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中教育公平探析

2006-03-10 02:22
教书育人·高教论坛 2006年1期
关键词:大众化学费助学

秦 娟 姜 楠

近几年来,通过高校扩招,我国高等教育的毛入学率正在接近15%,预计到2005年将达到15%。因此,从整体上看,我国高等教育目前正处在从精英型开始向大众型转变的大众化初始阶段。高等教育大众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就是美国社会学家马丁·特罗教授提出的高等教育机构中的学生占适龄人口比例达到15%及以上和50%以下的水平。它将带来高等教育结构的变化和高等教育功能与理念的一系列转变。教育公平的思想,就是高等教育大众化在理念上的一个重要基础。有学者甚至指出:教育公平是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的逻辑起点,失去公平高等教育大众化将成为虚构的进程。从1999年到2004年,通过“扩招”“双轨”到“并轨”等一系列措施实施以来,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正在超速进行,教育公平在这一过程中也随之凸显,成为焦点问题而倍受社会的关注。

一、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中凸显的不公平现象

1.高等教育收费制度下的不公平问题

教育收费制度实施以来,使不同家庭教育支出占其家庭收入的比例差异增大。

教育部2002年下发的《关于调整普通高校学费标准的通知》表明,一般专业一般高校学生学费的上限为每年4200元;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重点高校的上限为5000元;理工科专业一般学校的上限为4600元,重点学校的上限为5500元;外语、医科类专业一般学校的上限为5000元,重点学校的上限为6000元。而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居民人均年收入是:2001年城镇居民平均6860元,农村居民平均2366元。然而在中国,农村是教育的主体,在大学生中有60%来自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从1999年底约1.4万亿元的农村居民储蓄额来看,平均每位农民的储蓄仅为1500元,三口之家不过4500元左右的储蓄,仅够一个大学生一年的学费。以上只是按一般收入计算的,农民子女上大学的困难可想而知。一年所需5000元左右的学费为这些低收入家庭的子女进入大学设置了一堵难以逾越的屏障。

以2000年高校学费的最低标准4200元计,按照我国人均收入统计数据,它相当于城镇居民人均年收入(5854元)的72%,农村居民人均年收入(2210元)的190%。教育成本分担理论中的能力支付原则要求:从教育中获得好处和利益的人,按其能力大小提供教育经费。现实是,从所负担高校学费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看,反而出现负担能力低的家庭相对负担教育经费更多的现象,与能力支付原则不符,由此显出不公平。

2.高等教育出口处“数量”与“质量”的矛盾导致的不公平

1999年各高校扩大了招生规模,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教学质量的下降。数量与质量成为高等教育中公平与效率的一对新矛盾。人们发现,如果不能上好学校、学好的专业,大学毕业后在人力资源市场上就没有竞争优势。于是上大学的矛盾变成了上好大学难、学好专业难的现实。在高等教育中,投入不足和大量资源的浪费同时并存,成为高等教育中公平与效率的新问题。目前,高等教育的问题已经不再是简单扩大供给的问题,而是如何扩大有效供给。如果大学生毕业后很难找到工作、如果为适应市场需要有一部分学生今后将不得不改行,这是对高等教育资源、高层次人力资源的极大浪费。这样的高等教育又怎么能说是公平的?高等教育效率的本质应该是“出口”的效率,只有培养大量适应市场需要的合格人才,才是真正的效率,也才能达到真正的公平。

二、建立完善体制,实施有效政策,实现教育公平

高等教育公平是一个复杂的多层面概念,可以区分为形式上的高等教育公平与事实上的高等教育公平;高等教育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高等教育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和资源配置公平;高等教育的理念公平、规则(制度)公平与行为(做法)公平或者高等教育的事实公平、做法公平、制度公平及道德公平等等。在这些不同维度的高等教育公平中,笔者认为,规则或制度的公平是最根本的。它也是整个高等教育公平的核心所在。

1.进一步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高等教育体制

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高等教育体制是以市场为导向,以法治化为基本特征,市场、政府和高等学校密切配合、相互制衡和共同促进的一种体制。现行高等教育体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之间存在很大差距,特别是在高等教育与市场经济的讨论中,由于过分地夸大了市场经济对高等教育发展的负面影响,阻碍了对高等教育如何在更深层次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一系列相关问题的探索。目前,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不能对社会经济发展特别是劳动力市场的信息进行积极回应,等等,已经越来越成为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绊脚石,也成为了影响高等教育公平水平提高的主要因素。

在现在和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高等教育政策的一个重要努力方向,就是继续建构和不断完善能够有益于市场经济长足发展的高等教育体制,保持高等教育对市场的积极回应,提高高等教育体制的弹性与活力,有效动员和利用一切高等教育资源。为此,建立高效率、分层次和多样化的办学体制,多渠道和多形式的筹资体制以及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的自主自律型管理体制,不失为促进高等教育公平与效率“双赢”的高等教育政策的明智选择。

2.完善我国教育收费政策

首先,建立学费标准听证会制度,确定科学合理的学费标准。高等教育收费是应该的,但究竟应该收多少学费,一直是高等教育收费政策需要解决的一个难点。由于高等教育服务的准公共产品性质,决定了学费是高等教育成本的一部分,它不应等于成本,更不应高于成本,学费标准确定的依据应是高等教育成本和学生及其家庭的现实支付能力。但学费标准确定的这两大依据在操作上存在一定的困难,由于各方利益的矛盾,政府更多关注的是教育发展和教育公平以及财政支付能力,学校关注更多的是教育成本,学生及家庭关注的是其对学费的支付能力。因此,可采取学费听证会制度克服上述困难与矛盾,确定学费标准。

听证会可在中央与省一级政府进行,听证会可由政府有关机构代表(教育、计划、财政和税收)、高等学校代表、学生及家庭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会前应由政府有关机构提供高教成本、居民收入和高教供求等信息,由中介机构或专家学者提供可供选择的多种学费实施方案。通过听证会上各方代表的充分讨论协商,提供一种或几种方案,最后按照属地原则,由省一级地方政府决定。

建立学费标准听证会制度,确定科学合理的学费标准,并以高等教育立法作保障,让付费者具有知情权,是高等教育收费政策科学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保证,有助于更好地实现教育公平。

其次,采取差别学费政策,实现教育机会公平。由于学校声誉(名牌与一般)、学科专业(热门与冷门专业)以及学校所处地方不同等原因,收费的标准也往往有所差异。因为各种学科专业的培养成本不同或未来的就业前景和收入不同,加之各国地方高校的经费往往来自地方税收,所以,不同地区的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对学生收取不同标准的学费。一般地说,名牌学校和平均教育成本高的学校,在未来劳动力市场中竞争性较强和收益较高的专业(一般是热门专业),收费标准应较高,以使教育成本与预期收益对应,较多的预期收益应付出较高的成本。为实现教育机会公平的目标,当条件具备时也可对同质同类别同专业的学校按学生家庭收入水平不同,实施差别的学费政策,保证贫困学生不会因为经济困难而失去上大学的机会。

再次,营造良好的资助政策环境,保障教育公平。收取学费的政策离不开配套的学生资助政策,否则就达不到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公平的目标。事实上,许多国家在提高学费的同时,也通过多种途径为学生提供财政资助。目前,我国高校逐步建立起以奖学金、学生贷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为主体的多元化的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体系,简称“奖、贷、助、补、减”。从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的情况看,20世纪80年代以来,贷款已成为越来越普遍的学生资助方式。

在国家助学贷款方面,政府应承担一定的风险,管理成本一般也应由国家承担。近期,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补充意见》,大大放宽了助学贷款的条件,激发了金融部门和教育部门的积极性。新办法允许助学贷款可采取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和担保助学贷款方式,学生贷款的路子畅通了许多。再加上取消证明人的连带责任和简化手续等条件,高校的胆子无疑会大一些。财政贴息政策也将解决许多后顾之忧。由于财政贴息的承诺,商业银行纷纷与各大学校联系。此外,针对目前助学贷款回收机制不完善,应该健全和完善贷款回收机制,建立通过社会保险机构回收资金的制度。

3.改良高等教育过程,提高高等教育质量

高等教育公平不仅体现于能不能接受高等教育,更体现于接受何种高等教育、如何接受高等教育以及接受高等教育后有何用的问题上。高等教育大众化使高等教育公平的主要阵地从校外转为校内,从强调起点公平或机会公平转向重视过程公平、活动公平以及结果公平。这就要求高等教育政策把关注的重点摆在改良高等教育过程、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和高等教育效率等方面。要关心每个大学生在大学中是否受到了合适的教育,他们的人格和权利是否得到了尊重,他们的学业及其他行为是否得到了公正的评价,以及他们是否公平地分享了学校的教育资源等等。这同时会有助于高等教育效率的提高,因为它能迅速转变为学生的学习动力,强化学生的学习自觉性。笔者认为,这种高等学校校园内的教育公平,是今后高等教育政策和管理必须密切关注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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