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消费陷阱进农村大家谈

2009-05-27 08:35谢昌举
农家顾问 2009年5期
关键词:陷阱维权消费

尽快建立农村安全消费体系

面对世界金融危机严重制约实体经济增长的危局,社会上下将保障我国经济持续增长的希望寄托于广阔的农村,国家指出扩大内需的最大潜力在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基础支撑在农业,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点难点在农民。事实上,从1978~2008年,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由134元增加到4761元,加之近年来一系列惠农政策的落实,广大农民的经济实力确已今非昔比,已成为我国经济抗衡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重要条件。由此,在扩大内需的战略性决策下,“家电下乡”系列工程全面启动,并正发挥四两拨千斤的有利影响。一方面,国家以政府补贴方式激活农村消费市场,让农民得实惠,促进农民生活质量、生产水平的提升。另一方面,农民消费的增长为国内大市场注入了活力,也拉动了实体经济的发展。而更为重要的是,家电下乡作为促进农民消费增长的手段,不仅具有短期功效,还蕴涵着长远的重大意义。

社会经济犹如发达的生态系统,也有其“经络体系”,即市场、金融等诸元素的配置互动。而“家电下乡”工程的实施,其长远利益在于“打通经络”,将现代化的市场、金融、物流、监管等体系从城市加速延伸到农村,使农民同市民一样享受现代化的社会经济服务。而市场、金融、信息、物流、监管等“经络体系”在广大农村地区的扩展,将能保障现代农业生产所必需的各种金融服务和生产资料安全、优质,并快捷配置到位,为生产致富的广大农民“雪中送炭”。由此,“三农”问题有望在全新的经济环境和物质条件下得以破解。同时,随着“家电下乡”带来的市场、金融、物流、信息、监管等体系扩张和完善,优质、安全、价实的文化、生活产品及生产资料将更方便地到达农民面前,使农村中普遍存在的假冒伪劣产品、低俗文化产品现象随之被“釜底抽薪”,让这些坑农“毒瘤”丧失寄生农村的条件,从根本上彻底解决在广大农村保障消费品、生产资料安全质优的难题。

总之,“家电下乡”工程全面启动,为农村经济及相关基础性设施配套,农民消费增长以及农村安全消费体系建立,都起到强劲带动的作用,也是各类资源集成、优化,而且,是正本清源的治本性战略布局。这关系着社会经济大循环是否通畅、高效,关乎国家竞争力能否在世界经济衰退中不断增强,因此,迫切需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积极作为,认真履行职责,以高效的执行力完整实现这一举多得之策。(彭电子)

农村市场须有“红绿灯”

农民是农村市场消费的主体,同时又是消费的弱势群体。引导农民合理消费,保障农民放心消费、满意消费,是行政管理部门和全社会的义务和责任。面对消费领域中的种种陷阱,行政管理和执法部门须及时发出警示,为广大农民朋友亮起消费的“红绿灯”。应从掌握的各类消费信息中,发现涉及消费者利益的带有普遍性、苗头性的问题,通过科学的分析,发出能对广大消费者起到警醒作用的警示,以消费警示的形式,通过大众传播媒体,将消费领域存在的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精神伤害等危险信息、隐患信息以及防范信息,及时公开地发布出去。通过发布消费警示的形式,事先提醒、帮助农民消费者注意防范和规避消费陷阱,及时化解消费中的危机。对此,建议相关职责部门要加大对农村消费市场的警示力度。

一是做到关注消费热点,及时发出警示信息。建立市场安全消费趋势调查工作机制,畅通市场消费主流信息渠道,关注消费热点、难点,及时运用媒体做好发布,扩大警示影响力。

二是做到创新警示内容和形式,增强指导性和实用性。对农民消费群体不仅要有单纯的警示内容,而且要有消费提示内容,以满足其实际的消费安全的需求。

三是做到果断维权,绝不姑息迁就。对一旦发生的侵害性案件,行政管理和执法部门要坚决打击,以维护农村消费市场的秩序和保障产品安全。由此,努力把消费警示打造成有震撼力的维权利器。 (吉林省吉林市农业委员会132000付志岩)

主管部门应严把“入村关”

农村的消费安全一直备受广大农民关注,要确保人民生命财产不受损失,需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加强以下工作。

一要深入开展农村商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防止和杜绝以假欺农、害农、送“祸”下乡。工商、公安、质监、安监等部门要围绕家用电器、建材、装饰材料等新农村建设重点商品,深入开展商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针对农村商品配送、送货下乡和农村集市等特点,切实加大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等“家电下乡”商品、摩托车和农村建材等商品的监管,检查其来源是否合法、标识是否齐全、质量是否合格、经营行为是否规范、售后服务义务是否得到切实履行。

二要加大农村商品市场日常监管力度。要依法加强对农村商品交易行为的监管,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严格审验供货商经营资格,验明商品合格证明和标识,建立和完善商品质量承诺、不合格商品退市等自律制度。同时依据法律法规和新“三定”,强化对农村市场商品质量的日常巡查,重点检查农村市场商品的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依法监督经营者及时退市不合格商品,严把农村市场主体准入关。

三要加大违法案件查办力度,切实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销售不合格商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假使假等各类违法行为。同时,要加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和服务领域消费维权的执法工作力度。要以电信、家电维修、餐饮、旅游、美容美发、装饰装修等消费者投诉、举报比较集中的领域为重点,开展服务领域消费维权专项执法检查。会同相关部门在一些服务行业推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合同格式条款,坚决制止霸王条款,依法查处利用合同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还乡村一片安全消费的“蓝天”。(山东郯城县杨集镇党委276100李景水)

提高农民维权意识是关键

长期以来,农民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常常“忍气吞声”,认为胳膊拗不过大腿,少有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笔者以为,这是造成消费陷阱在农村“长盛不衰”的助因。

农民不维权,一方面造成农民自身利益受损,更为重要的是,使不法商家没了“后顾之忧”,从而大大助长了他们的嚣张气焰。反之,如果农民维权意识强,就会在遭受侵害时奋起维权,使不法商家受到法律处罚,让其不敢再肆意妄为,从而从源头上斩断消费陷阱进入农村之路。

提高农民的维权意识,需要政府和农民共同努力。一是培训农民,让农民掌握维护自身权益的相关常识和法律知识,引导他们在遇到消费陷阱时,有法律为他们撑腰,要积极举报,勇敢维权,不要忍。二是加大宣传,利用一切宣传手段,高密度、高频率、高覆盖进行宣传,形成防范消费陷阱的舆论氛围,让防范消费陷阱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三是建立健全防范消费陷阱的维权网络,让农民维权方便快捷,并采取措施鼓励农民积极维权,降低农民维权成本,从而使得农民愿意维权,最终成为一种自觉行为。如此,方能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农村消费陷阱”这一难题。■(江苏无锡市东港镇红豆集团214000谢昌举)

本“特别策划”资料来源于《农民日报》,特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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