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语言研究的历史转型:从建设到颠覆

2008-08-14 10:38杨小虎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3期
关键词:颠覆建设

杨小虎 甘 霞

摘要:法律语言学(forensic linguistics)作为一个正式的学科是现代才有的,但法律语言的研究却可以上溯到古代希腊罗马社会。在这个过程中,法律语言经历了几次重大的转变,而法律语言研究也从最初的建设法律的研究走了颠覆法律的研究。

关键词:法律语言学;法律语言;建设;颠覆

法律语言学正逐渐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并日渐成熟起来。根据学者的统计,在1994年到2005年这12年时间中,中国主要的语言学刊物上共计发表法律语言学文章68篇,法律语言学的研究呈明显上升趋势,在国外,1993年由英国伯明翰大学学者Malcolm Coulthard发起,在德国波恩举行了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学会(IAFL)成立大会。/994年3月,法律语言学第一本杂志《语言与法律》(Language and Law)出版,法律语言学成为一门正式的学科。在此,笔者试图从法律语言研究的历史出发,揭示在法律语言的研究过程中不同时代的研究者对语言在法律中的作用和地位的认识,以及不同的法律观念之下语言在法律中的作用。

一、法律语言研究初期:通过语言的法律建设

人们认识到语言在法律中的重要地位可以追溯到古希腊修辞学,其最早产生于公元前5世纪古希腊的遗嘱检验法庭,之后,它就一直在公共事务和教育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那时,修辞学被看作是一门劝说性演讲的艺术,在缺乏明显真理的情况下,民事争端的双方当事人的说辞便起到断定案件的关键作用。同时,劝说性演说也能对君主进行废黜或者授权,对公共利益进行决策,并能对法令起到实施等作用。人们对如何提出证据和论辩的方法进行说明,还为准确推理过程的原则做出规定。除此之外,还对有效使用语言的方法进行分类,并从大量的人类话语中选出那些被认为具有劝说作用的成分,进行归类研究。到公元前4世纪,亚里士多德把修辞学所研究的问题归纳成一种理论,形成现在所谓的古典修辞学理论的基础。在亚里士多德的修辞学理论中,修辞学被看作是研究演讲的技巧,其主要的领域包括法学演说、议政演说和宣德演说。这些构成了修辞学的三个重要的领域。在这三个不同的领域之内,古典修辞学再根据不同年龄的人以及具有不等财富的人与民主政治家和寡头政治家进行分析,讨论其心理特征,以便在演说的过程中针对不同的人群诉诸不同的方法,从而达到劝说的效果。在法学演说中,诉讼当事人或者代理人通常要面对由5到2000人组成的陪审团进行演讲。而演讲的内容不限于就事论事地针对系争案件,而是从一切可资利用的具有说服性的方面展开演说。比如在一场有关商业欺诈的诉讼中,代理人为被告撰写的辩护词主要阐述被告对城邦的公益捐助:曾参与赞助了三次公民庆典及两次悲剧演出的费用,独自或合伙捐建了两艘三层桨座的战舰,无数次担负战争期间的紧急开支……上述诸项累计花费达三千五百明那。而与本案直接有关的可能就是这样一句:“一个如此热心于公益活动、诚实地履行公民义务的人,又怎么可能在区区五百明那的商业往来中上下其手,玷污当事人的一世英名呢?”

从语言的角度看,古希腊人已经注意到语言的煽情功能(evocative),而修辞学的兴起说明他们已经开始有意识地利用这一功能来为现实的政治和法律服务。语言要发挥其煽情的功能,必须有所诉诸,或者诉诸于人情,或者诉诸于事理,因此,语言的煽情功能必须与煽情的对象结合进行研究,才能够发挥作用。而这一点在现代的“新修辞学”中已经得到发挥,新修辞学不仅仅研究语文学,而且同时将心理研究、动机研究或者其他行为主义科学的研究成果结合起来。从法学角度看,由于古希腊人在法律审判中的话语范围并不局限于就事论事地根据法律的说理,完全脱离我们现在所说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而是将当事人生平的一切有利因素转化成法律上的说辞。因此,任何法律上的争端都可能引起对当事人整个人生的评价,从而将法律审判转变成对当事人整个人生的审判。而且,这种审判话语也可以使希腊人的审判不仅仅局限于个体的权利和利益,还可以将社会和城帮的利益在审判中得到体现。

在现代法律语言研究中,美国学者普若泊特提倡律师应该有“词语意识”(word-consciousness)。事实上美国法当事人主义的审判模式和陪审团制度与古希腊的审判模式接近有关。所谓词语意识,无非是指律师要自觉地意识到词语对审判的影响,自觉地利用词语的力量来影响法官和陪审团。这与古希腊人对法律语言的理解并无二致。

法律语言研究的第二个阶段是注释法学阶段。此时,罗马法作为“书面的理性”,表达的是神意的法真理,因此其对罗马法的解释着重其体系的协调,主要是应用逻辑的方法,对法律文本进行整理。这种对法律体系的追求导致了他们关注的重点在于法律文本的本身,而对法律文本本身的关注势必对原文进行文献学的批判和文法学、逻辑学的说明。从语言学的角度看,注释法学者事实上已经注意到词义的循环解释问题,注意到词的上下义的关系,同时还包含了一种语篇分析的方法并考虑到词的语境等问题。比如,他们以某一章句与其他章旬的关联为基础,将其共同的内容抽出来,作一种相关章句的引用荟集,就必须考虑到词的语义关联问题。而他们在解决矛盾的时候,又必须区分同一词语在不同的上下文的意义,从而区别各自涉及的不同领域,在区分和鉴别的时候,需要对一个概念层层区分,以达到理解和把握该概念和相关概念的目的。当然,注释法学者对罗马法原典的注释也并不是完全都具有语言学上的意义。作为对古代文献的整理,注释法学者的工作包括了以当时的语言对罗马法原典进行的简单解释和说明。

这个时期法律语言的研究与前一阶段明显不同,前一个阶段法律语言研究的重点在于语言的煽情功能和语言的劝说效用,而后一时期关注的是法律文本的语义和逻辑。注释法学者对法律的体系化和逻辑化高度关注,而这种体系和逻辑又主要是从语言特别是词汇的概念明晰方面才能得到解决。因此,法律语言在逻辑上的清晰界限体系化成为法律语言研究的重点。从法律的角度看,注释法学派奠定了大陆法系对法律逻辑研究的基础,对德国法潘德克顿体系的确立,具有开创之功。事实上,对法律语言词义和逻辑的研究持续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以后的历史法学派、概念法学派都一直坚持使用这种方法。即使在今天的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解释中的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仍然是重要的法律解释方法,其目的是就现有的法律文本作词义和逻辑演绎,以构建完美的法律体系。

二、20世纪的法律语言研究

20世纪中期,受分析实证主义的影响,法律语言的研究开始从注意语言抽象的词义向语用学方向靠近。在这个方面,哈特的《法律的概念》是其代表作。在这本书中,哈特坚持认为法律是一种自足的体系,是一种有它自己的效力标准和规范性义务指导的社会实践制度。法律义务不是源于外在的主权者的命

令,而是源于法律制度本身。因此,法律规则不是强加于我们外在的力量,而是我们自己的力量。哈特证明其观点的主要依据,则是通过对法律语言的分析来完成的。哈特主张,我们应该以内在的观点而不应该以外在的观点来看待法律制度。所谓内在的观点指一个遵守和懂得规则的人的观点,外在的观点则是一个不懂得规则的人的观点。比如下棋,只有懂得下棋规则的人才能够评价每一步棋的价值与质量,而对不懂得棋道的人来说,仅仅知道棋子在移动,而无法做出评价。那么,人的内在性观点是怎么来的呢?哈特借助维特根斯坦关于语言构成了社会的现实,人本身被社会进化了语言的习惯用法的观点,阐明法律语言成为法律的现实,即由于法律语言本来是从人(懂得它的人)说出来的,而语言反映了人类自身的经验,因此,法律内在于人的本身,而不是一个外来物。必须通过对具体环境下法律语言使用的研究,才能够清楚地知道法律是什么。哈特在其研究过程中,充分运用了语境的理论、家族相似性和语言的开放性以及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在对待语言的基本思想上,哈特的思想与认知语言学的基本思想类似,认知语言学认为,语言是人的经验的一部分,或者说我们的经验实际上就投射进了我们的语言,因此语言本身就构成了生活的现实,语言本身就是生活,而不是外在于我们的生活。这种语言观点使哈特认为法律语言构成人生活的现实,法律的规定即是我们生活的现实,法律的力量就是我们自己的力量。

到20世纪70年代,法律语言研究转到对法律语言本身特点的研究上。事实上,此时的法律语言研究带有厚重的语言研究的特点,研究法律语言的目的仅仅是研究语言。在这个方面的代表作品是David Millinkoff著于1963年的《法律语言》,该书是第一部系统、全面且具有相当深度地论述英美法律语言的弘篇巨著。它对法律的“简明英语运动”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法律语言》一书勾勒了英美法律语言的特征,追溯了英美法律语言在英国和美国的历史起源、发展和嬗变,揭示了形成今日法律语言现状的历史原因,作者把英美法律语言的特征归纳为以下几点:(1)频繁使用常用词的不常用意义;(2)频繁使用古英语和中古英语中常用但现在罕见的词;(3)频繁使用拉丁词;(4)使用没有进入普通词汇的古法语和盎格鲁诺曼语;(5)使用隐语;(6)使用专业术语;(7)多用正式词语;(8)故意使用意义不定的词语;(9)过分讲究准确。同时作者把英美法律语言的总体风格概括为:(1)含糊不清;(2)浮华夸饰;(3)冗赘啰嗦;(4)枯燥乏味。虽然这种就法律语言所进行的纯粹语言研究因为缺乏语言所具有的社会性因素而受到学者的批评,但是《法律语言》在对法律语言的描述方:面,仍然取得巨大的成就,它是第一次系统地对法律语言特征的归纳和总结。

20世纪70年代后,法律语言学的研究逐渐出现了向不同方向发展的势头,法律语言研究对象从以前书面语言逐渐扩大到同时研究书面语言和法律口头语言而且以口语研究为主。在此基础上,学者的研究重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法律语言作为过程的研究;第二,法律语言作为工具的研究;第三,语言学家介入法律互动的语言证据应用研究。就第一个方面而言,法律语言作为司法过程中产生的话语,其在司法过程中如何被生成以及被理解是语言学家关注的重点,因此学者们大多深入法庭,进入法律活动现场,观察现场的互动。比如在研究律师和证人的话语策略的时候,他们发现前者多采用对比法和三步询问法,以削弱证词的力量,后者则尽量不作自我修正而尽量作他人修正,以维护自己证词的可靠性。这些学者以话语分析或者言语行为理论作为法律语言分析的工具,讨论法律语言的生成和理解。在法律语言作为工具的研究方面,学者主要是通过将司法过程中的语言作为权力传输的工具,对司法过程中处于不同地位的参与者的语言进行分析,以确定他们在司法过程中是否得到公平的对待。比如Luchjenbroersl997年就澳大利亚墨尔本最高法院对一起谋杀案6天审判的录音转写语料的分析表明:在法庭上,证人给陪审团提供的信息输入非常少,因此,证人对律师思维的影响非常小。20世纪70年代杜克(Duke)大学承担的语言与法律项目曾广泛地研究了证人的语言,发现许多证人说话具有一种无力量的风格,表现为:(1)大量使用遁词和不确定的语言(Ithink;sortof等即是);(2)表犹豫之词(诸如uh,well);(3)疑问语调(回答问题时用升调,显示不肯定);(4)使用强化语(very,surely等)。研究表明,使用这种风格的人多为女性和社会经济地位低下者,受过良好教育的人则用有力量的方式讲话。由此他们认为,证人在司法活动过程中的权力是有限的。这种通过语言分析而对社会制度的认识,被学者称为批判语言学。其目的并不在于获得语言学的知识,而是在于对社会制度的认识。学者认为,批判语言学产生于当代西方人文社会科学中普遍存在的反唯科学和反唯理性主义的背景下,在这种思想背景之下,一切的科学研究都被看着是具有感情色彩或者带上个人意识倾向的,而这些都会表现在人的语言中,因此,通过语言的研究,可以揭示出在貌似科学和理性的背后所具有的偏颇和失衡。

在语言证据应用研究方面,法律语言学主要的贡献在于具体案件事实的探索,在这个方面,语音学、文体学和话语分析都有巨大的发挥空间。比如,一些学者强调个人特征(idiolect)对说话人辨认的作用。语音学研究已经告诉我们,人讲话带有一定的方音和口音,因此,我们可以据此对人作地区和社会的划分,同时,讲一种地区或社会方言的人可以模仿另一种地区或社会方言的人的讲话。此外,即使是在差异微乎其微的同一方言区里,人们对某些词都有自己喜欢的发音方式,这种方式就是个人特有的风格。另外,人说话有自己的音质和音高范围,如果把这两方面特征结合起来,作为参照点,再利用听觉和声学分析方法就能确定某一语料是不是某人发出的。同样地,对文本文体特点的研究可以确定某一文本是否出于特定人的书写。当然,语言学固然可以对涉及案件的法律文本或者语音等做出认定,但从法律的角度看,这些证据仅仅只能作为一种专家证据帮助法庭发现事实真相。它可能影响到法官的自由心证,但在一般情况下,它们必须在与其它证据作为佐证的情况下才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

可见,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的法律语言研究的三个方向中,第一个方向大体是属于典型的语言学研究,不过它拓展了语言学研究的范围,将研究放到一个具体的语言环境中进行。第三个方向属于应用语言学的研究,其目的主要在于帮助法庭还原案件事实,以帮助法官断案。这两个方面属于纯粹的语言学研究。第二个方面的研究属于以语言为工具或者为切入点而进行的社会学研究。主要是为了揭示司法过程中处于不同司法角色的司法过程参与者在司法中的权力。它以语言学作为研究工具,目的在于体现现行司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非理性和不符合法律追求的公平正义,从而提出对现行司法制度的批判并产生对现行司法制度的修正。从这个角度说,批判语言学是法律制度的反向运动,与希腊修辞学家和罗马注释法律家对语言的研究不同,那时的法律语言研究对法律本身充满信心,相信语言是可以说明和构建社会正义和真理的,可以带给人类合理的生活和秩序。因此,人们需要通过对语言的研究来建立合理的法律秩序。而现在,语言中包含了破坏法律和公正的因子,语言本身变得令人怀疑,从而使法律本身也变得令人怀疑。

三、结论

法律语言的研究从古希腊一路走来,经历了通过语言来建立法治到通过语言来颠覆法治的过程。具体说,从古希腊时代通过法庭辩论认识到语言在法庭较量中的力量并发展出修辞学开始,经过注释法学派把语言作为逻辑工具从而构建出系统的法律体系,到哈特将法律看作我们自身的力量这一发展过程,其实就是分别通过对语言中的煽情功能和语义逻辑的运用,再通过语言本身包含了人类自身的认知实践的语言学原理来说明法律就是我们自己的力量,人们通过语言来建设法律。20世纪70年代之后,研究者通过对司法过程中不同角色和不同地位的司法过程参与者语言的研究,发现了不同地位的司法过程参与者语言的差异,从而对法律审判的公正性产生怀疑。语言反过来便成为攻击法律的武器和颠覆法律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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