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外贸企业进行调研

2006-05-24 21:43
中国经贸 2006年5期
关键词:出口企业

为了了解外贸企业的现状和急需解决的问题,加强为外贸企业服务的工作力度,2006年3月27日——4月2日全国政协外事委副主任、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周可仁会长在广东省进行了调研,调研结束后向商务部薄熙来部长、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环保总局汇报了调研情况。

在历时七天的调研中,周可仁会长听取了广东省外经贸厅朱泽南副厅长关于广东省外贸现状和发展情况的汇报;拜会了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5位企业兼职副会长,参观考察了10家外贸企业,即:广东省丝绸集团公司、广东省东莞丝绸进出口有限公司、广东省南海丝绸进出口有限公司、南海县缫丝厂、广东省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及研发检测中心、广东太古可口可乐厂及黄埔工业园、中山福金香调味食品厂有限公司、广东中山食品水产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CTY(香港)集团造纸厂鼎丰纸业有限公司及林业基地、香港大大有限公司惠东美新塑木型材制品有限公司。

在企业的生产现场,经过仔细询问每个企业的外贸经营、生产加工、研发检测及出口产品质量等情况,同时召开6次座谈会,广泛地听取了省、地、县负责同志和外贸企业对当前外贸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关于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盾带来的问题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联合下发了国税发[2006]24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该通知主要是为了规范外贸出口退税,加强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管理,出发点是好的,但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不少问题,给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方面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1、企业在具体操作中遇到的困难

长期以来,由于国家的政策要求,生产企业本身的经营能力以及国际市场的客观需求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很多生产企业并不具备自营出口的能力,外贸代理就成为沟通这些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的唯一渠道。

在外贸代理的情况下,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外商三方形成了密不可分的出口业务关系。一方面,生产企业与外商签订合同后,组织生产、保证产品质量、确保按时交货。外贸企业则接受生产企业的委托,按照生产企业的要求和与外商签订的合同,进行报关出口、结汇、核销、退税等工作,但不承担产品的质量、交货期、保修的责任。外商负责出口货物的运输事宜。当有些货物以FOB价出口时,往往是由外商自己订船装运并支付运费,特别是欧美的中间商,他们要求提单上的发货人由他们自己决定,所以船公司所提供的提单中,发货人往往不是外贸企业,而且也不向外贸企业提供,这就从客观上造成了外商向外贸企业提供的提单复印件中的发货人、收货人与报关单不一致;另一方面,货物出口按海关规定的计量单位和商品编码进行明确分类报关,但按照信用证的要求,船公司的提单列示的是货物的大类及数量,有些商品报关时以重量为单位,但信用证是以数量为单位,也造成了报关单与提单不一致。由于传统外贸代理操作的特殊性造成了“四自三不见”的现象并延续至今。最近两部委下发的国税发[2006]24号文件,则打破了长期以来外贸代理旧的模式,在这种新的情况下,外贸企业在具体操作退税新规时就遇到上述困难。

2、加大了外贸企业的压力

在当前退税新规打破了外贸代理旧的模式,而新的外贸代理模式又尚未形成的情况下,为了维持正常的出口业务,外贸企业只好延用过去的办法来办理业务(在此次考察的外贸企业中,大部分企业出口代理业务占本企业出口业务的20%——50%不等),同时又要满足退税新规的要求,为此外贸企业不得不增加人员和设备,加班加点地复印大量的出口业务单据来提供给税务部门,由此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增大了外贸企业的成本。

建议,一要防止骗税必须关口前移。从近几年的骗税案件看,虽然退税是在出口环节,偷漏税却在生产环节上发生,造成进项不足或虚开,因此要有效地防止骗税必须关口前移。在征税监管上应重点加大对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力度,这样才抓住了问题的关键环节,才能更有效地防止骗税。二是在退税新规出台后,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调查研究,加大指导力度,及时了解在具体执行当中出现的问题,特别是外贸企业在执行退税新规中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及时给予疏导、协调和解决。同时应制定出相应配套的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各自的职责、权力和义务,不断完善外贸代理制度,彻底摈弃“四自三不见”的做法,使我国外贸代理业务健康发展。最后,国家税务部门应学习借鉴国外税收征管的先进做法,利用现代科技、通过互联网实行全国退税数据资料可对碰,逐步更新现行的退税发函调查等过时的方法。简化退税手续,提高退税的效率和速度,真正建立起行之有效、高效运行的征税监管制度。

关于外贸企业与外资企业的税赋不平等问题

目前外贸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存在很多困难,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国家建立让会主义市场经济,主观上要求各类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但实际中就存在不平等。例如在税收方面,国内企业与外资企业不平等。在加入WTO前,为鼓励吸收外资,国家在税收上对外资企业实施优惠政策是可行的,但在我国加入WTO已达五年多的新的情况下,在税收方面对外资企业继续延用优惠政策,这显然是不合时宜的,这样做必将使国有企业处于不公平竞争的弱势地位,加大了国有外贸企业经营上的困难,削弱了市场竞争力。

建议国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有效地调整相关政策,为国有外贸企业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

鼓励和支持外贸企业创出口名牌问题

目前我国商品的出口名牌不多,商务部评出的190个出口名牌,大多在国外没有知名度。目前我国大部分出口商品是凭借低价优势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这种局面是难以持久的。要扭转此种局面,一方面要靠企业自主创新,创出国际品牌;另一方面要靠政府帮助企业宣传和推广自有品牌,特别是在资金上要给予必要的支持。

对此,提出以下建议:

1、希望商务部加强出口名牌的宣传力度,研究并出台鼓励企业创出口名牌的政策和措施。

2、改变在中国名牌的评价工作中重内销、轻外销的状况。实际上外贸出口要形成规模、培育出口名牌,要比内销的难度更大,理应得到政府足够重视与支持。

3、希望商务部对我国外贸行业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比较优势的出口知名品牌实施重点扶持政策。在交易会摊位、市场推广费用和参加国际知名展会等方面给予优惠并创造便利条件,建立品牌市场风险基金,扶持出口品牌开拓国际市场,建立营销点,并加大奖励力度,鼓励更多的企业走出去,提高中国品牌的知名度。

外贸出口费用过高影响企业效益问题

目前除航运业不断提高运杂费外,出口报关的各项费用也高出企业的承受能力。例如在车场出口一柜货,以40为例,报关公司的各项收费如下:输单费60元。场地费70元,封柜费10元,封条费5元,过磅费30元(货柜进场一定要过磅),代理报关费100元,商检费35元,出口退税联打单费40元。以上八项费用合计350元,如果一柜货物平均出口值1万美元计,每美元0.08元的毛利,毛利是800元,单纯报关直接费用已经占了43.75%,加上各项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税收等,企业实在难以承受。

建议海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出口费用标准,使收费标准更加合理并相对稳定。

对食品出口的技术支持与信息指导问题

国际市场对食品的安全卫生标准日益提高,但国家对出口企业在信息网络上及技术上的事前指导与疏导比较欠缺,仍处于事后被动应付的状态,如水产品出口至欧洲,蘑菇罐头出口至美国至今仍未解决。鳗鱼出口至日本屡次叫停等,与此同时,在食品安全的技术标准上,国内标准与国际标仍存在某种程度的差距。

建议政府相关机构、行业协会加强与国际相关组织的沟通,加快采用国际标准的步伐,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信息网络服务平台,做好对重点国家和重点商品的信息采集与预警监测工作,为企业提供更为及时的预警信息及技术指导,改变外贸企业被动应付的不利局面。

关于农产品出口问题

1、当前农产品出口面临的技术壁垒及卫生、行业标准等问题越来越多,对农产品的生产、出口以至整个行业的影响越来越突出。政府对农产品生产和出口企业扶持的力度显然不够,特别是对优质农业大户、出口龙头企业应给予重点扶持。因为这些企业的后面连接着广大的生产农户,承担着培养农户科学种植、推行农业生产标准化,以及对从种苗供应到成品养殖整个过程的监控等重要责任。

建议国家在农户的培训、出口经营龙头企业的信贷、技改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并设立专项扶持基金。

2、目前水产品出口检测项目多、费用高、检测周期长。如出口一批到美国的急冻水产品,需报检25至30项,费用高达7000元人民币,从采样到出报告长达20天。目前检验检疫部门的人力物力有限,企业检测成本负担较重。

建议国家适当降低水产品出口检测费用。鉴于检验检疫部门人力物力有限,又是独家垄断的检验检疫机构,是否可请香港、澳门及境外知名检验机构或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部分检测任务,减轻检验检疫部门的工作压力,缩短检测周期,提高检测的时效性,降低检验检疫费用。对于由境外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境外进口国进口商认可的检验证明,中方检验机构就没有必要再进行检验了。

农民纳税(交售农副产品增值税)难的问题

广东鼎丰纸业有限公司是林、浆、纸一体化的香港投资企业,年产纸浆10.4万吨,纸浆销售收入达4亿多元人民币,缴纳税收0.53亿元,成为广宁县最大的纳税大户。去年公司向当地农户收购竹木原料40多万吨,直接向农民支付收购款1亿元。当地税务部门在向农民征收竹木采购增值税时,要求各竹木生产者自行到局开具收购税票,由于手续繁琐,加上结算地离局太远又要经过收费站,农户自卸货物、开发票、收款,需要花费半天的时间才能完成。故此增大了农民的经营成本又浪费了农户的作业时间,农民叫苦连天,同时也严重影响企业的收购工作。

建议当地税务部门应简化竹木收购农副产品开具发票的手续,增力口纳税网点,方便农民纳税,减轻农民经营成本。

关于进口境外废饮料瓶受阻问题。

惠东美新塑木型材制品有限公司是广东省惠州市的外商投资企业,该企业生产的塑木型材是用天然纤维(废木料、麦秸等)和塑料(废饮料瓶)混合加工而咸的,塑木型材是目前发达国家普及率相当高,全世界公认的同时也是极力倡导的新型环保建材产品。为此企业每年需要从境外进口大量的废饮料瓶作为原料投入生产,但却受到我国海关的禁止。其原因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保办[2003]66号文件《关于严格执行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进口使用过的塑料容器必须经破碎并清洗至无明显异味、无明显污渍。未经破碎并清洗的使用过的塑料容器(如废饮料包装容器)不符合标准,禁止进口”。

但是该企业进口的废饮料瓶与环保总局文件中规定的被污染的“塑料容器”是两种根本不同的废品,应区别对待。如按照文件规定,对进口的废饮料瓶也要进行破碎并清洗后再进口,势必加大了企业的生产成本。

建议海关部门在执行此项规定时,应将进口的废料区别对待,或在海关的监管下,将境外进口的废饮料瓶直接运往工厂,就地加工处理。

(本刊特别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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