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宪:突破两个“禁区” 提高非公经济地位

2004-03-29 22:26
中国经济信息 2004年6期
关键词: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保障人权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道民代表:

这次修宪建议中有关“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两 项规定,打破了过去多年来我国实际存在的两个“禁区”——“私有财产”问题和“人权” 问题对人们的思想束缚。修宪建议明确提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对私有财 产的保护范围和力度都明显加大:一是用了“私有财产”的概念。过去宪法仅规定“国家保 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此次修宪规定保护私有财产 ,不仅保护生活资料,也保护生产资料。二是过去宪法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此次修宪对“私有财产权”也予以保护。三是提出在对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时, 要“给予补偿”,更强化了“私有财产”的法律地位。“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 第一次引入“人权”概念,反映出我国对保障人权的高度重视。人权入宪,将从国家根本大 法的高度,确保公民平等地享有生存权、劳动权、教育权、医疗权、婚姻权、从事合法事业 权以及个人隐私权等基本人权。

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表述,是我国历次修宪的一个重要内容,反映出我国市 场经济的发展进程。1988年修宪,个体经济、私营经济被认为是公有制经济的“补充”;19 93年修宪,首次确认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999年修宪,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成 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此次修宪则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扩大为 “非公有制经济”,国家的政策由“引导、监督和管理”,变为“鼓励、支持和引导”。也 就是说,在宪法上,非公有制经济获得了与公有制经济同等的法律地位,这对促进非公有制 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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