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靠法律制度消除农民工职业病之痛

2009-05-22 11:31
时代风采 2009年8期
关键词:职业病工伤保险工伤

目前,我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已超过2亿。其中农民工成为职业病的高危人群。在许多用人单位,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护,还只停留在基本拿到足额工资的层面上,其薪酬就医、工伤保险、养老保障等等,还没有得到像其他劳动者一样的对待,农民工的职业病防治尚未被纳入全社会的关注视野,是一个社会保障的真空地带,呈现出东部沿海地区较好、中部地区较差、西部地区很差;大城市较好、小城市较差、农村没有;大企业较好、小企业较差、个体企业基本没有;正式职工较好、合同工较差、流动的农民工基本没有这样一个畸形的态势。譬如在中西部地区,一些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材料比比皆是。一些企业只顾自身利益,随意取消和削减配套防护设施预算,留下职业病危害隐患。按法律规定,职业病属于工伤保险范围。但事实上,我国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比例很低,这造成很多劳动者惠上职业病后无法获得保险赔偿。

我国职业病危害呈上升趋势,这是与经济快速发展密切相关而不容回避的事实。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的职业健康检查率较低,致使许多潜在的职业病人未被及时发现。职业病防治能力远远滞后于经济发展,一些地方急性职业性中毒事件时有发生,甚至酿成群死群伤的重大事故;以“尘肺病”为代表的慢性职业病则呈聚集性发病的特点。导致一些地方以农民工为主体的劳动者因病返贫、因病致贫。其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有的基层领导片面强调经济发展,不重视劳动者健康保护;二是政府有关部门监管不到位;三是一些用人单位还没有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有效的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的制度;四是劳动用工管理混乱。

漠视劳动者的生命健康,轻视职业病的危害性。不重视职业病的预防与控制,最普通的职业病都可能酿成可怕的后果;在生产生活的各个过程和各个环节,都绷紧防治这根弦,最严重的职业病也难以对劳动者施虐。

那么,究竟由谁来关注农民工职业病之痛?我国于2004年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目的是保障园工伤遭受事故伤害或惠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风险。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用人单位承担。

就目前情况看,农民工职业病预防与控制的工作堪称“任重而道远”。对此,建议:一是进一步加快立法步伐,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在法律制度上建起一个防治农民工职业病的安全网。二是进行农民工职业病基本情况普查,摸清实情,以便“对症下药”。这是当务之急。三是加大对违法用人单位的查处力度。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安全生产隐患难以消除、侵害劳动者权益、不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予以限期整改、予以关闭。四是建立职业病防治救助基金,改革工伤赔付机制,变单纯理赔为预防、控制双向机制。四是建立严格的“执法责任追究制”,对执法人员出现失职、渎职现象的,坚决追究其行政责任;对违反有关法律、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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