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五种新闻不报道”担忧

2000-02-16 12:39陈淮贵
新闻记者 2000年12期
关键词:老百姓新鲜要素

陈淮贵

“五种新闻不报道”的出发点无疑是好的,是以“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同一个标准,也是地方政府和党委对自身的约束。不过,这些限制,是否符合新闻规律?而且,是否真的能让“人民群众满意”呢?

第一,先来看什么是新闻。国内比较一致的说法是“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也有的说是“新近变动的事实的传布”、“广大群众欲知、应知而未知的重要事实”;国外有人说“新闻就是把最新的现实现象在最短的时间间距内连续介绍给最广泛的大众”。可见,新闻这一概念的内在要求就是向广大公众迅速传播事实。而衡量一件事实是否值得报道的标准是什么?众所周知,是在于这件事实是否具有新闻价值,也即其中所包含的能够满足社会对新闻需要的各种要素的总合。这些要素包括:真实、新鲜、重要、接近、趣味等,这些要素,又以人民的需要为核心。可见,如果一项事实为人民所关心,同时,这项事实又具有真实、新鲜、重要等新闻价值,那么,根据新闻的目的、要求,在不违背国家法律的情况下,就应该予以报道。

第二,再看这“五种新闻”的内容是否为人民关心,人民是否需要知道,它是否具有新闻价值。显而易见,市委的工作,对当地,应该说是十分重要的,而且,跟老百姓也是息息相关的。不论是“正干的”,还是“正想的”,或者是“会上研讨的”、“上面汇总的”、“干扰中心的”,都与老百姓息息相关,因此老百姓都想知道,也应该知道,当然也就应该报道。

第三,看看是否侵犯了公民的知情权。对于地方政府而言,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人民有权知道当地正在发生什么、可能发生什么。而限发“五种新闻”,等于切断了他们了解这些情况的渠道,让老百姓只知结果,不知过程;只知片面,不知全面。

第四,看看是否有利于群众监督。要监督,首先得了解监督的对象。如果这个不报,那个不报,群众对事情一无所知,或一知半解,怎么监督呢?如果正做、正想,正研究的事情不让群众知道,群众就无法从一开始实行监督。如果吃不准群众欢迎不欢迎,那么更应报道,好听一听群众意见,该停止的马上停止。政务公开已提倡多少年了,不就是为了这个么?

我相信,几位市委书记对“五种新闻”不报道的提出,是出于对假大空新闻的不满,是出于改变社会不良现状的良好愿望。作为“矫枉过正”,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值得肯定的。可是,我们应该看到,数字出假,不是新闻报错了,而是一些人求政绩胡编乱造的结果,应限制的,不是新闻,而是弄虚作假出数字的人;至于“正在想的事”,应限制的也不是新闻,而是官员的胡想和好大喜功;而报道了,才可能引起社会的关注与批评,从而防止这种胡想与好大喜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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