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机刷卡缘何频频受阻

2009-03-19 09:40常保平张晓锋
金融博览 2009年1期
关键词:设限刷卡额度

常保平 张晓锋

近来不少消费者向发卡银行投诉,持银行卡到超市购物刷卡时常常被商家拒绝,其理由是购物金额没有达到规定金额。“最低消费额”的限定使银行卡的便利性难以充分体现,抑制公众使用银行卡等电子结算工具的热情。此外,还会增大现金流量,增加企业财务工作量和风险,并可能加大小面额假币的生存空间。

特约商户对客户刷卡设限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第一,特约商户承担部分费用,导致商家抵触刷卡。目前,客户在特约商业机构刷卡消费,商家要支付相应的费用(按行业分别收取1%~3%的手续费,0.2元/次的信息通讯费)。在一些便民的小超市,一般使用POS机刷卡消费的金额不大,低价格、低利润商品较多,如饮料、香烟等,这部分小额刷卡业务并不能给商家带来相关的效益,反而要支付一定的费用,甚至出现负利润;部分商店认为商品利润与销售价格比例较固定,客户刷卡会减少其利润。因此,部分特约商户以刷卡机损坏等借口拒绝客户刷卡。

第二,金融机构发卡重量不重质。各金融机构在抢占市场份额的过程中,盲目追求发卡数量,导致“睡眠卡”和“一人多卡”大量增加,人均持卡量增加而使用效率下降,加上银行卡年费的减免均以年刷卡3~5次为条件,并不限定金额,导致基层银行卡客户盲目追求刷卡次数。

第三,对商户结算违规行为缺乏有效监督。商业银行并未授权或者要求商户对刷卡设最低额度限制,为商户安装POS机是银行的竞争性业务之一,处于被动地位的银行去监督商户,显然处于弱势,监督力度也很有限。即便采取停用结算工具,商户也可以很快安装其他银行的机具。商户对刷卡设限主要涉及结算问题,并未涉及商品质量和服务,且商家设限采取口头方式,取证困难,通过工商部门监管也不具可操作性。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首先要加大宣传,加强监督。一方面,各金融机构应充分利用自身的宣传平台,加大对银行卡基本知识和结算制度的宣传力度。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应组织各金融机构开展联合宣传活动,协调商业银行尽快做好基础性工作,保障改善金融服务的有关措施能够尽快落实、普及推广。根据不同的群体制定不同的宣传策略,保证持卡人和特约商户都能依法使用银行卡和POS机。另一方面,工商局等执法部门要加大法律宣传和监管力度,使商户明确对刷卡设限侵犯了消费者选择结算方式的权利,降低了商家的服务水准。超市等商家安装POS机,就是默示消费者可使用此种结算方式,设限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商家必须全面兑现服务承诺的规定,工商部门可依法对违规商户进行查处。人行、相关商业银行或银联要加强管理,监督商家停止违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和消协依据法律,对特约商家发出告诫,不得强制消费者使用现金结算,但可采取引导和鼓励的方式来分流低额度POS机结算。

其次要不断拓展银行卡发展空间。要改进银行卡使用环境,各级金融机构在加大银行卡自助设备投入的同时,共同营建便捷、安全的用卡环境。如为超市、专卖店形成客观上的POS机结算优势,使商家主动使用POS机来结算销售款(包括低额度销售款)。同时,完善银行卡管理办法,允许结合当地情况,本着互惠互利原则,制定合理的低额度“刷卡”费用。如通过合法程序,为中小城市设定持卡人低额度刷卡费,以弥补商家损失。持卡人低额度以上的刷卡仍执行免费,具体额度可以通过召集商家、消费者、银行、银联共同听证来确定,减少小额度的盲目刷卡,形成监管部门、银行、银联、特约商户共同推进银行卡业务发展的局面,充分发挥银行卡的非现金结算功能。

最后建议赋予银行监管部门更明确和可操作的职能。当前,《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结算规则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为提高监管效能,中国人民银行应对支付结算业务享有适当的监管和处罚权,这符合我国目前金融监管的实际。如果缺乏相应的执法权限和执法主体地位,一定程度上将影响支付结算的监管力。(作者单位:人民银行河南省许昌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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