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找“中国式”融资融券

2008-12-01 10:08
资本市场 2008年11期
关键词:融券金融公司证券公司

融资融券交易主要有两种授信模式,即市场化融资融券模式和专业化融资融券公司模式。前者是以欧美、中国香港为代表的分散信用模式,又叫直接授信模式,由券商直接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后者是以日本、韩国等为代表的集中信用模式,又叫证券金融公司授信模式,由成立专门的证券金融公司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或通过券商,或直接向客户提供。

在市场化融资模式中,证券公司主要通过货币市场向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信贷、回购和票据融资,融资融券交易均表现为典型的市场行为,欧美的主要工业化国家实行的就是这种市场化的融资融券制度。在专业化融资公司的模式中,证券公司必须向经过特批的证券融资公司筹借资金,亚洲的一些国家和地区,例如日本、台湾等实行的就是这种专营的融资融券公司模式。

直接授信模式:投资者向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由证券公司直接对其提供信用,当证券公司的资金或股票不足时,向金融市场融通资金或通过证券借贷市场(场外)借取相应的股票。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第一,信用交易高度市场化,对融资融券的资格几乎没有特别的限定,交易主体具有广泛性。第二,回购、抵押贷款和融券的广泛采用促使信用交易与货币市场、证券回购市场紧密结合。第三,大量的保险基金、投资公司和院校投资基金等长期投资者的存在使融券来源极为丰富。

集中授信模式:证券金融公司授信模式,证券金融公司成为整个信用交易体系中证券和资金的中转枢纽,承担相关的融资融券业务。证券金融公司的核心业务是针对证券公司的转融通,一般投资者的融资融券需求仍主要由证券公司满足。这种职能分工明确的结构形式,便于监管,也与金融市场的欠发达相适应。

我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或依法筹集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应当使用自有证券或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证券。在融资融券业务试点阶段,证券公司主要是以自有资金或证券向客户提供此项服务。证券金融公司成立后,券商可以将其取得担保权的客户资产用于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转融通业务。有融资融券资格的券商从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资金后,再根据信用额度融给客户。《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首次明确了融资融券业务通过证券金融公司进行。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自有资金或者证券不足的,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这意味着中国融资融券业务集合了两种授信模式的特点,在证券金融公司成立之后更多的是以日本为代表的集中授信模式为主,其模式如图所示。

我国目前证券市场市场运行机制、法律监管体系尚在健全和完善中,各市场参与主体的风险控制能力还比较弱,证券市场信用机制还没有真正建立。因此,在现有制度和结构下不适宜直接采用完全市场化的信用交易模式,而应采取证券金融公司主导的集中信用模式,可以有效地组织融资融券并有利于对风险进行监控,待市场发育成熟以后再逐步转向市场化模式。

由于证监会规定了证券公司只能以自有的或依法取得的资金和证券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在自有方面,无疑对证券公司在资产流动性和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资金和证券的其他取得方面,可能将由证券金融公司来提供转融通,其资金来源可能的途径包括资本金、发行债券、银行或货币市场等等,这将促进证券市场、银行以及货币市场的更加紧密的联系,进一步丰富金融体系中各主体间的业务联系。

编辑:许倩xu.qian.1982@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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