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草根”角度谈网络社区信息传播的管理与控制

2008-08-14 10:38邱均平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3期
关键词:信息传播草根

邱均平 陈 远 邹 晶

摘要:由于网络社区中传播者与接受者已经合为一体,所以网络社区信息传播的监管对象扩大到所有参与网络社区信息传播的网民,因此管理过程必须依靠广大网民的参与和努力,体现“草根”特点。文章从网民的角度,探讨了网络社区的信息文化伦理的约束和自律,以及信息传播源与信息内容的控制。

关键词:网络社区;信息传播;信息过滤;草根

传播与控制是一对矛盾,有着结构性的联系,但都不能独立存在。传播控制一般有4种方式:(1)传播者的自律与控制;(2)社会政治系统的制约;(3)经济对传播的制约;(4)传播的社会责任。互联网是一个开放、无中心和用户驱动的“网际网络”。从传播实践上看,任何人可以进入网络自由获取和传递信息,网络的游戏规则是信息的自由流动,信息传播呈多向、发散式特点。网民可以利用多节点的连通访问,绕开监控设置来获取信息。加上匿名和身份虚拟,传播主体多元化和隐蔽性,使得监控难度相当大。这些特点导致权威机构很难对互联网实施严格控制。网络社区是互联网的缩影,比互联网范围虽然小一些,但信息传播与监管的矛盾表现尤为集中,网络社区信息传播的监控是目前广受关注的难题。

由于网络社区中传播者与接受者已经合为一体,所以网络社区信息传播的监管对象扩大到所有参与网络社区信息传播的网民,因此管理过程必须依靠广大网民的参与和努力,体现“草根”特点。为此,笔者从网民的角度,探讨网络社区的信息文化伦理的约束和自律,以及信息传播源与信息内容的控制。

一、信息文化伦理的约束和自律

网络社区作为公共领域必须自律;作为个性传播必须有度;作为个人自由追求必须节制;作为言论利器必须谨慎。信息既是流动于网络空间中的资源,也是连接网络内外的关键环节。合理地制造、拥有、传播和使用信息的权利即信息权利,具体而言,网络中的信息权利主要包括信息访问权、信息产权、信息自由权、信息自主权、信息平等权、隐私权、信息安全权等,信息权利是连接虚实两界的伦理纽带。信息伦理具有命令、调节、认识、教育、激励功能。通过道德评价、社会舆论、榜样感化等规范和纠正人们的信息行为,使之符合信息社会基本的价值规范和道德准则,使信息活动中各种关系变得和谐。防止虚拟空间的“蛮荒化”,除了不断完善网络法律法规外,更需要网民对网络的虚拟性与现实性建立起清醒的认识和大力塑造网络伦理道德。

既要保护信息传播自由的权利,又要重视对于信息传播自由的道德限制,必须为道德限制确立合理的上限和下限,形成对于信息传播自由的合理的伦理限度。信息传播自由的权利,只能在这一伦理限度内行使。事实上,法律总是以一定的伦理、道德为基础,因此,在确立对于信息传播自由的法律限制时,也必须参照信息传播自由的伦理限度。

著名的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制定了计算机伦理10戒:(1)不应当用计算机去伤害别人;(2)不应当干扰别人的计算机工作;(3)不应当偷窥别人的文件;(4)不应当用计算机进行偷盗;(5)不应当用计算机作伪证;(6)不应当使用或拷贝没有付钱的软件;(7)不应当未经许可而使用别人的计算机资源;(8)不应当盗用别人的智力成果;(9)应当考虑到你所编制的程序的社会后果;(10)应当用深思熟虑和审慎的态度来使用计算机。

斯皮内洛和泰万尼在《网络伦理学文献汇编》一书中,勾勒了一个涵盖信息伦理、计算机伦理、网络伦理的研究框架:(1)因特网的伦理价值与概念框架;(2)网络管制:言论自由与内容控制;(3)网络空间的知识产权;(4)网络空间的隐私权;(5)网络空间的安全问题;(6)职业伦理与行为守则。

段伟文提出了一个网络信息权利的伦理原则体系,包括5条伦理原则:(1)无害(nonmaleficence)原则;(2)行善(beneficence)原则;(3)公正(justice)原则;(4)自主(autonomy)原则;(5)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原则。

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学”(die Diskuisethik)论证了通过商谈建构群体伦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这就使得商谈成为网络社区的伦理建构原则。伦理商谈机制又包括伦理意见表达机制、伦理对话机制、伦理抉择机制。

网络社区是松散的“联合体”,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草根性的联系,理论上每个社区成员都保留有自主权。其伦理构建只能是基于群体共识之上的一种自治过程,其基本模式是开放性的:初始公共认同感一群体间初级公共范式一特定环境内在危机一群体新的认同感一形成新伦理范式……要实现网络社区的和谐,必须有一种权力机制,包括伦理指南机制(基本伦理规则)、伦理商谈机制和伦理执行机制(集体行动和技术手段对应排斥的言行进行责罚)。

网络伦理道德规范具有弱强制性,相对于现实社会来说,网络社区是基于个人主体的“自我”意愿和个人自觉建立的,它只能把希望寄托在网络主体的自律上。有很多网络社区没有把关人,例如国内典型的掘客网站:至酷掘客、中国掘客、窝窝网等,没有网络编辑,所有文章都是由网民上传的,并把信息筛选的权利交给网民,网民评论投票,得票高的信息排名靠前,这样筛选出来的一般都是比较有价值的信息,这是网络社区的一种自组织和自律。艾瑞咨询公司《2007年中国网络社区研究报告》就中国网络社区在职管理人员的统计显示(N=149.4),无专职人员/兼职/业余时间管理的社区占22%,1个管理人员的占14%,2~4人管理的占36%。

“自律”是德国哲学家康德伦理学的用语,在他眼中,自律是指自己制定出道德规律又要求自己遵守,即“人为自己立法”,其本质是行为主体的自我约束。为了获得信息传播的最大自由度,强调“自由”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起“自律”的义务。自由和自律并非水火不容,它们就像一对如影随行的孪生兄弟,个人自由的本质是自律,只要个人自由是现实合理的和正当的,就必定是自律的,而不是放任的或随意的。自律并不是否定法律和他律在控制网络传播失范中的作用,也不是否定网络自由。建立网络自律原则是保障网络自由的内在要求和重要原则,是为了共同建立健康的网络信息传播环境,健全的网络自律机制可以弥补法律在虚拟空间的缺憾。

为推动互联网界文明办网,把互联网站建设成为传播先进文化的阵地、虚拟社区的和谐家园,2006年4月9日北京千龙网、新浪网、搜狐网、网易网、TOM网、中华网、百度网、北青网、中国搜索网、西陆网、西祠胡同网、雅虎网、和讯网、大旗网等网站,联合向全国互联网界发出“坚持自我约束,实施行业自律,文明办网”的倡议。在usenet的讨论群中即有一些共通的行为规范,在IRC系统里也发展出一些成文与不成文的规范。比方说在谈政治的场所大开黄腔或恶意攻击他人、大力吹捧某厂产品而被发现是该厂的salesman等等情况,可能引起网友们的反

感或版主的裁决。2006年,中国互联网协会设立了年度“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贡献奖”,表彰在实施互联网自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从业单位或个人。博客公约和博客实名制的提出,成为博客自我完善的第一步。2007年,在互联网协会和Coogle举办的首届互联网世纪论坛上,互联网协会理事长胡启恒对搜狐IT表示,目前中国互联网发展的最大障碍仍然是国人的诚信问题。胡启恒认为有限的实名制是未来互联网的方向,“互联网的治理不光是政府的事情,需要每个人自发的维护,需要自下而上自发自律”。2007年,国外媒体发表分析文章称,网络社区自律是Web2.0能够迅速发展的重要基础。

二、信息传播源的监控

网络社区信息传播呈现无序与有序并存状态。作为多主体的网络信息源复杂适应系统,在其自组织过程控制中,管理的最佳方式必然是有序性与无序性彼此适当的结合。有序性是客观事物存在和运动中表现出来的稳定性、规则性、重复性和相互的因果关联性,而无序性则表现为不稳定性、不规则性、随机性和彼此间的相互独立性。提出“复杂性范式”的埃德加·莫兰(Edgar Morin)在系统论的范围内提出过“整体小于部分之和”的原则来补充“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原则,以避免把整体性原则绝对化,其意为系统中应该容许存在一定的无序性以保证组成单元发挥其创造性的自由度。,也就是说,有用信息表达或渗透在这种无序、复杂信息层中,信息的汲取要靠用户去分析和感悟。有序性用以保证整体的协调性,因此要实现有效传播必须使网络信息源在传播过程中的整体有序,即。首先要对信息的源头——传播者进行控制。“接受信息的形式并不要紧,要紧的是信息本身的价值以及发布信息的个人或组织的合法正当性”。

就传播者信息发布的动机而言,网络社区中不管是强联系还是弱联系,都不同程度存在着互惠利他机制,即向网络成员提供信息和帮助而不求回报。部分经济学家认为施惠者的目的是为了获取远期更大的利益;生物学的“群体选择论”则解释当生物个体的利他行为有利于种群利益时,这种行为就可能随种群利益的最大化而得以保存;从心理学角度,可以认为这是寻求共同生活和被认同的需要,同时获得社区中的信任和地位。但在边界不十分确定的网络社区中,如果没有类似评分系统的监测机制,利他主义是驱动网络社区成员积极参与信息交流的唯一解释。健康的互惠利他机制有助于网络社区的成长,也有利于社区成员相互配合,加强对信息传播源的控制。

为了监控信息源,必须记录传播者的个人信息。根据资历,网络社区成员可以划分为:参观者/游客——在社区中无长期标识;新人-—-需要学习技巧和被引入社区生活的新成员;常客__一乐于参加社区生活的固定成员;领导—-一志愿者、签约人、维持社区正常的工作人员;前辈——传播知识和文化的资深常客和领导。为了既监控这些传播者的行为,又保护他们的隐私安全,可以把个人资料分成系统级、本人级、公共级。系统级个人资料是由社区后台统计记录和用户注册存储的全部用户数据信息(大多数情况下也包含了后两种级别的资料内容);本人级个人资料就是社区成员可以看到的他自己的信息,如名字、密码、个人数据、爱好、帐户信息等等;公共级个人资料是其他社区成员可以看到的关于每个成员的信息。对于不同的社区成员则登记不同的个人信息。如西祠胡同网站根据注册时提交的身份真实程度,站方对网民进行了分层,他们的权利随身份真实程度的上升而增加,《西祠胡同站规》规定,只有注册网友级别以上,站方掌握了真实有效的身份资料的网民才可以担任版主。使得版主的行为有了很大的限制,因为站方掌握的真实资料可能会使对违规版主的惩罚转移到现实社会中,这比封杀ID等惩罚的威慑力大得多,所以站方没有了版主利用权力“胡作非为”的担忧。

中国正在探讨和尝试在网络上实行有限实名,也就是后台实名。当一个用户在网站上注册帐号时,需要提交身份证或必要的证件信息和真实姓名等,而在前台,用户可以使用自己喜欢的名字。像有些成员比较固定,交互活动比较密切的网络社区,实名制已不是约束。2005年,水木清华成为高校BBS向实名制平台转变的典型,它的个别论坛推出实名制。国内现有的校园SNS一般都是封闭式注册,提倡实名制,只对大学生开放。比如,只有拥有@XXX.edu.cn的学校邮箱或是在指定的大学IP地址范围内上网才能注册账号。此外,各个网站还鼓励用户上传真实照片,填写真实姓名、所在院校、性别、年龄等信息。网站开发有个性的blog、方便的交友功能、论坛群等等,每个用户在校园SNS上都有自己的档案和个人页面。2006年8月,各大中文社区都开始对论坛首席斑竹、斑竹、分区管理员、分区主管、站长实施实名认证。

博客有域名(BBS的用户则没有独立的域名,只有注册后的有),为它的用户提供了用于识别和定位个体身份在互联网上独立存在的标识。博客可分成两种类型:一种个人网站型博客,即博客者自己购买空间和域名,拥有独立站点和属于自己的独立的域名;一种是注册型博客,即博客者在博客托管网站注册后,拥有一个二级域名,二级域名是网络上让别人识别和访问自己的工具。前者可能发展成群体博客,进而成为小型的网络社区;后者则一经注册就成为网络社区的成员。博客的相对集中稳定性、网络角色的识别趋势、个人身份定位等特性和网络实名的本质是相通的,博客实际上已经成为网民在网络实名化之前的过渡模式。

互联网之父的温顿·瑟夫认为,中国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工程核心网设计了基于真实IPv6源地址的网络寻址体系结构,使互联网的真实源地址认证成为可能。但提供姓名和身份证号的人是不是本人则无法通过网络来限制,还有实名信息的安全问题。

无论网络传播发生了多大变化,网络信息传播总是需要人来把关的,人是网络的主宰,他们既决定着网络技术的质量,也决定着网络信息的思想内容。如果从占有话语权的优势来看,网络社区最有可能成为意见领袖(opinion leader)的人有两类身份:一是预设的技术优势者,如论坛版主或有更高权限的管理者;二是传播过程中竞争机制造就的社群成员,如有威望的高级别网友。这些信息采集者、编辑者、把关人、特邀组织者是重要的信息源角色,具有中介影响的价值功能。目前还有一种角色叫“网络推手”,他们左右大众的心理,炒作热门话题,将促销、把关和内容生产这三项功能融为一体,在人们纷纷关注网络社区的商业功用时,推手的价值开始变现。因此针对此类传播源的监控尤为关键。

三、信息内容的过滤

人们对信息传播的需求经过一个很有意思的循环:当传统的媒体信息不足时,人们对网络传播的“大量”信息抱以希望;当网络传播的信息量大大超过需求时,又渴望用经济的方式获得最有价值的“少

量”信息。现在博客中很多留言都是各种各样的广告信息,如机票代购、二手手机广告、色情视频等,这些留言有的是网络机器人所为,所以灌注量大。有的博客处于睡眠状态,无人管理和更新,所以造成广告信息长期留存。也有的博客人气少,为了制造有人来过迹象,博客主舍不得删除它们。还有些是专门为广告发布而制造的博客,以创建博客空间的形式占用资源,并为该博客地址设置较为诱人的搜索关键词,当用户通过搜索引擎搜索这些关键词时,被检索结果吸引而点击,但实际的博客内容与关键词却毫无关系,这样的垃圾博客也能由机器人完成。另外一些垃圾博客则照搬别人的内容,剪贴别人的文章。博客垃圾和垃圾博客带来的影响甚至会超过垃圾邮件。美国的一些博客网站采用要求博客留言者和博客空间申请人进行身份验证,并通过登陆时要求用户输入随机出现的数字符号等方式来阻止机器人登陆,这种方式会带来用户的操作麻烦,对机器人的阻止作用也未见评估。

除了法规道德的约束外,对信息内容的过滤首先应该依赖网络社区中的意见领袖,他们在接受到信息后,会对这部分信息予以加工,进行再传播和再扩散。这些人是大众传播中的评介员、转达者,是组织传播中的闸门、滤网,是人际沟通中的“小广播”或“大喇叭”。将他们自身的价值观念、行为规范和个人利益统一、同化到整个组织中,这样才能使得意见领袖在摄入信息时,消除错误、歪曲式的理解。公正的意见领袖也可展示中立的立场,即同时提供正反两方面的信息,由受众自己去比较和判断。

据新华社2007年11月20日电,由于2006年11月搜狐网下属的一个论坛上,上海一位幼儿园园长被网民指名道姓辱骂,而搜狐网没有按照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时删除相关帖子,园长因此将搜狐互联网公司告上法庭。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日前判定搜狐网侵犯名誉权,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元,立即删除相关帖子,并在论坛上发布赔礼道歉声明。因此网站管理者可以自己充当意见领袖,负责任地筛选信息予以发布,同时,也从技术上控制传播过程。

网民喜欢加入那些有大量新鲜并且正确信息的讨论版,相反,信息数量较少且更新较慢的讨论版人气指数往往较低。网民也不希望自己的社区被某些发表不当内容的人破坏,所以可以发动网友进行网络社区信息内容的管理,可以辅以积分等奖励。

为了避免与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的权利相抵触,多数西方国家并不采用规范网络内容的方法,而是依赖信息技术,采用过滤软件和网络内容分级系统,将网络信息分级,再与过滤模板比较,以决定是否过滤。1996年起用的“因特网内容选择平台”(PICS)将网络信息分成性、暴力、语言和裸体镜头4个方面,每个方面又分O到4个等级,级别越高,危害越大o。PICS不阻断网络内容,而是控制适合使用者观看的内容层级,既维系了网络言论自由和多元化价值,又控制了有害信息的传播。

借鉴网摘推荐的实现方法可以通过“价值度”来对信息进行过滤:(1)事先将各种内容特征和用户行为特征分别收集到信息内容特征库和用户行为特征库中,并为每一种特征设定相应权值和程度值参数;(2)实时采集用户处理信息过程中的信息内容特征和用户行为特征数据;(3)到信息内容特征库和用户行为特征库中查找对应该特征的权值和程度值参数,计算出采集数据的价值度,保存到信息价值记录文件中;(4)将信息价值记录文件中的所有记录排序,过滤掉价值度低于事先确定阈值的信息记录;(5)对价值度高于阈值的信息记录的内容进行推荐处理。

在进行网络社区信息的更新维护时,可运用相似度分析,判断原创转载,根据创新度分析、反馈度分析剔除雷同信息,根据聚合词分析、主题词频统计分析判断讨论主题,设立分类目录,进行群体管理。为了降低内容审查成本,信息过滤系统成为中国Web2.0网站必备功能,信息过滤技术也将获得高速发展。

四、结语

网络空间不应该是失控的自由空间,实现网络信息优化传播,必须实施有效的控制。技术、道德和法律是三种有效控制手段,它们如同网络空间的三道防线,技术是第一道防线,道德是第二道防线,法律是最后的防线,三道防线结合为一个相互支撑的整体,构成技术、道德和法律“三位一体”的控制机制。法律尽管是最强有力的规范体系,但对于那些主体不明确、事实根据不完全的行为,却也有些无可奈何。而在网络社区上进行的信息传播活动,有不少即是由隐蔽的行为主体做出的。此外,信息传播的主体还可能根据其对信息传播自由的理解,做出一些现行法律尚未来得及规定但却会造成某种危害的行为。就现有的法律环境下,技术与道德防线是最有可为的,但全面技术监管目前还不可能实现,所以,由全体网民参与的道德伦理约束和自律才是网络社区管理的核心。

猜你喜欢
信息传播草根
校园“三剑客”
浅析人民网《图解新闻》栏目的信息传播实践
如何进行突发事件中的舆情引导
草根
草根论调
给草根创意一个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