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信贷登记政策实施情况的调查

2009-01-29 06:07
金融经济 2009年12期
关键词:收汇外汇局货款

文 岚

为完善外债、建立健全境外债权的统计监测与管理,防范外债支付风险,规范贸易项下资金跨境流动,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2008年7月14日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先后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及境外债权实行登记管理,并辅之推行了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为了解政策执行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对辖区内外汇指定银行、外贸企业进行了贸易信贷抽样调查。

一、基本情况

截止2009年6月30日,全省企业累计办理预收货款合同登记6170笔、金额USD90,888.90万,提款登记6856笔、金额USD59,302.45万,特批259笔、额度USD14,442.25万,注销登记4911笔、金额USD32887.97万;延期付款合同登记787笔、金额USD10,878.38万,提款登记856笔、金额USD5607.09万,特批19笔、额度USD378.33万,注销登记500笔、金额USD2579.59万;预付货款合同登记1753笔、金额USD16,770.17万,付汇登记1653笔、金额USD13855.74万,特批484笔、额度USD6,752.64,注销登记468笔、金额USD2813.86万;延期收款合同登记349笔、金额USD21,364.19万,债权登记464笔、金额USD3,373.67万,注销登记321笔、金额USD1523.74万。

二、政策实施的效果

辖内外汇指定银行、进出口企业总体认为:该政策对完善外债、境外债权的全面统计监测,及时监控短期贸易资金的流动,建立健全外债风险预警体系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外债、对外债权统计监测范围进一步完整。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政策实施以前,企业货物贸易项下的预收货款、延期付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款是没有纳入统计监测,此类情况外汇管理局无法掌握,外汇管理局难以管理、监督贸易项下外债、对外债权。政策实施后,外债、对外债权统计监测得以完善,此类数据一应俱全,外汇管理局可以及时、全面掌握,便于外汇管理局管理、监督。

2、监测预警及时。贸易信贷系统上线不仅便利了企业操作,也为外汇局及时监测贸易信贷收支情况提供了技术支持,外汇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系统及时统计各类贸易信贷的存量和流量变化情况,对资金流和货物流不匹配的情况也能进行及时监管。

3、企业登记操作比较方便。配合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政策,总局适时上线了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该系统采用网上登记方式,为企业提供了便利的远程登记操作平台,企业无须安装系统,直接通过浏览器登陆系统并能在操作平台下载使用手册,减少了企业往返银行或外汇局的环节,受到企业普遍欢迎。

4、适度和均衡监测。贸易信贷管理政策一定程度上加强了贸易信贷收支管理,在事前管理方面通过额度控制对异常贸易信贷实行事前审批,在事后管理方面,对登记后长期不进行注销的贸易信贷进行跟踪核查。一方面将债权类和债务类贸易信贷均纳入了监管范畴,强化了对资金流入和流出的双向监管,体现了均衡监管原则;另一方面在额度管理方面能够根据外汇收支形势和监管实际适时调整额度控制比例,体现了适度监管原则。

5、国际收支申报准确性提高。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政策实施以前,企业在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时随意性较大,通常将进料加工、来料加工、预收货款等收汇全部申报为“一般贸易”收汇,申报的准确性较差。政策实施后,需针对不同贸易方式进行收结汇核查,国际收支申报的准确性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结汇环节,因而新政策实施相应的提高了国际收支申报的准确性。

三、存在的问题

有部分银行和企业认为,贸易信贷管理政策制度设计比较严密,对国家经济安全有利,但是在贸易信贷登记系统的运作模式及促进贸易便利化方面提出了一些尚需改进的问题。

1、数据处理时滞较长。目前登记系统依托额度进行管理系统,而系统采取的是每天23点做日结处理,所以企业登记的对外债权、对外债务所对应延收、预付、预收、延付四个模块的数据,于登记的当日,不管额度内、额度外的资金,全部不能周转。以预收货款为例,合同登记、提款登记是没有时间限制,做了合同登记以后便可做提款登记。但外汇局确认却需等到当晚23点做处理,额度内的系统自动确认,于次日核查系统能查询到预收货款可收汇额,企业方可结汇或划转。额度外的还需人工确认,所需时间更长。也就是说,企业收到货款后,即使是在额度范围内的也无法实时结汇或划转,数据无法实时处理,时滞较长。

2、与相关系统数据共享性差。如系统进行登记时,有些项目要求录入相对应的收汇水单号、国际收支申报号、出口报关单号,因登记管理系统与其他外汇管理系统共享性差,系统对收汇水单号、国际收支申报号、出口报关单号的真实性、准确性都不能进行有效核查,导致一些企业、银行在操作过程中输入错误信息也能成功操作。同时,与海关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数据传输速度慢,有时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在提款登记几天后才有数据显示。

3、数据处理不严谨。登记系统数据处理时,系统自动折算美元处理,已登记非美元预收货款若因汇率变动导致不能按照货物出口报关金额进行注销时,可以在出口报关金额5%范围内调整注销金额。又例如延期收款模块,长沙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延期收款USD11730,本应向银行申请注销,但企业误向外汇局申请注销,而无法向银行申请注销了。过了几天后,企业咨询外汇局才发现问题所在。因此外汇局在做债权登记注销初审时选择“退回修改”并填写“退回修改原因”及“退回修改原因描述”。我们理解外汇局初审“退回修改”应是对企业申请注销的退回,但外汇局如此操作翌日,企业端进入显示企业的债权登记也未予以确认了,数据处理不甚严谨,显得管理的随意性颇大。

4、延期收款登记与出口远期收汇备案

存在管理重叠。根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超过出口时间180天以上的收汇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登记,而对外债权登记管理则要求超过90天以上的收汇需办理登记手续,那么对于企业180天以上的收汇既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又需办理延期收款登记手续,且时间要求又不一致,政出多门,使企业有些难以适从。

5、对企业资金周转有一定影响,汇率风险可能增大。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政策的出台使企业收付汇受到额度限制,企业资金周转速度明显迟缓,汇率风险增大。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以设计为龙头的具备国家一级资质的国有工程公司,海外总承包项目通常会收到10—15%,有时甚至会收到高达30%的预收货款。2008年8月19日,该公司收到乌克兰AMKR项目3600万欧元设备预收款,当日汇率为1欧元兑10.08元人民币,由于公司在核查系统中可收汇额不足,上述款项不能及时从待核查帐户转出并结汇,因此向我分局提出调增可收汇额。由于企业对系统不甚了解、加之政策实行之初,我分局对如此巨大的资金持谨慎的态度,企业于9月1日才正式提交齐全的申请,我分局于9月3日核准,当日汇率为1欧元兑9.93元人民币,由此产生了540万元人民币的汇率损失。

6、加大了企业贸易的融资难度和信用风险。信贷危机所引发的进出口企业的外贸经营环境恶化的硝烟仍在弥漫,国内一些中小型企业本已存在自有资金不足、银行借贷不易的状况,很大程度上是依靠预收部分货款来组织货源进行生产经营。而源于登记系统数据处理的非实时性,至使企业因无法及时结汇、无法正常组织生产、无法按时交货等一系列的问题的出现,更甚的是致使企业前期合作打下的良好信用基础付之东流。以致原已举步为艰的企业的融资难度和信用风险增大。

四、政策执行的难点

1、贸易的真实性难以把握。由于各系统之间信息缺乏共享,因此,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无法识别信息的真伪。只要做了登记,额度内的系统均自动予以确认,额度外的外汇局人工确认。目前外汇局审核确认的主要依据是进出口合同和真实性承诺,而这些审核仅仅基于表面真实性审核的范围,其贸易的真实性是无法界定的,因而不可避免地存在签订虚假合同以规避监管的可能。如企业以预收货款形式收汇,后又以某种原因要求退汇,从表面看是贸易项下的合同终止,但也极有可能是以贸易为幌行融资之实。还有些企业一般贸易项下的收汇,由于海关数据处理较慢,其也借道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

2、银行难以履行有效代位监管职能。目前,银行业商业化经营,以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为目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银行执行政策的有效性。个别银行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较差,不能准确把握政策内容及管理要求、规范业务操作。另一方面,也由于外汇管理操作的系统过多、相关政策法规过于分散之故,制约了银行代位监管、切实发挥“一线”监管的职能。

五、改进贸易信贷登记的建议

1、整合相关业务系统,增强贸易信贷真实性审核。将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与出口核销系统、进口核销系统以及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进行整合,实现数据信息共享,自动提取关联系统中的数据信息,最大限度减少人工录入工作,使各系统中使用的同一数据,在各系统中都能得到核对和确认,既能减少登记的错误,也能确保贸易信贷系统资金流、货物流信息的逻辑性与真实性。

2、完善系统功能,增强数据处理分析能力。首先,应该建立数据即时交换机制,做到企业、银行、外汇局、海关四方数据传输零时滞,提高登记、审核、结售汇的时效性,减少资金在途天数。其次,增加预收货款修改功能,为便于管理,可将修改权限仅限于外汇局使用。最后,增加预警功能,系统对确认频率较高、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信息提供预警功能,以便外汇管理局有的放矢进行事后监督和非现场检查。

3、保持政策统一性。首先,取消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政策对2008年10月1日之前海关签发进口报关单的未按汇发[2005]74号文件规定办理延期付汇登记的企业实行既往不咎规定,严肃外汇管理政策,保持政策延续性。其次,合并延期收款登记与远期收汇备案政策,实现统一管理。建议统一规定为超过出口时间90天以上的收汇只需在贸易信贷登记系统中办理延期收款登记即可,不再要求超过180天的收汇办理远期收汇备案手续。

(作者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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