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先报告”可行否?

2000-02-16 12:39
新闻记者 2000年10期
关键词:航船嘉禾舞弊

谭 榷

拜读刘朝先生的《记者,你为何事先不报告?》一文,如鲠在喉,一吐为快。作者认为,记者在获知电白县和嘉禾县有人企图在高考中舞弊的消息后,不应该为“作一篇‘石破惊天的独家新闻”而暗中调查采访,应该“及时地向有关单位通报,并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杜绝这种情况发生”。字里行间,似乎记者有点幸灾乐祸的味道。在大家一致谴责高考舞弊的卑劣行径、要求追究责任的时候,忽然提出这样的见解,诚可谓“人醉我醒”。持“事先报告”论者恐怕还颇有人在。

这种见解看起来很深刻,别具慧眼,可惜没有仔细为记者着想。记者得到举报,总不能轻易相信,总得去调查核实一下吧?结果发现,考场中的作弊行为堂而皇之,监考人员视若罔闻,舞弊现象大面积存在。以常识推断,倘若背后没有一定的势力,这种触目惊心的事情能出现吗?目前,腐败仍烈。被查处的案件,涉案人员多是上下勾结,大有抱团成伙之势。媒体要进行舆论监督,十分困难。往往是击首而尾至,击尾而首至,反应极快。有鉴于此,记者为了避免打草惊蛇,防止反被伤害,只得暗中采访,以求取得无可辩驳的证据。而事后上级部门派遣的调查组的调查结果,证实记者当初的暗访和顾忌并非多余:

广东电白的高考舞弊,除了当事者,“案件的领导责任也已查清,主要是电白县主管教育的领导和教育部门弄虚作假,严重官僚主义,玩忽职守。目前要追究领导责任的就有15人,其中有3人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见2000年8月10日《人民日报》)。湖南嘉禾的高考舞弊,“郴州市委、市政府报请湖南省纪委、省监察厅批准,决定撤销嘉禾县副县长莫仲齐行政职务。给予嘉禾县教育局局长雷柏成留党察看、撤销教育局局长职务处分。给予嘉禾县教育局副局长胡平顺开除党籍、撤销教育局副局长职务处分……”(见2000年7月22日《文汇报》)。

我之所以不惮其烦地引用这两案的最后调查结论和处理结果,就是想要说明一个问题:舞弊的现象在下面,舞弊的根子在上面。在这种情况下,你要记者去向地方有关部门通报有人企图高考舞弊的消息,岂不是“悟空筋斗仍在如来掌上”?也许有人会说,这样至少可以制止舞弊事件的发生。

这个推断我当然应该相信。但是如果手中没有充分的证据,当地有关部门反问“你有什么根据”,则记者何以处之?关于电白县的舞弊,其实上面并非没有觉察,据广东省教育厅考试中心负责人说,“早在去年和今年6月份,有关部门就曾对BP机舞弊现象进行过调查,但苦于找不到有效证据而无法采取行动”(2000年7月11日《新快报》)。所以贸然通报,弄得不好,还会被告上法庭,说你败坏了当地的声誉。此其一。

其二,你去反映,正好告在他们一伙的手中,客观上倒成为通风报信,给了他们一个提醒。这样,他们可以上下其手,统一口径,掩劣迹于前,造假象于后。舞弊行为更加隐蔽,防范监督的措施更加严密,从而大大增加了日后调查取证的困难。广东省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说,“从目前情况来看,当地(指电白)公安部门虽然抓获了几个人,也审讯过舞弊的有关人和事,但是我们认为整个案件的关键问题仍未有突破”(2000年7月12日《羊城晚报》)。在已有确凿证据的前提下,上级部门的深入查处尚且还这样困难,遑论其他?

在那盘根错节的舞弊案关系中,为了应付外界的舆论或上级部门的过问,他们很可能会“丢卒保车”,抛出几个具体作案的小喽罗,惩办一下,使原本可能被挖出来的根子埋得更深、更隐蔽。广东省有关部门负责人曾抱怨,“事件(指电白舞弊案)发生了这么长时间,这些关键人物仍未抓获破案,我们多次向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提出交涉,但仍未引起足够的重视”(2000年7月12日《羊城晚报》)。养痈遗患,莫此为甚。是为三。

这样看来,记者只得拱手称抱歉,“事先不报告”了。在掌握了如山铁证的基础上,将这些舞弊的内幕如实地公之于世,促使有关主管部门加入调查,把处在幕后的嘉禾县的副县长、局长们一个个地牵了出来。电白县的舞弊,“领导有责任”的结论也已出来,可惜究竟是何等人物,何等面目,尚在朦胧中。不过,无论怎么说,电白和嘉禾两县考试舞弊的根子至少已经挖到了县老爷一级,总是令人欣慰的。而这一切成果,恰恰是记者“事先不报告”所取得的。

当然也有论者为那些没有作弊的考生受到连累而惋惜,我对此也深表同情。不过这个被连累的责任不能算在揭露舞弊事件的记者身上。对没有作弊的考生怎么处理,电白、嘉禾两县的考场今后应否取消,这本是另外一个问题。处置的恰当与否,均与舞弊事件的揭露无关。即使有说责任,也只有算在那些幕前幕后操纵这场高考丑剧的人的头上最为合理。这是明白不过的事。

可见,主张记者“事先报告”的人,恕我说句言重的话,倘非对当前腐败现象的严重程度缺乏足够的认识和估计,那就是想转移人们的视线和注意力。不是已经有人对记者大为不满吗?嘉禾县高考舞弊的事被揭露后,“也有一些领导干部、教师不以为然。嘉禾县一中一位教师忿忿地对记者说:‘既然是为了促进工作,电视台记者既然知道有发生舞弊,为什么不立即告诉当地政府采取措施?就好像一只满载旅客的航船,你记者发现船漏水,不报告。等到船沉没了,你才报告!报道舞弊案的电视台记者的目的有问题!”(见2000年7月22日《文汇报》)。

其中“航船漏水”的比喻似是而非,尤其能蛊惑人心。“事先报告”论恐怕正是从此而来,故不得不辨之。众所周知,航船漏水之所以导致沉没,通常是因为船上的人(深知船漏的危险性而不愿它发生)都不知情,等到发现,为时已晚。高考舞弊则不然,行使者与纵容者并非不知这种舞弊的严重社会后果,能够预见危害,却为私利而听任危害的发生,这就是“故意”。诚如报道中所云,“是一起有组织有预谋的极其恶劣的舞弊事件”。可见两者的性质根本没有相通之处。记者暗访取证,报道揭露,正是要防止电白、嘉禾这两条已经漏水的“航船”彻底沉没。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记者这样做,倒是对那些已经陷在泥淖里的人的最切实的教育与挽救(因为他们现在只是被“开除党籍”、“撤销职务”,还没有到要“坐板房”、“掉脑袋”的噬脐莫及的地步)。记者为了维护社会的公正,冒着风险,备尝艰辛,这不正是记者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心的具体体现么?

其实,对记者社会责任心的关注,原是一件十分有意义的事。然而倘若用这样的例子来讨论,恐怕一开始就犯了论据选择上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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