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101系列表为例谈经普报表验收审核方法

2009-05-31 02:28靳雅征
数据 2009年4期
关键词:登记注册普查资料

靳雅征

随着北京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登记工作的深入开展,经济普查规模(限额)以上《法人单位基本情况》(101表)、《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101-1表)、《产业活动单位和其他单位基本情况》(101-3表)数据已进入评估验收阶段,围绕各级普查机构如何进行普查基本单位系列报表的数据审核及验收,笔者提供几点意见和方法,供大家参考。

■ 验收工作需注意的事项

101表与所属的101-1表应匹配成套录入并验收

在验收工作中,不得出现法人单位的101表已录入验收,而该单位所属产业活动单位的101-1表却未录入验收的情况。

各级普查机构可利用“北京市统计数据集中采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采集直管或评估监管→基层数据查询→采集业务处理或评估业务处理”功能,导出未提交和未录入的单位的信息,同时利用“评估监管→基层数据查询→数据导出”功能,导出全部101及101-1表的数据。将两部分导出的数据进行比对,查找出101表已录入验收,而法人单位所属101-1表却未录入验收的情况,然后进行催报验收。

清查视同法人单位的产业活动单位也应填报101表

在101表中如出现产业活动单位界定为法人单位,按《北京市经济普查办公室工作例会会议纪要(2009年第4期)》要求,必须录入101表。可以这样理解:101表指标设置的是单位的一些基本情况,即使是产业活动单位也还是可以填报出大多数指标的。同时要注意,如后续表为空,要按要求填写说明,否则系统将按漏报后续表处理。

据实记录无法填报101表的原因

如果单位由于各种原因确实无法填写单位基本情况等普查报表,各普查机构须据实记录单位无法填报的原因备查,并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普查机构报告具体原因。

■ 审核中易出现的三种填报错误及其改正

平台设置的审核以101A表为例。各级普查机构可通过“采集直管或评估监管→基层数据查询→采集业务处理或评估业务处理”功能,分别导出强制性错误、准强制性错误、核实性错误,然后进行确认修改。

强制性错误

该类错误除有极特殊情况且必须经市普查办基本单位组认可外,不得出现该类错误。平台出现的强制性错误分两种情况:

一是平台原审核经修改后造成审核错误的情况,即单位报表通过平台审核之后,普查机构修改了审核规则,造成该类错误的产生,该类错误由普查机构直接修改即可。如“64上市公司情况仅限企业填报,非企业单位免填”等错误的出现。

二是101表与101-1表表间的审核错误,如“多产业法人单位的17期末从业人员应等于其所属全部产业活动单位的17期末从业人员之和”,生成该类错误的原因是法人单位填报101表并通过审核提交后,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101-1表填报的从业人员数据进行过修改,造成新的错误发生。针对此类错误,普查机构可通过将101表与101-1表数据导出,在库外进行从业人员数的人工审核查询,并进行核实修改。

准强制性错误

准强制性错误也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经济量指标的审核错误。普查机构可通过法人单位填报的101表经济量指标与其财务表同口径指标进行比对,查询认定标准以财务表数据为准,绝对不能出现财务表与101表指标相同而数据不同的情况。

二是非经济量指标审核错误。该类错误需普查机构具体甄别单位填写的澄清说明。如,审核错误“‘08登记注册类型为私营、‘港澳台商独资或外商独资的单位,隶属关系应为‘90其他”,有单位填写澄清说明为“您这张表就是没有90其它这项”,这就是明显错误的澄清说明,表明单位对该指标不理解。普查机构应对说明不合理的单位的数据进行调整。

另外如果错误产生原因为前期清查表确定并导入的指标有误,普查机构可将实际情况报市普查办基本单位组,由其进行修改。基本单位报表的部分指标是由普查前期单位清查数据导入的,该做法目的是避免指标重复填报,减轻单位填报工作量,同时结合平台业务需求有针对性地锁定部分指标,不允许单位进行修改。

核实性错误

对该类错误进行修改的内容较多,主要分为三类情况。

一是关于登记注册类型的审核。

例1:除单位详细名称中含“专业合作社”单位外,若“07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名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值为“1”,则“08登记注册类型”不能取值“190”;

例2:单位名称中含“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字样的,且“07登记注册机关”单选“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单位,登记注册类型应在“151、159、160、173、174、210—340”范围内选择;

例3:如果“14机构类型”为“20事业单位”,“08登记注册类型”不应为“国有独资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独资、私营合伙、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或外商投资”。

这三类错误有90%以上是由于单位对指标的不理解造成的,该类错误可由普查机构对单位进行指标讲解,核实正确内容进行修改。如错误产生原因为前期清查表确定并导入的指标有误,普查机构可将实际情况报市普查办基本单位组对错误指标进行修改。

二是关于从业人员数、营业面积和营业收入等数量指标的审核。针对该类错误必须对单位填报的数据和澄清说明进行重新确认,普查机构可通过对单位人数的核实和财务表数据的对比进行查证,确保计量单位填写无误和指标口径正确。

三是关于控股情况、开业成立时间等其他指标的审核。该类错误确认工作可以通过单位填报的澄清说明予以认定,或根据对单位基本情况的判断进行核实。

101-1A和101-3A两张报表与101A表的审核方法基本一致,可参照101A表的审核方法。

对登记注册类型、控股情况、隶属关系等重要分组指标的检查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指标在单位成立后不应有大的变化,各普查机构可将普查数据导出,并与以往掌握的名录库信息比较,对这些重要分组指标的历史数据进行比对、验证。市普查机构还将反馈商务局等相关部门的登记备案信息,并据此对基本单位表中的指标进行验证。

以上仅为笔者结合现阶段经济普查规模(限额)以上基本单位报表存在的部分问题,提供了一些审核方法和建议,这些方法与建议同样适用于规模(限额)以下报表的审核与验收。除此之外,各级普查办还可结合本地区的特点制定更有针对性的审核办法。

链接

北京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资料开发工作总体安排

北京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资料开发工作具体工作分为五个阶段:

(一)组建资料开发工作机构(2008年6—12月)。到2008年12月31日,市、区县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已分别成立资料开发组或负责资料开发工作的相关机构。

(二)资料开发工作安排部署阶段(2009年1—4月)。研究确定经济普查资料开发的重点和方向,明确资料开发具体工作任务;制定资料开发工作计划;研究确定重大课题招标、合作课题研究和自主性课题研究方案;广泛征求政府统计系统内外专家及相关部门意见,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

(三)资料开发研究落实阶段(2009年5—12月)。组织完成普查公报的发布,编辑普查数据资料,撰写发布各类“短、平、快”信息和分析报告,开展课题研究及开发地理信息系统等具体工作。

(四)成果验收及资料汇编阶段(2010年1—6月)。完成普查数据资料出版工作;完善普查数据地理信息系统开发工作;完成各类研究项目结项验收和资料汇编出版工作。

(五)总结表彰阶段(2010年7—8月)。组织召开北京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资料开发应用工作经验交流会;召开北京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资料开发应用工作总结表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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