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能力闲置现象解析

2009-01-19 09:28张拓
银行家 2009年9期
关键词:济宁市银行业信用

张拓

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经济不太景气的背景下,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更成为社会各界热议和关注的焦点。抵押担保能力缺乏是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产生的主要症结,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被各地广泛作为突破这一瓶颈的有效手段。根据对山东省济宁市担保机构与银行业机构合作情况调查发现,受银行合作门槛高、银保之间信息不对称与权责不对等、担保公司信用度不高、政策扶持措施落实不到位等因素制约,银行业机构与担保机构没有实现良性互动,担保机构担保能力存在大量闲置现象,应予以关注。

济宁市担保机构发展现状

据统计,截至2009年6月底,济宁市成立各类性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43家,从业人员300多人,注册资金11.2亿元。其中企业法人入股资金9.07亿元,占比81%;自然人入股1.76亿元,占比16%;财政资金入股仅0.26亿元,占比不到2.3%。由于既可以获得资金收益,又享有优先担保权利,民间资本(主要是民营中小企业和自然人)参与担保行业热情较高。但本应起重要引导作用的政府财政资金注入却严重不足,制约了担保行业的发展壮大。

担保机构担保能力闲置的主要表现

近四成担保机构尚未取得银行业务合作。截至2009年6月末,济宁市43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中仅有26家与银行业机构合作开展了担保业务,39.5%的担保机构尚未能与银行业机构取得合作。

注册资金杠杆作用发挥不充分。截至2009年6月末,济宁市43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贷款余额20.76亿元,仅为注册资金的1.85倍;获得贷款担保支持的中小企业累计为130家,仅占中小企业总数的0.46%。按照注册资金5~8倍(担保公司通常的比例)的担保资金放大系数计算,尚有36.8亿~71.4亿元的资金担保能力未能发挥。

银行业机构间贷款担保业务开展不均衡。一方面,地方法人银行业机构不愿涉足个人贷款担保业务。截至2009年6月末,地方法人银行业机构共开展47笔个人贷款担保业务,余额0.1亿元,占比分别仅为0.3%和0.5%。另一方面,国有商业银行开展法人贷款担保业务积极性不高。截至2009年6月末,担保机构与银行业机构共开展161笔法人贷款担保业务,余额1.72亿元,其中国有商业银行开展41笔,余额0.61亿元,分别仅占25.5%和36.0%。

担保能力闲置的原因分析

银行合作业务准入门槛较高

据调查,济宁市银行业机构对担保机构注册资金、放大倍数、缴纳保证金等方面普遍设定较高的合作门槛。在法人贷款担保业务合作方面,中行、建行、交行、中信银行和农信社要求担保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中行、交行要求担保公司注册资金放大倍数不得超过3倍;工行、建行要求担保公司利用自有资金缴纳不少于担保贷款本金20%的保证金。而济宁市43家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无一家注册资金在1亿元以上,平均注册资金仅2605万元。由于不符合银行业机构合作要求,中小担保机构业务经营受到很大抑制。

权责不对等、信息不对称问题制约担保机构业务开展

一方面,权责不对等。目前,济宁市担保机构与银行利益分配的比例大约为1﹕9,而风险分担比例却是10﹕0,即信贷资产风险完全由担保机构承担。这种不平等的合作关系不仅弱化银行对企业的考察和评估,加大担保企业经营压力,而且在风险共担机制和资金补偿机制尚未建立的情况下,担保机构只能依赖其资本金来承担全部风险,容易导致财务亏损甚至破产的风险。另一方面,信息不对称。据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济宁市圣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济宁瑞嘉丰担保有限公司等担保公司负责人反映,目前济宁市担保机构之间、担保机构与银行之间尚未实现数据交换与信息资源共享,不同担保机构对同一客户重复进行信用调查的情况时有发生,增加了担保企业运营成本。

担保机构监管缺位、人员素质低等因素影响银行合作意愿

一方面,担保机构外部监管缺位。我国目前没有针对担保机构的专门立法,其性质、行业管理、监管主体及责任划分规定不明确,造成行业监管出现“真空”状态,行业竞争无序问题突出。调查中,银行业机构普遍反映,由于无法及时全面获得担保机构的业务情况、风险拨备情况等有关信息,担保机构会计报表真实性无法保证,银行业机构难以防范其关联交易、变相融资和转移注册资金等违规经营行为,与担保机构合作十分谨慎。另一方面,担保机构从业人员素质偏低。据调查,济宁市担保机构九成以上从业人员没有信贷工作经验、没有受过系统的担保业务培训,银行业机构担心其无法系统全面地评估信贷项目的风险状况。

政策扶持措施落实不到位

主要表现在风险补偿和发展补助奖励资金不到位。2007年6月,济宁市政府出台了《济宁市中小企业和农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及扶持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济政发[2007]24号),明确规定对于信用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实施担保的,按照年日平均担保责任额在注册资本2倍以上至5倍部分、5倍以上至8倍部分、8倍以上部分,分别给予补偿率0.5%、1%、1.5%的风险补偿;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增资扩股和日均贷款担保责任额达到注册资本4倍以上的,由市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但受地方财力有限等因素制约,上述政策落实并不理想。

担保机构条件较高、产品单一等抑制中小企业有效担保需求

一方面,担保机构条件较高。据调查,为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济宁市担保机构均要求企业提供抵押物、反担保或联保等相关手续。为提高经营效益,部分担保机构还要求贷款企业代为缴纳保证金。另一方面,产品单一。目前,济宁市担保机构业务品种普遍比较少,主要集中在居民住房贷款、汽车消费贷款等领域。如济宁市恒泰担保有限公司目前只做沃尔沃工程车辆贷款担保业务;济宁银通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主要对个人购买工程车贷款提供信用担保,保证金不低于工程车贷款余额的30%。

政策建议

加强担保机构监督管理

首先,推动以行业自律公约或合同约定等形式明确担保行业的主管和监管部门,负责对担保机构资本金出资和运用情况、担保保证金到位情况、风险拨备到位情况等进行日常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其次,制订和规范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的操作规则,明确担保比例、担保范围、违约责任、代偿条件等内容,并将担保机构与银行的合作列入日常风险监测范围,定期对担保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和窗口指导。再次,担保机构应健全各项制度,适当简化担保手续,同时要加强学习培训,提高自身人员素质,切实防范业务和道德风险。同时,严厉打击担保机构虚假注资、抽逃资本、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提高担保行业信用。

建立风险共担合作机制

风险共担机制的基本原则:“一票否决”,即对于担保项目,银行和担保机构之间可以互相推荐,但各自审查,均不能要求对方接受自己的推荐,对项目各自一票否决。“二八分担”,即当担保贷款项目最终出现风险损失时,协作银行承担20%,担保机构承担80%。风险共担机制既可以转移一部分风险,又可以充分发挥银行在贷款审查、贷后管理、信息资源等方面的优势,相互协助、共同防范担保贷款项目风险。“三月代偿”,即贷款逾期后,前三个月由银行向企业进行追偿,三个月届满后担保机构再对担保范围内未受偿部分按约定进行代偿。

推动实现多方信息共享

随着银行之间竞争的加剧,“贷款拼盘”(多家银行同时对一家企业发放贷款)现象日益增多,由于担保机构同时与多家银行合作,此时担保机构与某一家银行相比,则可能拥有更多的信息优势。因此,银行和担保机构之间应积极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企业的信息要实现客观、真实、完整、及时的沟通与传递。同时,推动征信系统向担保机构开放,使担保机构可以通过征信系统查询被担保企业信用状况,从而预防担保贷款风险和提高工作效率。

加大政府政策扶持力度

从目前担保公司的成功案例来看,政府主导和资本金的封闭运行是解决担保机构信用风险的有效路径。建议政府出资主导运作政策性担保公司,与银行机构定向合作,资本金在银行可控范围内封闭运行,以获取银行的充分信任。同时应鼓励各类民间资金在主管部门有效监管下,以银行机构认可的模式组建各种类型的担保机构,并实行税费减免、建立财政补贴机制和中小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等优惠政策,并确保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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