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络期刊的著作权问题

2009-01-05 02:26李文劫耿利欣
学周刊·下旬刊 2009年9期
关键词:著作权法网络化纸质

李文劫 耿利欣

摘要:随着网络期刊的兴起,一些纸质期刊所未遇见的著作权问题也相应的产生了,本文从著作权归属、授权等方面对网络期刊所产生的著作权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网络期刊;著作权

网络是继书刊、广播、电视之后的又一种全新的信息传播形式。由于网络期刊出版所具有的出版迅速、检索便捷、信息丰富等特点,符合了读者在信息社会中对信息传播的特殊要求,使得这种出版方式在目前的信息传播工程中担当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同时在期刊出版网络化的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许多纸质期刊所未遇见的问题。

网络期刊著作权的归属问题

期刊不仅仅是稿件的简单组合,由于编辑人员根据自己的办刊宗旨和编辑方针。通过栏目筹划、组稿约稿、整体设计等智力工作。赋予了期刊内容筛选和整体编排上的独创性。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对汇编作品的规定和解释,期刊应该被视为汇编作品,并成为单独的著作权客体。

网络期刊也是同样根据一定的办刊宗旨和编辑方针,经栏目筹划、组稿约稿、整体设计等智力工作产生的汇编作品,它的栏目设置、版式设计和内容编排也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虽然存在形式与纸质期刊不同,网络期刊不论存在于网络服务器、用户的计算机硬盘还是磁碟、优盘,都应该作为单独的作品并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如果作者与期刊出版社之间没有特别约定,作品的著作权在经期刊刊载后原则上仍归作者所有。作者可以将作品用于出版图书或在网络上刊载,或者授权他人使用,无须经期刊出版社认可。而期刊出版社如果没有与作者特别约定,就不可以在期刊刊载之外另行使用。不可以将期刊上刊载的作品转载于本刊网络期刊上,也不可以另行出版图书或授权他人使用。期刊出版社如果需要在网络期刊上刊载本刊纸质期刊已经刊载的作品,则必须单独与作者商谈作品的网络形式使用的授权。

可以看出,纸质期刊刊载的作品经电子信息技术处理后形成网络期刊中的作品,而作品的著作权仍归原作者所有,并不由网络期刊出版社所拥有。但网络期刊出版社对新形成的网络期刊整体上享有著作权并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电子信息化处理作品的实质是将作品以数字代码形式复制到计算机硬盘、磁碟、优盘等载体上。作品的存在形式虽然与纸质期刊不同,作品本身的独创性并没有丧失或改变,其作品著作权仍归原作者所有。

网络期刊著作权的授权问题

检索便捷、信息丰富等是网络期刊相较于纸质期刊的优势特点,但同时这也是其问题产生主要的原因之一。网络期刊出版涉及的作者数量比较多,分布范围又十分广泛。这些都为网络期刊出版社联系作者、解决授权问题带来了诸多不便。目前网络期刊出版社比较普遍使用的方式主要有纸质期刊社授权、作者授权和法定许可等方式。

纸质期刊社授权是在纸质期刊出版的时候,出版社和作者就在出版授权合同中将网络出版的授权明细进行了约定,在网络期刊出版时,可以直接由网络期刊出版社与纸质期刊出版社就授权问题进行协商约定。这样在网络期刊出版时可以不必逐个与作者进行磋商联系,操作方便,出现授权问题的可能性也比较少。但是纸质期刊出版社需要相应的负担较大的工作量,要求在刊载作品时必须要和作者明确规范的授权合同,并需要把网络出版的授权包括进来。而其中涉及一些授权范围、稿酬、时间等问题,实际采用过程中不太容易落实。

作者授权则要求网络期刊在出版之前取得各个作品的作者授权。目前有些意见认为只要作者给纸质期刊社投稿时通过网络投电子版稿件。就可以视为作者允许出版社就其作品出版网络版本,就不必单独进行作品网络化出版的授权。这个看法是比较片面的,作者按期刊出版社的要求通过网络投电子版稿件,只是授权将其网络方式投稿的作品以纸质期刊形式刊载,并不代表对其作品网络化的授权或认可,这只是作者自主投稿的一种方式选择。只有作者在明确了解期刊出版社在声明中注明有权对来稿进行网络化出版后,仍向期刊出版社投稿并授权出版社使用其作品,才可以确认作者对期刊社就其作品网络化进行了授权。

期刊法定许可是指期刊出版社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以一定的方式使用其他书刊已经采用的作品,就可以不必与著作权所有人协商取得授权,只需要按法律要求向其支付稿酬即可。但网络期刊与纸质期刊在法定许可的适用方面有不同之处。纸质期刊社法定许可转载、摘编其他纸质期刊已经公开发表的作品时,可以不必事先与每个著作权所有者进行协商,采取事后联系作者并支付稿酬的便捷方式。网络期刊法定许可也可以转载其他纸质期刊或网络期刊已经公开发表的作品,但却不可以把在网络期刊上首先刊载的作品以纸质期刊形式进行转载、摘编。

避免网络期刊著作权问题的思考

避免以上一些网络期刊的著作权问题。首先要在社会上广泛宣传著作权法,以提高广大网络期刊出版社和著作权所有者的著作权保护意识。著作权法在我国颁布的时间还比较短,在维权意识和实际操作等方面还有待完善。网络期刊作为新兴的传播媒体,相关人员的著作权保护意识还比较淡薄,很多出版社的编辑甚至对此了解也不够充分。为此。网络期刊出版社有必要进行著作权法相关的学习和培训,以指导编辑在栏目筹划、组稿约稿、整体设计过程中注意保护作者和自己的著作权,引导作者、读者以及广大著作权所有者自觉地遵守著作权法。

其次,作品作者也需要重视著作权自我保护意识。无论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还是维护全社会的著作权意识,每个作者都应该学习并掌握著作权法的各项规定,充分了解自己的正当权益和义务,知道如何采取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

再次,网络期刊出版社应该与作者签订规范的著作权许可合同,必须尽量避免以投稿声明等非书面的方法告知广大作者的授权合同细节,以避免潜在的著作权分歧。由于期刊编辑出版的周期较短、时间性又较强,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期刊著作权授权可以不采用书面合同。同时著作权法也明确要求网络化出版作品要事先取得授权,为此网络期刊出版社在出版期刊时应该尽可能地避免以声明等非书面合同方式取得作品的网络出版权,而应该采取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的方式,以书面方式将著作权的授权时间、范围等细节明确。并建立全面的作者信息资料档案。

最后,尽量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取得著作权许可。著作权集体管理是著作权所有者群体人通过一个专门机构共同行使权利,是著作权保护制度中比较有发展前途的部分,是著作权所有者和使用者之间的桥梁。广大的著作权所有者分别授权集体管理机构行使其权利。与使用者协商并监督作品的使用。网络期刊出版社如果通过集体管理机构取得著作权的使用授权,就可以便捷而全面地解决网络期刊的著作权授权问题。目前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尚不够完善,采取这个方式解决现有的著作权授权问题还需要一段时间的努力。

作为新兴的网络化期刊不可避免地给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带来一定的挑战。资源共享的观念和著作权法中保护作者权益之间仍存在着一定的分歧。随着网络期刊的不断发展,同时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并对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工作造成多方面的影响。作为网络信息时代的期刊工作者,我们更得了解网络期刊著作权的相关知识、法规,研究新时期著作权理论与实践问题,在尊重作者知识产权的前提下,科学高效地利用网络信息与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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