在修改《中共中央关于土地改革中各社会阶级的划分及其待遇的规定(草案)》时,就曾使用过这一提法:“无产阶级和半无产阶级(贫农)为人民民主革命和新民主国家政权的领导阶级,而无产阶级则是主要的领导阶级”。所以,《指示》修正的,不是少奇同志一人的一个不适当提法,而是中央在那时使用过的一个不适当提法。这个不适当提法的产生有其历史背景,那就是在土地改革高潮中,在强调重视贫雇农作用的时候,把这个作用拔高了。接受党员群众的意见,改正党中央在一个时候用过的一个不适当提法,恢复党中央历来的正确提法,这件事很好地说明了那时我们党内健康的民主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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