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审批问责:一个不能少

2007-03-23 02:15本刊编辑部
瞭望东方周刊 2007年5期
关键词:问责制使用费出让金

本刊编辑部

土地制度是房地产市场的总阀门,其背后是产权归属、土地收益分配等一系列根本而重要的问题。套用一句话,土地是纲,纲举目张。

我国土地审批制度将再次发生重大变化。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出通知,对我国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做出重大调整:此前由国务院分批次审批的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从2007年起调整为每年由省级政府汇总后一次申报,待国务院批准后由省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城市政府具体实施。这一通知是国土资源部落实去年八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所制订的配套实施细则之一。

该通知被普遍解读为省级政府从上报材料的“二传手”成为“责任人”,从土地审批流程上的“小伙计”成为“大掌柜”。但这样的解读是粗浅的。实际上,省级政府汇总之后仍然有待于国土资源部审核、国务院批准,所不同的是加强了对省级政府的问责制。此番权力下放,国务院特别强调了“权责一致”和“严格问责制”,赋予省级政府审批权力的同时,更有强化其责任的要求。内在含意十分清楚,即建立审批与监察两条管理路线:一方面将土地一级市场的审批权力由市县政府上收至省级政府,改变过去地方政府违规大量占用土地、透支土地收益的混乱状况;另一方面由国土资源部进行土地垂直管理,专司监察之职。

加强监察与问责早有先兆。去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批准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并由国土资源部向地方派驻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就是试图最大限度地摆脱地方政府的掣肘,以垂直管理方式恪尽督察之职。

从公共管理上来说,责权明晰就是各部门管理功能归位,是必要而切实之举,也是问责制落到实处的前提,否则,所谓的问责就会重复以往的抓典型老路,郑州违法批地建大学城这样剥夺农民利益的东方芝加哥梦魇必然会重新上演。但责权明晰的前提是责权均等,此次虽然在土地一级市场与土地监察方面基本厘清了两者的关系,但对地方政府的严厉问责制并未给予监察者本身,这有可能导致管理架构的失衡,最终同样使问责制落空。

该通知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政府从土地一二级市场中所获得的巨大经济激励。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向来被重点关注,被认为土地财政发端之源。以2005年为例,当年全国财政收入首破3万亿,属于地方财政的“土地出让金”达5500亿元,是前者的六分之一强。

土地出让金最早源于1987年全归地方的“土地使用费”,次年改为中央与地方五五分成的“土地使用税”,1989年先是变为中央与地方四六分成后将中央比例降为32%,1992年改为中央分享比例仅为5%的“土地出让金”,1994年至今更是将其全部划归地方。1990年的土地出让金仅为10.5亿元,但到今天为止累计突破2万亿早已没有悬念。由此,相当部分县、市用于基础设施投资的财政资金中,60%~70%来自土地出让金也就很自然了,地方政府也有足够的激励寻找级差地租。

作为补救,去年年底中央政府对土地出让金等制订新规,在建立地方公共财政方面跨出重要一步。《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将提高一倍;为避免部分地方不能足额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问题,从2007年1月1日起,地方分成的70%部分,一律全额缴入省级(含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库。

同一天,《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正式实施,规定建立土地出让收入收支专户、土地出让收入全额进入地方预算、土地出让收入的分配体制、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等。

土地转让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实可以部分解决房地产土地收益中的不规范使用与灰色利益链条问题,但不能解决地方财政对于土地财政的饥渴性依赖。如果地方政府不能培育出新的税收增长点,土地收益必然会成为地方政府脖子上的绞索,并且地方政府的财政窘境会倒逼出中央政府放松相关政策。土地政策已经经历数次轮回,原因概在于此。

能够安慰久受不规范的市场秩序与暴利折磨的普通消费者的,一是将土地收益纳入公共财政,使之成为全民福利,扼制住房地产链条中的官商勾结形成的地下收益数额:二是让政府所有部门一视同仁地受到法律的制约与督察。只有通过这样的机制,才能使政府管理结构恢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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