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现行养老保险存在问题的思考

2008-01-22 08:34易红梅
总裁 2008年8期
关键词:制度改革完善养老保险

易红梅

摘要: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于深化企业改革,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时间较短,实施中还在不断积累经验,不断完善办法,在其运作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探讨其改革,完善其制度,实有必要。

关键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善

1我国现代养老保险中存在的问题

(1)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之间退休政策不统一,在分配上造成退休人员之间的不公平。

目前,企业养老保险实行的是统帐结合的模式,养老金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负担,参加统筹的职工必须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企业养老金待遇水平直接与个人的收入即缴费挂钩,个人收入高,则缴费就高,退休养老金就高。而机关、事业单位未实行养老保险统筹,则仍执行的是机关、事业退休政策(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个人不缴纳养老保险费,退休费由政府财政负担,而计发的退休费又高于企业同类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待遇。据了解我局学校、医院、幼儿园移交地方后退休的职工,其退休费高出省级企业统筹基本养老金300元至600元。为此,已在企业退休的教师、医务人员纷纷上访,要求移交地方管理,按地方同级同类人员退休费计发办法套改,以提高个人退休待遇水平。

由于退休政策上的不统一,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间退休待遇水平相差较大,企业退休人员产生攀比心理,他们认为同是一个中国公民、同是一名职工,同样为社会付出,但退休时享受的退休待遇政策却不一样,为什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不实行养老保险统筹,个人不缴费,反而退休待遇比企业退休人员要高,国外有些国家全员实行社会保险,包括国家总统也要缴纳养老保险费。企业退休职工所反映的问题和他们的心态,从一个侧面也说明退休政策的不统一存在的问题。由于各地区、各行业养老保险金的筹集和支付水准不统一,给劳动力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之间的流动也带来困难,使劳动力资源不能得到有效的配置。

(2)省与省企业养老保险统筹养老金计发政策不一致、导致退休职工相互攀比。

1998年9月行业养老保险统筹,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文件精神,全部移交地方,实行省级养老保险统筹。移交后,1999年元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均按照我国现行的企业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其养老金待遇。从现行养老金计发办法的结构上看,所有省级参保企业和参保人员的计发办法都是一样的,即由“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及“调剂金”等几部分组成。但是省与省间,这几部分养老金的计发政策存在一定的差别。如“基础养老金”部分的计发“基数”不一致,使省与省间出现一定差距,据了解有的省使用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基数(河南等),有的使用省会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基数(湖北、江西等),基数越高此部分的待遇就越高。又如“过渡性养老金”部分中的计发“系数”不一致,使省与省间养老金待遇在这部分中又拉开差距,有的省系数为1.2%(湖北等),有的为1.3%(江西),有的为1.4%(河南),有的为1.9%(陕西),湖北省与陕西省相比系数相差较大,“系数”上的差距,也是省与省退休职工养老金待遇水平差距较大的因素之一。由于政策的不一致,使制度本身缺乏严肃性,使人们产生养老保险是地区或行业的政策,而不是国家政策的错觉,有碍养老保险事业的顺利发展。

(3)目前,养老保险统筹管理层次太多,一省多级统筹,各行其是,引起退休人员攀比。

笔者认为,一省多层统筹,不利于养老保险事业的正常发展、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湖北省目前有省级统筹、市级统筹、地区级统筹,养老保险统筹管理层次较多,在一省所出台的政策不能统一执行的情况下,就会引起同在一市居住,同在一个地区居住的退休人员因不能享受本市、本地区出台的某一政策,引起心里不平衡,到单位、上机关、跑省里频频上访,带来不稳定因素。如武汉市2005年出台的《关于执行鄂民政发[2005]2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武民政[2005]92号)文件,即解决1953年底前参军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的退休人员生活困难问题,其在湖北省规定的150元标准的基础上,又自行规定再增加10%(即按月向参加武汉市养老保险统筹的1953年底前参军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的退休人员发放165元补助费),造成参加湖北省统筹的企业这部分人员攀比。一省多级统筹、政出多门、多头管理,政策不协调,确实是一个亟待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4)养老保险正常调整机制还不完善,导致退休人员生活水平提高较慢。

我国在养老金调整机制上,现行制度虽然取得了重大突破,建立了以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为参数的正常调整机制,但也存在着问题,反映在养老保险金计发调整参数选择上。通常养老保险金调整参数主要由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生活费价格指数和综合指数三种,而我国现行单纯以职TT资增长率为参数,未将生活费价格指数进行综合考虑。目前多数退休人员购买能力与高速增长的生活水平有一定差距(住房及日常应支付的水、电、煤气、菜、粮等生活必须的费用开支较大,若遇到身体欠佳就医费用仅靠微薄的养老金就更难以支撑),养老金待遇较低的退休人员,他们的生活水平在改革不断发展、物价不断上涨、生活水准不断提高的年代中,增长缓慢,他们企盼养老金调整增长幅度更大一点。在我们平时的信访接待过程中,几乎所有退休人员提的第一条意见,就是反映养老金待遇偏低,养老金调整增长速度跟不上物价上涨速度。

2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思考

(1)积极探索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当前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仍实行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是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退休人员在养老金待遇水平方面的差距呈逐步扩大的趋势,容易引起攀比,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

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应与企业职工一样实行参保,形成全社会全员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的养老保险管理体制、统一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这样才能较好的体现公平,缩短因不同行业、从事不同工作而退休人员待遇相差悬殊的距离,降低退休人员攀比带来的不和谐的“音调”,这将对构建和谐社会起到积极作用。

(2)养老保险统筹管理,要逐步由一省多级统筹发展到省级统筹,将市、地区级统筹并入省级统筹,全省养老保险统筹,形成一块牌子、一个机构、一种制度,一个政策。

这样便于全省统一调剂使用基金,解决基金短缺的问题;便于全省养老保险统筹形成一体化,减少省与市、省与地区间的工作矛盾和来往办理业务的环节;便于稳定全省退休人员不平衡的心理,减少因省、市政策不一致造成相互攀比。笔者认为,在不久的将来,国家可能会考虑养老保险由“全省一盘棋”发展过渡到“全国一盘棋”的模式,制定统一的计发办法、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因为构建和谐社会,全国几亿退休人员是其中的一部分,退休人员队伍不稳定,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一定影响。

(3)拟定养老保险待遇最低保证数和以上年度物价上涨幅度为主要参考值确定每年养老金调整标准,是缩短退休人员之间差距、使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保持适当距离的有效途径。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从建立、发展到改革,经历了五十多年。在五十多年里,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退休政策也在不断变化和完善,不同时期退休的人员由于受当时退休政策的局限,即退休条件、退休计发办法不同,使退休养老待遇出现差距,尤其是企业省级养老保险统筹后,更为明显。如建国后参加工作、80年代退休的一般人员现在领取的退休费(含待遇调整),与目前退休的人员相比,相差几百元。据统计,我局现有一名退休职工月养老金仅有404.30元,1200元左右的退休职工占了相当大的比例。按现在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这部分退休人员生活确实存在一定困难。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六大制度建设,其中改革分配制度,强调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

为此,笔者建议要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建立退休人员养老金最低保证数制度,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同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让广大群众分享改革开放成果的要求,适当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为了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所保持的适当距离不变,应完善养老金待遇调整制度,即每年以上一年物价上涨幅度为主要参考值,综合其它指数,确定每年养老金调整标准。使广大离退休人员时时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感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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