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若干基础的思考

2009-05-25 03:32张永翊喻德华任连娣
改革与战略 2009年4期
关键词:经济基础

张永翊 喻德华 任连娣

[摘要]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建立在相关的经济、文化、法律、制度等基础之上的,分析把握现阶段这些基础的基本状况,从中寻找出影响其发展的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扬长补短,对于促进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快速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农业产业化、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方面的作用以及加快“三农”问题的解决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经济基础;思想文化基础;制度基础;法律基础

[中图分类号]F306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736X(2009)04-0104-04

合作、互助行为是动物的一种生存本能。自人类诞生后,就成为一种社会现象并与人类发展历程相伴随。合作组织的踪迹可以追溯到上千年前的古埃及、古希腊、巴比伦,但作为一种经济现象。乃自资本主义始。从1844年奠定近现代合作原则而被认为是近代合作社先河的英国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诞生算起,合作组织已有160多年的历史,成为一种全球性的经济现象。在合作经济组织存在与发展的众多领域中,农业是其最为活跃的一个领域。文章以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对象,研究其产生和发展的若干基础,分析当下构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有利条件、不利因素,以便更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促其发展,加快“三农”问题的解决。

一、经济基础

纵观历史,合作经济及其组织形态是伴随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产生而发展起来的。合作经济产生的首要基础是经济因素。市场经济之所以成为合作经济组织的基础,是由二者的特性共同决定的。

(一)市场经济是分工与专业化经济

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不同,自然经济没有社会分工,最多存在简单的自然分工。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以社会分工、专业化生产为基础。在分工链条中,农业生产者提供的是初级产品,处于低端,这点决定了农民在整个市场交换中的弱者地位。在弱者与强者的较量中,普遍规律是:弱者只有联合起来才有可能获得优势。于是合作经济及其组织应运而生。由于合作组织为解决弱者问题提供了一种制度平台,被称为是弱者的经济组织,是小人物在竞争激烈严酷的市场大世界中的机会。农业生产者在分工与专业化生产中的弱者地位和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共同催生了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改变困境,战胜困难的出路在于自助。

(二)市场经济是交换经济

市场经济作为交换经济,在运行过程中必然会产生较大的交易费用,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恰恰能够在这一点上作出贡献——降低交易成本。如果农户分散进入市场交易,各自都需要付出寻价、谈判、签约、确保履约等一系列费用,而成立合作经济组织使分散的农户在保持独立的财产主体和经营主体的前提下,通过农产品的集体销售或农业投入品的集体购买等交易环节上的联合,降低了单位农产品的销售成本或单位农用投入品及服务的购买成本,节约了交易费用。合作经济组织还可以在生产的全过程通过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使农户顺利地与市场对接。当然,合作经济组织本身运转也需要相应的管理费用,但单个农户分摊的管理费用小于交易费用,这样农户选择了合作就等于降低了交易成本,增加了成员收入,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三)市场经济是规模经济

市场经济是在规模生产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没有规模生产就没有规模化交易,就不会存在市场经济。市场经济要求规模化生产是因为:市场经济是质量经济,规模化生产有利于统一管理、统一生产技术标准,实施标准化生产特别对于农产品来说,更容易确保质量安全。市场经济是品牌经济,规模化生产更有利于形成农产品品牌。市场经济是技术经济,规模化生产有利于更好地采用先进农业技术,更好地实施机械化,加快农业科技推广,提高农产品的技术含量。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组织起来,形成规模,才有利于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

农业生产的特点是分散性,即使生产力高度发展了,农业生产仍然是以家庭生产为基础,当今发达国家农业生产的基本组织形式也还是家庭农场。农业生产的分散性是由农业是自然生产与经济生产相结合的特点决定的,难以改变,但这与市场经济规模化的要求发生了冲突。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了一种制度手段,使分散的个人能联合起来,把一家一户的小规模生产集结成规模化生产,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二者的矛盾。

从农业生产者角度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所形成的规模经济也提高了农民的市场谈判力,使得无论在购进农业生产资料还是在出售农产品时,都降低了市场风险。因此,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农民也乐于组建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分散的家庭生产的局限性是成为合作组织发展的主要动力。

二、思想文化基础

任何一种经济制度都是在一定的文化氛围中生长起来的,合作经济组织也不例外,其建立有深厚的文化基础。从合作经济组织的典型形态(合作经济组织有许多具体表现形态,称呼也不尽相同,如称协会、研究会、合作社等)——合作社来看,国际合作社联盟将其基本价值规定为“自助、民主、平等、公平和团结”;把合作社基本原则确立为“自愿和开放的社员”、“社员民主管理”、“社员经济参与”、“自主和自立”、“教育、培训和信息”、“合作社间合作”和“关心社区”七项;要求“合作社社员信奉诚实、公开、社会责任和关心他人的道德价值观。”

具体说来,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的思想文化基础应包括以下五方面。

(一)公开,公平,平等

合作经济组织是建立在公开、公平和平等的思想基础上的。没有公开就没有公平,没有公平平等就没有合作,因为失去公平平等的合作不是合作,只是掠夺。掠夺是强者对弱者的施暴行为,与合作互助格格不入。因此,公平、平等被确定为合作经济组织最基本的价值。2004年国际合作社日的主题是“合作社为了公平的全球化:为所有人创造机会”,该主题凸显了这一基本价值理念。

当社会成员普遍还不具有平等的观念时,合作经济组织很难建立起来,组建了也不会长久。

(二)民主,参与

平等是民主的前提,民主是平等的体现,参与是民主的要求和结果。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遵循民主原则,决策实行一人一票,保证每一个成员的平等参与权。尽管20世纪90年代诞生的“新一代合作社”在这一原则上有所松动,但附加投票权受到严格限制。建立合作经济组织要求成员具有民主、参与精神,权利意识,没有这一思想基因,合作组织就可能异化,演变为被少数人操纵和利用的工具。

国际合作社联盟在第81届国际合作社联盟国际合作社日暨第9届联合国国际合作社日的致辞中认为,合作社是“民主的课堂”,它“提高了每一个个体——女人和男人的权利”。合作经济组织既是学习民主的课堂,也是以成员的

民主参与精神为健康运行条件的。

(三)自助,自主,自立

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的目标是满足组织成员经济、社会等各种需要。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其他经济组织的一个重要区别之一是其成员既是组织的所有者,也是产品的生产者,还是组织的顾客。这说明组织的目标就是自助,成员是要通过建立组织这一手段达到自主、自立。

1995年在英国曼彻斯特市举行的国际合作社联盟一百周年代表大会将合作社基本原则修订为七项,其中“自主和自立”原则的内涵是,合作社是由社员治理的自主自助组织,即使在合作社与其他组织,包括政府、私营企业达成协议或联合经营协议,或从其他渠道募集资金的情况下,仍必须做到保证社员民主治理,保持合作社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在我国,建立合作经济组织也要求一定要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

在一个普遍心存“等靠要”思想和政府作为无限政府而存在的社会中,合作经济组织就几乎没有生存发展的空间。

(四)诚实,团结

合作以平等为前提,以诚实为基础,以团结为保障。没有平等的“合作”是掠夺,没有诚实的“合作”是欺诈,没有团结的“合作”是空中楼阁。正因如此,过去对加入合作社的社员资格是有一定要求的:要志诚老实,品行端正,没有不良恶习和嗜好。入社后还要进行人格教育,包括意志、性情、习惯、品行等方面。一位合作社前入学者提出了更高要求,指出合作社者的人生是积极的,不腐化,不悲观,不醉生梦死,不自,暴自弃;要有理智,有勇气;要为大众,不为个人。

国民素质中如果缺少团结、互助、诚实、奉献等人文素养,合作组织就办不起来,办不好。

(五)关心他人,有责任感

人是天生的社会动物,个体只有融入(非依附)群体、组织中才能实现自身价值。作为个体的人一定要关心社会、关心他人。在关心氛围的滋养下,打造富有凝聚力、内聚力,充满活力的合作组织。

有责任,生命才有意义。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责任感是个人一切优秀品质的源泉。责任感产生诚意、产生信誉、产生敬业、产生竞争力;责任感让每个人都成为一个值得信赖的、可以被委以重任的人;责任感使你成功,使你出类拔萃。

合作经济组织正是建立在关心他人、富有责任感的人文精神之上的。1996年“国际合作社日”的主题是“合作社企业:促进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2000年的主题是“合作社与促进就业”;2002年的主题是“社会与合作社:关注社区”;2004年的主题是“合作社为了公平的全球化——为所有人创造机会”;2005年的主题是“小额金融是我们的业务——合作摆脱贫困”;2006年的主题是“合作社建设和平”;2007年的主题是“以合作社价值和原则增强企业社会责任";2008年的主题是“依托合作社企业,应对气候变化”。这些主题无不凸显出入本精神,这些精神是合作组织生存、发展、壮大的沃土。

合作经济组织的文化基础表明,它不仅是一个经济实体,一个成员自治组织,还是一种包含人的价值、超越利润、人类自由、自主、自助、自强、平等、尊重、理解、关怀、忠诚、爱人爱己等众多美好理念的社会思潮,一种传承、培育人类高尚精神财富的载体。

三、法律基础

追寻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不难发现,良好的法律环境是合作组织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和基本保障。世界各国为了规范合作事业的发展和保护合作组织的权益,使其走上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大都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关法律。法律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制定专门的合作组织法,另一种是在其他法律中包含对合作经济组织的相关规范。法律的内容主要是界定合作组织的法人资格、组织名称、目标、章程等。

英国作为合作组织的发源地,也是世界上最早制定合作社法律的国家,早在1852年就制定了(勤勉节俭社团法),承认合作社的法律地位。英国的立法对其他国家的合作社立法产生了重大和深远的历史影响。奥地利也于同年颁布了信用合作社法,德国的普鲁士于1867颁布了(关于经营和经济合作社私法地位法),到1871年,该法案成为德国全国的法律,其主要条款一直沿用至今。荷兰于1876年颁布了合作社法律,该法对亚洲的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美国对农业合作社的法律主要集中在1922年《卡帕-沃尔斯坦德法案》、1926年和1929年两度通过的《农产品销售合作法》、1968年的农业公平竞争法案和税法中。

日本于1900年颁布了亚洲的第一部合作经济法——《产业组合法》,极大地推动了日本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1947年,日本通过了《农业协同组合法》,促进了“农协”的建立与发展。该法此后又经过了多次的修改,现在已逐步成熟和稳定下来。印度政府于1904年颁布了信贷合作社法,1912年颁布了合作社法,把合作社范围扩展到非信贷合作社领域,允许发展其它方面的合作社。泰国1928年颁布第一个合作社法,1934年又对这一法律进行了修改,允许组织其他类型的合作社。菲律宾1915年通过了农村信贷协会法,允许组织农村信贷协会。1927年,议会通过了销售合作社法,允许组织销售合作社。

实践证明,凡是合作经济组织立法比较完备的国家,如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合作事业都取得了持续稳定的发展。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和发展不能没有完备的法律作依托。

四、制度基础

笔者认为,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基础主要包括宏观与微观两个方面。宏观方面指国家建立的相关支撑保障体系,微观方面指合作经济组织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主要由合作经济组织自己制定的章程规定。

(一)宏观制度基础

国家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撑保障体系来自于对相关法律执行方面的具体制度规定以及有关政策,内容包括税收、财政、金融等支持;完善教育培训网络体系,普及合作知识,培养农民的合作意识;系统有效的合作服务体系等。

税收方面各国政府对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和成员的收入普遍给予特殊的低税、减税或免税的优惠。如日本规定农协不适用《禁止垄断法》、《信托法》等法规的某些条款,对农协实行低税制,对一部分盈余金不课税。在意大利,所有合作社免交企业所得税,美国、加拿大、法国、菲律宾等国家分别对合作社法人所得税,社员合作社收入个人所得税。自用生产资料的进口税、关税,合作社一切证书、文件、证据的登记税、印花税、销售税、营业税等等给予各种特殊优惠。

财政上各国政府普遍对合作社事业的发展给予资助。日本、韩国政府对农协中央会的事业费给予很大补贴,还每年拨出专款用于培训合作社所需各类的专门人才。联邦德国对新组建的合作社的管理费用给予财政补贴,补贴总额要达到合作社生产性建设投资总额的

25%。德国、意大利政府每年分别向高等合作学院或系拨款或提供部分贴息贷款,提供相关培训,培养大批合作社人才。美国政府在20世纪80年代仅建立农业保障基金联邦政府就拨出1500亿美元。加拿大政府除每年给合作社联盟拨出经费补贴外,并随时根据加拿大合作社提出的事业项目进行审批并拨出专款资助。

金融方面主要是允许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兴办合作社银行、信用合作社和保险合作社等金融事业。例如德国政府通过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信贷合作,建立起独具特色的信用合作体系,由大量乡村银行构成的基层地方合作银行在信用体系中发挥着主要作用。在美国有实力雄厚的全美保险合作社联合会,英国合作银行名列英国前12位,日本、韩国农协的信贷、保险业成为两国农业合作社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法国农业合作信贷银行被列为全球第七大银行,荷兰的拉伯合作银行是荷兰第二大银行。即使是在一些亚非拉发展中国家,信贷合作社和保险合作社的发展也十分活跃。

为增强人们对于合作经济组织原则和实践的理解,增强合作经济组织成员的合作意识,改善合作经济组织管理,一些国家建立起了相关的培训制度。例如美国联邦及州政府编制各种培训资料发给合作经济组织,还提供相关培训来提升合作经济组织领导人、下作人员的决策能力、财务管理能力和市场营销能力。

以上这些制度安排构成了世界许多国家农业合作经济组织长久不衰的重要宏观制度基础。

(二)微观制度基础

微观层面的制度主要包括由合作组织章程作出的对成员加入与退出、权利与义务、机构设置与运作、收益分配等的制度设计,对相关的管理制度,如产权制度、财务制度、决策制度、选举制度等的安排。这些构成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有机体的细胞,是其得以正常存在和健康运转不可或缺的基础。

五、结论

关于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经济基础,目前在我国已经具备,组建各种形式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不仅可能,而且必要,甚至已经成为非常紧迫的任务。发展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应该成为各级政府今后解决“三农”问题的重点工作和主要抓手。

关于文化基础。虽然经历了几十年的改革,公平、公开、民主、参与的意识已经有所增强,但发展还不够充分。至于自助、自立、诚实、合作、关心他人、有责任感等观念则相对更为欠缺,特别是在农村。源于意识形态固有的稳定性特征,经历了漫长的封建宗法社会,积淀了上千年的小农、臣民意识,如自我封闭、自给自足、放弃权利、自认倒霉、甘于臣服、“等靠要”、依附思想等难以在二三十年的改革进程中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培养出具有合作精神、契约精神,自主、自立、自强等真正公民意识的农民可能需要两三代人的努力。合作经济组织不可能建立在“臣民”、“刁民”(欠债不还的老赖们)意识的思想基础上,在这样的环境下,组建富有生命力的合作经济组织还需要政府、社会及个人付出极大的努力。

关于法律基础,目前我国还仅有一部于2007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这一现状首先表明相关法律还不完善,尚未形成法律体系。其次,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身来看,虽然它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独立法人地位,比较全面、科学、务实地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各项制度,对促进、规范我国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但同时也应该看到,该法只有56条,大多规定比较笼统,所能够调整的面比较窄,给人有些应急之用的感觉。发展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基础还比较薄弱,这方面的工作还任重道远。

由于法律基础还比较薄弱,政府职能转变还滞后于经济发展等原因,导致制度基础也不够雄厚。宏观制度基础尚处于初步建立阶段,服务不到位,支撑力度不够;微观制度基础随意性强,规范性差,削弱了合作经济组织运行的稳定性。

在我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壮大还有一段艰巨漫长的路要走。

[责任编辑:汤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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