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焦点与动词词义的虚化

2006-10-13 08:33
现代语文 2006年1期
关键词:句法焦点语义

李 永

一个语义范畴的产生,除了认知、语义因素之外,还要受到句法环境的约束,并要最终取得句法形式上的验证;同时,句子的信息结构、焦点位置也直接影响着句法成分的配置,并对动词的虚化发挥作用。在句子的信息结构安排上,可虚化动词不外乎两种分布:(1)处于非焦点位置;(2)处于焦点位置。本文立足动词与信息焦点的关系,分析句子的信息安排对可虚化动词的功能影响。

1.信息结构原则与焦点

布拉格学派ESP原则认为,信息内容安排决定句子成分的排列顺序,该原则对各种语言具有普遍意义,但具体影响方式却有所不同。就汉语来说,句子信息安排的一般顺序是:“旧信息+新信息”或“有定信息+无定信息”。这是时间相似性原则在句子信息结构上的投影,即旧的、有定的信息先发生,在时轴上居左,新的、无定的信息发生于后,在时轴上居右。在这种情况下,句子的焦点在句子尾部。这种对句子焦点的认识以时间相似性原则为前提,以信息的新旧度为标准,把后发的、新生的信息确定为句子的焦点,基本符合人们的认知原则和话语理解策略,但存在表述上的局限性,该表述不容易解释下列语言现象:

(1)他开门一看,原来是小张在织毛衣。

(2)连小张也织上毛衣了。

“小张”以焦点标记“是”和“连”来标示,是句子的焦点,但在时序上是先发的已知信息,而新信息“毛衣”却居于次要信息位置。以此可见,新知和无定并非体现为一个焦点的充要条件,在很多情况下,已知的有定信息也可被焦点化。

在共时的连动结构中,焦点对句法成分的选择受具体言语环境的影响,特定语境可使焦点发生游移,如:

甲:可以坐着回答问题吗?

乙:不行,必须要站着回答!

在人们的心理时间上,“坐着/回答”、“站着/回答”处于同一时间位置,在常规情形下,句尾“回答”是全句的信息重心,但在该语境中,话语双方所关注的是前一动词表示的动作,即甲要确认的而乙要纠正的信息,比如对甲的提问,乙一般不能说“不行,必须要坐着唱歌!”。因此,在该语境中,上例中的位于句子前部的“坐着”、“站着”成为句子的焦点信息。我们认为,作为句子信息结构的焦点,应具备以下特点:(1)焦点受语境的限制,特定的言语情景可以使句子任一实体成分焦点化;(2)它是讲话者最想告诉受话者的语义信息;(3)该信息在言语双方心理上居于显要位置,最容易被识别。在常规情形下,焦点居句尾位置,可称之为无标记焦点,而由于表达的需要,句首和句中也可容纳一个焦点位置,可称之为有标记焦点。

在本文的分析中,所涉及的焦点指的是常规语境下的无标记焦点,即句尾焦点。在包含“动作-结果”语义的句法结构中,结果部分是句子的焦点信息,如“把头发染了”,句子的焦点是“染”,如果加上一个结果成分,句子延长为“把头发染黄了”,则焦点后移,“黄”成为句子焦点。对此,我们可通过以下问答形式进行检测:

甲:染黄了吗? 乙:染黄了黄了* 染了

甲:打死了吗? 乙:打死了死了* 打了

甲乙双方关注的不是动作本身,而是动作的结果,乙可以只就结果部分进行回答。可以看出,在动结式“打死”中,人们关注的不是核心动词“打”,而是补语“死”,因此,结果补语部分是全句的信息焦点。

在下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到,动词的虚化受句子焦点的影响,因句法结构序列的差异,焦点影响虚化的机制也不同,有的发生在非焦点位置,有的则是焦点成分本身直接进行了虚化。

2.非焦点位置动词的虚化:

在组合式连动结构(V1P+V2P)中,如果V1P处于非焦点位置,V2P处于焦点位置,则V1P在其他条件适宜的情况下可发生虚化。如处置标记的产生:

(1)将+NP+VP:

a 少帝曰:“欲将我安之乎?”(《史记·吕太后本纪》)

b 丁常言:“将我儿杀之,都不复念。”(《三国志·魏书》裴注)

c 我之父母,将我许子彼为妻。(《佛本行集经》)

d不把丹心比玄石,惟将浊水况清尘。(骆宾王《代女道士王灵妃赠道士李荣》)

(2)把+NP+VP

a 若遇七仙,必把臂入林。(《世说新语·赏誉》

b 醉把茱萸仔细看。(杜甫《九月蓝田崔氏庄》)

c 若将明月为俦吕,应把清风遗子孙。(方干《李侍御上虞别业》)

在例(1)各句中,a例的“将”是动词,“携带”、“带领”义,b例“将”仍未脱尽动词“将”的语义痕迹,正处于由动词向介词的转化过程中,隋唐之际衍化为介词,如c、d二例。例(2)a例“把”是完整的动词,在b例中开始向介词转化,c例与“将”对举,基本完成了语法转变。可以看出,“把”与“将”处于相同的语法位置,是句子的非焦点成分,并且语义接近,很容易发生同样的变化。“将”虚化在“把”之前,但二者不存在词汇替换的变化,而是相同或相似的语义、语法条件使它们走过了相同的虚化道路。

以上各例中,后一动词性结构中蕴涵了焦点信息,是人们关注的信息重心,在整个信息链中显著度最高,而前一个动词“将”、“把”由于不被注意而成为句子焦点的信息背景,在主体心理中往往被淡化,然后再经过一个重新分析,“将/把+NP+VP”由并列关系降级为状动关系,“将/把+NP”由动宾关系降级为介宾关系,如例(1)的c、d例,例(2)的c例。

我们可以从句子的语义安排上确定后一动词或动词性结构的焦点地位。从整个语义框架上看,连动式“将/把+NP+VP”往往表达一个“动作-结果”的意念结构,前一动词指向动作,后一动词指向动作的结果。而人们的认知、语用心理一般是把结果纳入心理注意的显要位置,而不管动作结果的如何。因此,结果部分常常是语义信息的焦点。

在句子序列中,其句法、语义和信息中心不一定是重合的,当非焦点成分既非句法中心也非语义中心时,才可以被虚化,这是因为句子的句法、语义中心关系到整个结构的组合配列,一旦被弱化结构就要解体。同样,当焦点成分既非句法中心也非语义中心时,也可以被虚化,但要受到严格条件的限制,见3。

3.焦点成分的虚化及其限制条件:

3.1 由2的分析看出,非焦点成分虚化的句法环境是组合式连动结构,而在粘合式连动结构(V1+V2)中,焦点成分则干脆直接进行了虚化。如:

(1)遂至毁败,不可复变。(《论衡·无形》)

(2)譬犹吹箫笙,箫笙折破,气越不括。(《论衡·论死》)

(3)人为人所殴伤。(《论衡·论死》

(4)跌误中石,不能内锋,箭摧折矣。(《论衡·儒增》)

(5)食以仆妾之食,数让激怒,欲令相秦。(《论衡·答佞》)

(6)忏悔者此案勾了。(《太平广记》卷一百一十五)

(7)具言杀却一奶子,于墙上舁过。(《太平广记》卷一百七十二)

上例“败”、“破”、“伤”、“折”、“了”、“过”理想的句法位置是句子尾部,是第二动词,处于句尾,是句子信息结构的焦点,在以后的发展中,前五例大约在六朝时期衍化为动补结构,“败”、“破”等虚化为补语,后两例经由动补结构转化为类形态结构,“了”、“过”虚化为表示体范畴的助词。在未虚化之前的连动结构中,前后两个动词具有“动作-结果”的语义关系,从心理认知的角度来看,结果部分是人们关注的重心,是说话者最想表达的信息,作为信息焦点,在人们心理中显著度最高,被注意引用的概率比较大,所以处于该位置的词态往往被抽象,词义被磨损,当焦点成分进入某种惯常搭配结构(如“V+了”)时,就逐渐发生了虚化。

从焦点理论的角度看,动补结构或由其进一步虚化而来的类形态结构应该产生于不带宾语的句法环境中,因为只有处于句末位置,其源结构中的第二动词才能成为句子的焦点。因此,在“了”的虚化问题上,我们支持“添宾说”和“融合说”的观点,认为助词“了” 是在句尾“V+了”结构中产生的。

焦点成分虚化之后,往往转化为非焦点,语音变弱。如:

(1)那所大学,他终于考上了。

(2)他半天没写上一个字。

前一例的“上”不可省略,意义较为实在,后一例的“上”可以省略,意义已充分弱化,这是补语进一步虚化的结果。

在汉语语法史上,“了”、“过”等都经过了一个非焦点化的阶段,并因此成为前面动词的附着成分。如“过”:

(1)主司一览所纳,称赏再三,遂唱过。(《太平广记》卷一百七十九)

(2)老夫奏过官里,特设一宴,叫做水墨宴。(关汉卿《玉镜台》)

(3)(周舍云)你曾说过誓嫁我来。(关汉卿《救风尘》)

与“于墙上舁过”相比,上例的“过”都已虚化为助词,表示“结束”或“曾经”。在这两种用法上,“过”语音上已经弱化,不再负载一个焦点。

3.2在连动结构中,焦点成分的虚化不是任意的,至少有下面三点限制:

(1)连动结构的性质:

在其他相关条件满足的情况下,粘合式连动结构的焦点成分容易被虚化;而在组合式连动结构中,非焦点成分容易被虚化。从语义上来看,前者具有“动作--结果”语义,是异时连动结构,后者是共时连动结构,两个动作发生在同一个时间位置。

(2)焦点成分与句法、语义中心相背离:

从严格的意义上看,连动结构一般也只能有一个句法、语义核心,其核心动词是句法组织和语义连接的枢纽,不能被虚化,否则句法结构将因失去核心而解体。只有句子的焦点成分与其句法、语义中心相背离时,其第二动词才有虚化的可能,在下列例子中,后一动词不能发生虚化:

(1)昔年亟攀践,征马复来过。(张九龄《登襄阳岘山》)

(2)其女亦不相违,抱石投河而死。(《伍子胥变文》)

“过”(过访)、“死”既是全句的句法、语义中心,也是句子的信息焦点,不能发生虚化。

(三)惯常搭配:

在“V1+V2”结构中,焦点成分V2必须是固定的常项,V1是变项,二者形成“变项+常项”的惯常搭配,如“V1+了/着/过”,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焦点成分被主体注意引用的频率最大,因此容易被抽象化。

(李永,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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