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罪是怎么规定的?

2009-01-13 10:39
环球时报 2009-01-13
关键词:实施者罪名民用

编辑同志:

联合国人权专员呼吁对以色列进行战争罪调查,请介绍一下,战争罪是怎么规定的?

广西读者 马 辉

战争罪是指违反有关具体战争法规或战争惯例,以及战争行为的客观具体行为。从国际法上讲,战争罪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而是一个集合罪名。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第一, 严重破坏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的行为。其中包括故意杀害;无军事上的必要, 非法和恣意地广泛破坏和侵占财产;剥夺战俘应享有的合法审判权利;劫持人质等等。

第二, 严重破坏《武装冲突法》的行为。其中包括攻击平民、民用物体;攻击联合国维和人员;可能给平民、民用物体以及自然环境造成巨大伤害;对不设防的非军事目标造成巨大破坏等。

第三, 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对不实际参加敌对行动的人实施谋杀、虐待、侮辱等行为。

战争罪的主体包括战争指挥人员、策划人员和领导人等在内的具体实施者。受害国、受害个人以及国际机构(主要是联合国安理会)都可依法向国际刑事法庭提起诉讼。按照国际法规定,战争罪可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最高为30年的有期徒刑,但不能被判予死刑。▲

(刘楠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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