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误入歧途

2007-10-20 10:19
商界评论 2007年10期
关键词:行政性立法者反垄断法

秋 风

便面集体涨价”来得真不是时候,因为,它分散了立法者的注意力,让《反垄断法》避重就轻,最后对于真正的垄断,轻松放过,对于根本就不属于垄断的现象,却加以阻止和防范。

据悉,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反垄断法》草案时,相关人士曾义愤填膺地说,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组织拉面企业联合涨价,就是很典型的一个垄断行为。进而,如何防止行业协会成为垄断行为的推手和组织者,成为修改完善《反垄断法》草案的一个焦点。

与此形成鲜明对照,这些参与立法的人员对于民众十分关注的行政垄断,却似乎不闻不问。

事实上,中国的《反垄断法》立法,从一开始就走上歧途。很多人当初呼吁制定《反垄断法》,一个重要动因是经济民族主义,商务部积极参与也正缘于此,他们试图用这样的法律对付外资的在华并购活动。现在,在全社会甚嚣尘上的民粹主义的反商业气氛中,《反垄断法》则被用来对付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恐怕正是这两种倾向背后的反市场倾向,也让保护国有垄断企业地位的条款,得以成为制定《反垄断法》过程中形成的最新“共识”。

这样的《反垄断法》,对于反“垄断”有多大价值?经常有人煽情地把《反垄断法》比喻成“经济宪法”。这样的比喻假如成立,那么,《反垄断法》就该把自己的重点放在限制行政性垄断、限制政府对市场的控制与干预活动上,因为,众所周知,宪政意义上的宪法不是别的,就是用来规范、限定政府的权力的。但是,现在的《反垄断法》似乎已经没有这样的用意了。相反,《反垄断法》除了确认国有垄断企业的垄断地位之外,也将成为政府用来干预市场的一件便利工具。

从经济学意义上说,此次立法参与者纷纷议论的方便面涨价事件,其实与垄断无关。因为,严格意义上的垄断只有一种,那就是政府利用法律制造某种市场壁垒,使得潜在的竞争者无法进入,从而赋予现有的市场参与者以特权。不论现有参与者数量多寡,这都构成了垄断。由此看来,中国的石油、电信、铁路、电力、金融等等行业均属垄断行业。

同理,即使方便面行业全体企业确实实行统一价格,也仍然不构成垄断。道理十分简单,因为并无政府树立的进入壁垒。大体上可以说,任何人都可以自由进入这个行业,而建立方便面厂也不是复杂的事情。因此,现有方便面企业统一价格,若该价格确实能给企业带来较高利润,则必然会吸引很多企业家进入该行业。这样的行业,当然就无垄断可言。更不要说,价格联盟本身也内在地具有解体的趋势。实际上,在国家发改委出面干预所谓的价格同盟之前,那个价格同盟就已经自行解体了。

所以,《反垄断法》的立法者把精力用在防范、惩罚这样的“垄断”,表明了他们未能正确地理解垄断的含义。事实上,假如要打击这样的垄断,那么,《反垄断法》是不是也应当查处民众建立的消费合作社,禁止民众自发形成的“团购”活动?因为,消费者的这类组织也构成了价格同盟。假如立法者要认可消费者的这类组织,那么厂商通过行会进行组织,甚至对价格进行协调,法律也就同样应当予以容忍,尽管消费者可以通过舆论对此予以谴责。

欧美等国制定“反托拉斯法”或许还有点儿道理,毕竟,在那些国家,市场的基本竞争秩序是健全的,比如在美国,几乎不存在行政性垄断。在那样的制度环境下,在经济学上算不上垄断的价格同盟,看起来也有点儿疑似垄断。但在中国,就市场秩序而言,连温饱问题都没有解决,却在忙着制定减肥计划。在行政性垄断根本没有解决之前,却忙着去防范市场,尤其是错把这些当成反垄断的重点,反而忽略了真正的垄断。甚至更糟糕的,以反垄断的名义确认和保护行政垄断,以反垄断的名义妨碍企业自治的发育。这样的“经济宪法”,能够起到人们期望于宪法的那些作用吗?

也许,反垄断立法的这种混乱,显示的正是市场化发育在当下所面临的困境:中国还有没有可能生成健全的市场秩序?■

[编辑 赵代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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