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为何反入套?

2000-06-13 21:33文/李湘军
中国企业家 2000年6期
关键词:出资高新技术股东

文/李湘军

投资高新技术公司却掉入陷阱,法律专家指点迷津

投资高新技术企业高风险,人所共知。即使单单说到投资过程本身,就存在诸多变数。由于没理顺合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关系,期望高回报却跌了大跟头的企业家比比皆是。

投钱最多却无法控股

乙公司是国内一家大型技术信息投资企业,在最近向甲公司的投资中,陷入了进退不得的两难境地。

甲公司是由几名技术人员出资组成的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其开发的网上保护技术产品获得了国家专利并取得“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甲公司的效益逐年提高,但限于资金短缺,规模无法扩大。乙公司经与丙公司协商,决定共同向甲公司投资。三方商定了投资方案,并进行了如下操作:

一、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技术转让协议,甲公司以4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把专利产品40%的份额转让给乙公司。

二、 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甲公司的原股东增资100万元,乙公司出资800万元,丙公司提供合作条件,将原甲公司增资为注册资本1000万元的新公司,公司的名称沿用甲公司的名称不变。(以下称增资前的公司为甲公司,增资后的公司为新公司)

三、 新公司的股份根据投资情况调整为:甲公司的几名股东共持有新公司35%的股权,乙公司持有新公司40%的股权,丙公司持有新公司25%的股权,并据此办理了增资注册手续。

新公司开始运作后,乙公司发现虽然自己对新公司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并派出了董事长(公司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仍由甲公司的人员续任),但既未掌握任何专利技术,也无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且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一无所知,甚至连公司的公章都不能掌握。乙公司认为,自己投入了大量资金,却无法掌管公司,也未取得任何经济回报,遂希望撤出出资。但甲公司的股东代表提出,出资比例各方在出资时已有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公司股东出资后不得抽资。乙公司无奈,想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但苦于无法找到合理的诉讼请求。因为,乙公司担心新公司经营不善引出债务连累自己,想对外声明自己承担责任的份额,但公司股东的内部约定是不能对抗公司外的任何第三人的;若以出资额为限承担债务,乙公司虽名义上持有公司股份40%,实际却可能损失8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乙公司欲起诉原甲公司,但实际上在新公司中甲公司并不是一个出资人(在新公司中署名的出资人是甲公司原出资的各股东),到法院起诉时,也被告知企业内部的纠纷不属于经济纠纷,法院不能管辖。

乙公司进退两难,只好委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解决面临的难题。

剖析此案的投资陷阱

律师接受乙公司的委托后,对本案的基本事实和相关情节进行了细致的调查,主要发现以下关键要点:

一、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技术转让协议,但甲公司并未实际履行交付技术成果的义务。该技术的专利权人是甲公司的股东,甲公司并入新公司后,技术仍留在新公司继续使用。在转让技术时,甲公司既不曾对技术作价分割(如果按转让合同约定40%的转让款为400万元,就意味着该技术总价为1000万元)交付乙公司,也不曾将技术的专利权人变更为甲公司的股东。

二、 新公司增资注册时,验资报告涉及的900万元增资,其中800万元直接来自乙公司的划款,未找到甲公司的股东增资100万元以外的其它实际投资。另外新公司的验资报告也说明:新公司的注册资本形式主要是现金入资。

综合上述调查结果,律师认为,甲公司精心设计公司增资,实际上是借技术转让之名,用乙公司的资金达到既增资,又增加自己股份比例的目的。

据此,律师向乙公司提供了法律意见,大致如下:

一、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没有生效。首先,甲公司转让的技术因得到了有关政策的扶持,所以在转让时应得到提供扶持基金部门的同意:第二,专利技术的转让,应当在专利管理机构登记,并办理专利权人变更的法定手续,该转让协议未办理相应手续;第三,甲公司并未实际向乙公司提供任何有价值的技术资料,也未让乙公司掌握任何核心技术内容。

二、 甲、乙、丙三公司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实际上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份转让,而是企业增资的投资协议。因为,约定乙和丙向公司的投入是作为新公司的增资资本,而不是向甲公司的原股东购买他们在甲公司的股份,所以如果甲公司的原股东要增加股权份额,应按相应比例认缴出资。乙公司根据技术转让协议应支付的400万元,实际上被用于新公司的增资注册,而该技术转让协议并未生效,该部分支出应退还给乙公司。

鉴于上述情况,律师建议乙公司根据《公司法》和工商登记的有关规定,起诉甲公司的原股东,追究他们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

最后,由于甲公司的原股东对公司的利益期望值很高,又不愿放弃对公司的实际控制,乙公司也无法继续与甲公司原股东合作,在法院的主持下,经双方调解,以甲公司原股东支付乙公司800万元和相应利息,乙公司转让股份、退出新公司为结局结案。

乙公司为何会掉入陷阱?

综观本案,乙公司本来希望以投资的方式介入高新技术行业,获取高额回报,但由于对相应投资和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了解不多,几乎陷入困境。乙公司的教训可以归结出以下几点,供同类企业参考借鉴。

一、 投资高新技术企业,首先对技术内容应有相应的了解,对技术一无所知,无法准确判断其基本价值的最好不要轻易介入。

二、 知识产权法律规范是技术性和专业性较强的法律领域,企业投资时对技术成果的归属、转让、使用等基本法律规定应有必要的了解。乙公司简单地认为以400万元购买技术,以400万元出资成为大股东就可以实现利益增值的目的,盲目投资、不够审慎。

三、 设立公司应严格遵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尤其在出资与权利、义务相对应的问题上应有充分的认识,应知道股东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法定义务。

四、 在我国高新技术的风险投资是个新兴领域,它不是一种简单的投资行为,它需要符合市场规则的金融运作,要有化解风险的必要措施和应变手段,投资者高风险、高回报的期望才能得以安全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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