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宗族与农村社会控制

2006-11-24 15:11施由明
农业考古 2006年4期
关键词:宗族农村

施由明

在中国古代,封建政权体糸的最低端是县级,对于封建社会的最基层——农村,没有直接的控制。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控制农村社会的是宗族,这是由于农村的历史形成所决定。

中国的农村村落的形成,主要是由家庭人口分支、迁徙、开基、繁衍、发展而成,特别是到明清时期,中国的农村基本上是一姓一族一村,或一大姓兼及几个小姓形成一村。由此,奠定了中国农村的结构以宗族的结构为结构,宗族对农村社会的控制也就起决定性作用。

宗族如何控制农村基层社会,我们可以从具体的个案来分析。

在江西省西北部的安义县东南,有一千年古村群。这个千年古村群有三个自然村组成:京台、罗田和水南。其中京台是由徐州丰沛人刘广德(南朝时任袁州刺史、豫章太守)的两个儿子刘宗绪、刘宗寿开基繁衍而成,建村时间距今约1400年;罗田村是由黄光远在晚唐广明元年(880年)为避战乱从湖北蕲州罗田迁徙至今罗田村开基繁衍而成,建村时间距今约1200年;而水南村则 是由罗田黄氏后裔分支、开基而成,建村时间也有600多年。这三个自然村是两个历史传承完整且久远的大宗族。通过这两大宗族的分析,我们可以管窥明清时期宗族如何控制农村社会。

1、宗族结构控制农村社会结构

中国的宗族一般类似于古埃及金字塔结构,安义千年古村群两大宗族的结构正说明了这一点。

罗田黄氏,发展到明代由十大房组成,其房族管理和明代的里甲制度结合在一起,即十大房便成为十甲,里长由族长充任,甲长由房长充任(1),整个罗田村的封建管理体制以血缘关糸为纽带,组成了严密的管理体糸。

京台村刘姓在明清时期由五大房组成,各大房下又有若干房组成。对宗族的管理是京台刘氏祠所设六、七名“尊长”和“司文”来实施,由他们组成最高的权力机构。尊长,是辈份高并有威望的长者担任;司文,由文化程度高,且也德高望重的人担任。京台刘氏五大房的各种纠纷和各种事务便由尊长和司文商量、决定和处理。

安义千年古村两大宗族的结构特点正代表了中国古代宗族结构的一般特点,即类似于古埃及的金字塔结构。位于塔顶的是族长,其下有各大房,每房有房长,大房下又分小房。族长和房长都是由宗族或各房辈份和威望较高也较年长的人充任。族长主持全族人的公共事务,房长则主持全房的公共事务,如祭祀、召集全族商议大事,宣读祖训和家规及调整宗族内部的纠纷和矛盾等。

明清时期,农村的社会结构就这样由宗族控制着。

2、宗族控制农村社会的稳定

从安义千年古村两大宗族特点可知,到明清时期,宗族有一套凝聚机制、约束机制、塑造机制维糸着农村社会的稳定。

凝聚机制由族产、族祠 、族谱组成。

族产是指同一宗族名下全体子孙共同拥有的财产,其类别有很多,如义田、义钱等。京台刘氏的族田名曰“公赡田”,族谱规定其收入主要用于祭祀、恤贫、敬老、奖勤、助学等,并规定“凡公赡田地轮流管业,如有强占不退,经公重罚,再议轮值管业。”(2)族产使宗族内部的公益事业得于进行,是凝聚宗族的一个媒介。

族祠是宗族祭祀祖先和全族群体性活动的场所,也是团结和凝聚宗族的重要媒介。开基于洪武七年(1369年)的水南村,所建祠堂(称“黄氏宗祠”)占地一亩多,进深44.5米,整个祠堂为二重半进深,立贴穿枋式木架构件,有立柱90根,整个祠堂宏大、凝重、壮观,围绕宗祠主屋还有一大片陪屋,皆装修精致。水南黄氏宗族的管理者或宗族成员们便在“宗祠”的中堂议事和族教及祭拜祖先。建于明朝晚期的刘氏宗祠也是一幢占地近一亩、二重半进深的古建筑,规模宏大,正屋和陪屋有木柱120余根,是整个京台村刘氏五大房祭拜祖先的共同场所,且每逢新春佳节、清明节、七月半,各地分支部纷纷派代表来此参加祭拜祖先的活动。宗祠就是这样维糸着、强化着这样一种传承不断的观念,对农村基本社区(宗族)的稳定延续起着一定作用。

族谱是记述宗族方方面面的百科全书。通过记叙开族的历史和迁徙概况及族姓的来历、宗族的分支、宗族所供奉的祖先、族产、族规、家训、家礼、艺文(族人的作品)、坟墓等等,强化宗族的血缘宗法思想,甚至规范宗族成员的行为,从而起着凝聚宗族的作用。明清时期大多数宗族皆修谱,特别是清代,谱学更为发达,在江西有的地方大姓如罗、熊均有全省通谱。安义千年古村的两大宗族同样在明代即修有谱。罗田黄氏族谱始修于明代前期,后经十五次重修和续修。京台刘氏宗谱始修自明永乐年间,后在明正德及清康熙、乾隆、嘉靖年间重修和续修。《京台刘氏族谱》的乾隆年间“谱序”阐明修谱的目的,就在于使“尊祖敬宗之道愈明而孝弟之心有不知何以油然而生者矣”。

族产、族祠、族谱就这样组成一套凝聚机制。

宗族的约束机制主要由家法族规的规定所形成。

唐宋时期开基的宗族发展到明代已成为大宗族,对宗族成员的行为往往都已形成一套约束机制及规范,这就是族规家法。如《京台刘氏族谱》中的“家法”对宗族成员的行为原则有十二大类的要求:敦本笃行、务农守分、严教劝读、惩恶劝善、择婚谨始、敕法防盗、节酒杜淫、完粮奉国、忍忿息争、慎终追远、庆吊相能、灾患相求。这十二大类中的每一类又都有详细的规定,如“敦本笃行”的规定:

凡自恣自惰不顾父母之养者鸣公惩责。

凡触犯本家尊长及服内伯叔婶姆者,重责五十,论罚从轻,听其自新。

凡殴辱族房伯叔长者,重责二十,论罚后分曲直。

凡子弟见父母尊长必拱立致敬,如萁踞安坐面责示惩。

凡子弟必徐行后长,如疾行长者比时面叱其非。

凡子弟乘轿马见父兄尊长不下者,比时面责示惩。

凡顺妻违规缺奉晨昏者,重责三十。凡亲弟殴兄重责二十后论曲直,从公罚惩。

又如“务农守分”的规定:

四民之业莫重於农,三事终於厚生,八政先于足食。盖有野饷亻叔载之勤,斯有如京如坻之蓄。倘游惰自安,必致公私两负,朝夕难支,故毋论田地多寡,深耕易耨,不敢荒芜,毋得嬉游及越疆侵盗,如有此情从公惩罚:

凡子弟盗卖父兄长田产者,重责二十,追价还父,兄取赎其卖於本宗者,众议退业还主外,各惩罚。

凡公赡田地轮流管业,如有强占不退,经公重罚,再议轮值管业。

凡族属业界不明,强混取利者,清界、追赃、另罚。

凡租种本宗田地,捱租不完者,先罚款然后追租。

凡将共分田地湖山投献官豪者,一经发觉,价业归众,重加责罚。

凡祖先分授产业原有关约倘持强越占,论罚。

上述两项,一是规定了家庭成员们在家族中的行为规则,二是规定了家族成员们对待家族和家庭田产的规则。

其他如“严教勤读”规定作为父亲,必须教育好儿子、让儿子读书;作为读书人不许假读书而酗酒赌博、骗害乡民、凌虐族属,必须强化涵养、训练优雅气质。

“惩恶劝善”规定族中子弟必须时时心存善念、按礼仪进退、睦族、和邻,凡取债时逼勒欠债人卖妻女者及重息盘剥贫人者,都要受家族的惩罚。

“择婚谨始”规定了族人嫁娶的原则:门阀相当、世代清白的家庭才可嫁或娶;而收纳娼优婢丐者,不但要受罚,且妻不入谱;如妻妾詈骂族长者,其夫要受罚。

“敕法防盗”规定族人不得胡作非为、不得有不轨的行为,如夜聚晓散、闯入匪类、盗衣物牛牲、酒后生事等,不但要受族众惩罚,还要禀官究治。

“节酒杜淫”规定族人不得贪杯,以致酒后生事、乱伦,凡酒后生事累及父母兄弟者或侮慢尊长者都要受罚,而乱伦淫污家门者,不仅要受家族责惩,还要禀官重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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