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对施工企业用工影响分析和对策

2009-01-04 09:59贾红雨
关键词:合同法劳务用工

贾红雨

摘要:劳动合同法相对劳动法而言。对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规定更详细。新法实施,将使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更大的保护,用人单位的劳动力成本将会提高。本文通过分析法律出台背景、施工企业特点,结合企业实际,将在工怍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探讨,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用工分析对策

1劳动合同法立法背景

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制度,是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确立的。实践证明,劳动合同制度,对于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式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化配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由于劳动法只是将劳动合同作为其中的一部分内容加以规定,既不全面,也不具体。伴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现实中不断出现一些新的劳动合同形式,要构建与经济社会同步的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统筹兼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利益,创造双赢局面,专门制定劳动合同的法律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

在此背景下,历经三年,几易其稿,《劳动合同法》终在2007年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出台,是继《劳动法》之后,我国劳动立法进程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将对劳资双方产生广泛、深远的影响。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其劳动密集型、人员流动量大而且频繁等诸多特点以及先前在用工上的一些习惯问题,<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将给企业带来很大压力。

2施工企业的特点

施工企业是从事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设备安装等生产活动的经济组织。为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提供直接的物质条件,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始终处于基础产业地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一个重要的物质生产部门。其有如下鲜明特点:

施工企业的最大特点就是流动性。流动性体现在工程项目特征不同、工作区域不同,这是由施工产品的固定性、唯一性所决定的。其它还表现在不同岗位的员工要在同一施工项目的不同部位进行流动作业;管理技术操作人员要在同一工地不同单位工程之间进行流动作业等。

施工生产产品(工程项目)的单一性。施工生产的单件性是由存在形式的单一性决定的,主要表现在:每一项建筑产品从地理空间上,项目位置是唯一的;从建设上,施工过程是唯一的,即便是同一套图纸,因交通、地质、气象等条件不同,其施工特点也有很大差别。工程产品因其所处的自然条件和用途不同。工程的结构、造型和材料不同,施工方法不同,造成其在自然界存在形式的单一性。

施工生产过程的长期性。由于建筑施工项目一般是各种房屋、铁路、公路、桥梁、城市基础设施和矿山等建筑物,产品规模大、体积大、投资大,形成周期长。在施工过程中,产品的质量控制必然要高度重视。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如果建筑产品形成后存在质量问题,必然会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失。比如混凝土的强度、受力结构的承重、预应力结构的张拉,其形成时间有特定要求,必须按照施工规范进行操作。施工规范和施工工艺的实施,客观决定了工程项目从开工到竣工的长期性。例如三峡水电站,从论证到开工建设。再到建成投入使用长达几十年。

施工生产受自然气候影响大。建筑产品由于位置固定,体积庞大,其生产一般是在露天进行,有些施工机械和材料只能露天堆放,受自然界侵蚀的影响大;高空、地下、水下作业较多,风、霜、雨、雪、高温、低温等自然气候条件变化因素经常造成施工效率不高,工期时有延长。比如铁路、公路、桥梁等大型基础设施,在遇到雨季、大风(六级以上)、低温(低于-5℃要冬季施工)等恶劣天气的情况下,施工生产组织均会受到影响。

3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和企业应对之策

3.1规章制度制定程序要求更严格。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流程要经过与工会或职工代表讨论协商、提出异议、公示告知三个程序。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要让劳动者遵守执行,应当让劳动者知道。因此,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企业不能自行单独制定,必须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讨论,并告知劳动者。不合法的劳动规章制度会存在不产生效力、受行政处罚、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等诸多风险:采取的对策,企业要审查规范现有用人规章制度,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款进行修订或删除。

3.2用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面临高昂的成本。《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精神一样,企业用工需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不同的是,《劳动合同法》设计了相应的约束条件,如果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企业将为此支付高昂的用工成本。主要体现在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违法辞退要支付2倍的经济补偿金等。

对策,企业要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及时签订合同,减少临时用工。在管理中采取各种强化措施,建立内部严格的劳动合同签订纪律,禁止或防范出现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

3.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门槛大大降低。《劳动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规定的比较严格,新的《劳动合同法》有非常大的改变,其立法目的就是鼓励企业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避免劳动合同的短期化。对比两部法律,在《劳动合同法》模式下,如果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条件,并且想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获得职业稳定性的,劳动者就可以要求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在劳动者。

对策,加强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管理。①建议企业采用“3+6”的方式订立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即首次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期满续签时再签为期六年的合同。这样既能通过设定6个月的最长试用期考察员工的能力及岗位的适用程度来确定适宜的员工,又能在员工连续工作九年及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自行决定是否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②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劳动合同法》规定外,企业可以对劳动者进行考核,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或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3.4违约金不能随便设立。《劳动法》对这一问题规定不是很明确。各地的地方性立法对此规定是大相径庭,有的可以约定违约金,有的是限制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使这一问题走向了统一。《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设定违约金的情形仅限于两种:一是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是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除此之外,用人单位均无权再为劳动者设定违约金。对策是,企业清理现有的违约金的规定和约定,适用新法规定。对今后参加专业技术培训的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3.5劳动者可走人的情形扩大。《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种类有两种,即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解除和特定情况下的随时通知解除。而这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种类有三大类:即提前通知解除、随时通知解除和无须通知立即解除。在此情况下。企业要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改善劳动条件,依法完善劳动用工制度。

3.6裁员时要承担社会责任。与先前的法律相比,新法规定了企业在进行经济性裁员的要承担社会责任。即企业在进行经济性裁员时,要优先留用下列人员:①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②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③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因此,企业裁员时要依法进行,注意特殊人群,做大做强企业,尽量减少裁员情况发生。

3.7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新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时提供的条件比原劳动合同约定的较低导致劳动者不愿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另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些规定将使企业的用工成本上升。因此,企业要做好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提高员工待遇,减少员工的流失;尽量由员工本人提出辞职申请,避免支付经济补偿金。

3.8违法辞退成本成倍上升。《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违法辞退员工的,员工有两种选择:一是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已经无法履行或者劳动者不想要求企业继续履行的,可以要求企业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为法律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2倍。因此,违法辞退的成本将成倍上升。对策是,避免违法辞退人员。

3.9劳务派遣用工风险增加。由于规模扩张,很多施工企业在大多数项目外聘人员使用上,采取的是劳务派遣形式。《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企业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劳务派遣单位违反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时,法律将劳务派遣组织与用工单位又捆绑在一起解决。这样,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将增加很多不可控制的因素,增加风险。对策:减少劳务派遣人员用工,如确需使用的,需查验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者所签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相关手续是否齐全等。

3.10劳务分包用工容易引起纠纷。根据规定,劳务企业要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禁止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包工头”,作为劳务发包人的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进行监督,并对工程上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对此,企业要加大对劳务分包方用工的监督:不以任何理由使用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劳务分包队伍:监督落实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在项目管理中,摆正与分包方的关系,不给分包方的管理人员及员工发放任何可能涉及身份关系的书面凭证。

3.11使用外聘人员,也需要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现实面临的问题是,外聘人员工作地点经常变动,流动性大,社保至今并未实现全国统筹,而跨省打工是当今的普遍现实,所以企业有反感,农民工又不热心,甚至很多提出不愿意缴社保。《劳动合同法》重申了国家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制度的重大决策,但考虑到社会保险制度比较复杂,需要国家统筹安排,应由社会保险法作出具体规定,因此作了原则性、倡导性规定,没有规定企业不履行相应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就目前来说,企业必须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至于其他社会保险费,企业则不是必须缴纳的。

4结束语

此次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约束的条款很多,比如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按月付双薪、鼓励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不再完全由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等,这些条款给施工企业带来诸多挑战。由于建筑施工企业本身具有的特点,新法的出台给施工企业带来较大的用工风险和挑战。因此,企业应专人研究,在合法合规情况下运用各种手段规避风险,比如此次《劳动合同法》所示的“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非要一直聘用这些员工到退休年龄,企业在劳动者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以及企业转产等情形下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如企业完全可以通过《员工奖惩办法》等规章制度,随时解除不称职员工的合同关系。企业要针对该法特点,依法完善用工制度,做到企业风险的最小化,同时又能保障劳动者的应有权益,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承担起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参考文献:

[1]《劳动法》.

[2]《劳动合同法》.

[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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