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人在闽犯罪问题研究

2009-05-31 02:28李妙君洪源宁
商情 2009年5期
关键词:台湾人福建犯罪

李妙君 洪源宁

【摘 要】随着闽台交往的日益频繁,涉台犯罪问题日渐突出。一方面,台籍不法分子与本地违法犯罪人员互相勾结,利用地理优势,实施跨境作案,职业化、有组织化趋势明显;作案手法花样百出,智能化程度高,隐蔽性强,且往往集多种犯罪于一身,社会危害性较大。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在打击防范台湾人犯罪工作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如对台湾人在闽活动情况漏管失控、涉台刑事情报信息共享不力、对涉台湾新型犯罪案件侦破不够及时、整体打击处理率低、法律震慑力不够等等。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从两岸刑事司法协作机制、涉台日常管理制度、强化案件查处等方面着手,同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范识别能力。

【关键词】台湾人 福建 犯罪 打击

福建是全国最早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的省份之一,与台湾一水相隔,闽台间有着特殊的血缘、地缘关系和语言渊源,随着两岸民间经贸往来的日趋紧密和发放五年期台胞证政策的施行,到福建投资、探亲、旅游的台湾人数量与日俱增,台湾人在闽犯罪问题也随之凸显。加强这

一方面问题的研究,探索有效的打防对策十分必要。

一、台湾籍不法人员在闽犯罪的主要特点

从犯罪人数上看,2003年以来,我省共抓获台湾籍刑事作案成员631人,年抓获数在百人左右。就统计数字看,有一定下降趋势,但实际上台籍人员在我省犯罪数量有增无减,抓获数下降主要是由于有大量台湾人系在境外遥控实施犯罪,身份核实不便且抓捕存在现实难度等因素导致。从我省公安机关打击处理的情况看,台湾人在闽犯罪的主要特点有:

(一)利用特殊地理区位优势实施犯罪

福建海岸线长,台轮停泊点多,与台湾部分地区直线距离在100海里之内。不少台籍犯罪分子利用我省特殊的区位和便利的交通,利用金门与厦门、马尾与马祖直接往来的“小三通”之便,实施跨境犯罪。从地域分布来看,主要集中于厦门、福州、宁德、漳州和泉州等沿海中心城市。

一是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20世纪80年代,台黑组织成员就以多种名义陆续向我省渗透。近年来,随着国内打黑除恶力度的加强,这类犯罪得到遏制,但仍有黑帮组织成员在我境内活动。

二是走私毒品。台湾毒贩多以厦门作为聚居地策划毒品犯罪,在我省或广东、云南等周边省份组织毒品货源,借道我省将毒品运送到台湾。从近年来破获的案件看,我省涉台毒品犯罪涉及的种类十分齐全,且纯度较高,既有传统毒品海洛因,也有新型毒品冰毒、摇头丸、氯胺酮(K粉),还有易制毒化学品麻黄素等。如2006年1月,漳州边防部门在一艘运载海产品的台轮上查获冰毒48.88千克、海洛因1.39千克,抓获涉案人员2名。

三是组织私渡。台湾不法分子采用各种手法,引诱、煽动我省沿海地区部分群众私渡到台湾打工挣钱,组织大陆女青年以结婚名义到台湾“坐台”、卖淫。2003年8月,26名大陆女青年在台湾“蛇头”操纵下私渡台湾,遭遇台军方检查,有6名女青年被推入海中溺水死亡,酿成惨案。

四是从事跨境经济犯罪。主要涉嫌非法经营电信、伪造增值税发票、合同诈骗、生产伪劣产品、强迫交易、非法集资、非法买卖外汇、走私等犯罪。如在厦门开设地下期货交易市场,从中做手脚牟取暴利;非法为境内个人提供跨境资金汇兑服务,为在闽企业进行资金划转和外汇买卖,提供虚假资本金用于成立假外商投资企业,以牟取利益等等。

此外,我省还发生过台湾与大陆不法分子组成跨境绑架集团,在台湾绑架福建籍人员后向其在闽家属勒索赎金的案件。如2005年4月警方查破的一个跨境绑架集团,即涉嫌在台绑架陈某等4名闽籍女子,向其在福州的家属勒索40万人民币。

(二)内外纠合,职业化、有组织化趋势明显

台籍犯罪人员往往与我省不法分子相勾结,或雇用大陆人员纠合作案,成员众多,分工明确,专门从事某种类型犯罪,作案手法娴熟,组织程度较高。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有一些台湾贩毒集团潜入我省境内秘密从事制造冰毒、摇头丸等活动。组织私渡犯罪也具有很强的有组织化、集团化特征。“大蛇头”多数在境外遥控指挥,途中每一环节都有接应者,组织严密,计划周详。而从近年来愈演愈烈的涉台诈骗犯罪来看,基本上都是犯罪集团作案,一般以台籍人员为首,雇用大陆人员参与,组织内部分工明确,人数多达几十甚至上百人。如,2008年5月,福建警方摧毁一诈骗团伙,在福州、厦门等地共设有39个诈骗犯罪窝点,团伙成员179名,其中台湾人31名,该团伙通过“网络交友”实施诈骗,侵害对象遍布美、日、德及港澳台等16个国家和地区,涉案金额高达300万元人民币。

(三)作案手法花样百出,智能化程度高

台籍犯罪人员经常利用高科技或新技术作案,或将台湾地区使用的而大陆尚未出现的手段先在闽试用。尤其是在诈骗犯罪中,有的非法安装电信设备,直接接收台湾手机信号,通过短信群发器一天发送几万条诈骗短信;有的使用“网关”技术、虚拟电话号码与受害人通话实施诈骗。2004年后,他们开始利用任意显号技术,使受话方显示公务机关或企业代表号,有的还设置了自动语音系统,更具迷惑性和隐蔽性。在闽诈骗的主要手法有:通过短信谎称受害人银行卡被消费实施诈骗;虚构绑架事实实施诈骗;以“返还话费”为由实施诈骗;以介绍与台湾人结婚为由进行诈骗。面向台湾实施诈骗的主要手法有:冒充台湾金融部门谎称被害人身份被冒用,再冒充台警察局、金管部门以要查案冻结账户为由,诱骗被害人将钱转入指定“安全账户”实施诈骗;冒充台北局等单位人员,以被害人涉嫌用银行账户为诈骗集团洗钱为由,骗取所谓“公证费”;冒充台地检署人员打电话套取对方账户及密码实施诈骗;开通声讯电话以提供色情服务为名实施诈骗;冒充某大型企业工作人员以感谢接受问卷调查散发奖券为由,获取被害人个人资料,再交其他犯罪团伙成员进行诈骗;冒充“六合彩”公司以提供特码、缴纳会员费、特码费名义进行诈骗;以“中奖交税费”名义行骗等等。如,2008年9月,厦门警方破获的陈俞铭(男,台湾彰化人)团伙诈骗案,抓获嫌疑人6名,缴获银行卡230余张。该集团从台湾使用网络电话拨打厦门居民固定电话,冒充电信工作人员以“返还话费”为由实施诈骗,作案40余起,涉案总值达人民币250余万元。

(四)流窜性、隐蔽性强,反侦查意识强

在工作中,我们发现台湾犯罪集团主犯一般都在台湾或国外幕后遥控,指挥台湾“马仔”和大陆手下作案,为防止被发现,有的租赁多处房屋,几个地点交叉作案;有的在甲地被查处后转移到乙地,乙地被查处后又转回甲地,与公安机关“捉迷藏”。同时团伙成员与在台湾遥控的主犯均采取单线联系,成员之间则利用手机、电子邮箱、MSN或QQ联系。特别是在诈骗犯罪中,上述特点更为突出。犯罪分子将居民整栋房子租下,从围墙到楼内全部安装防盗、监控设备,不允许外人随意出入;或租住在高层住宅顶层,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打通,窗户全部封闭,房间装有隔音墙以防声音传出。所有人员集中住宿、集中行动,与外界联系很少。有的还高薪买通社区保安做耳目,一旦发现异常立即撤离。作案时多采取甲地发送信息、乙地联系、丙地取款的分散方式,有选择性地集中对某地区大量群发短信。

(五)集多种犯罪于一身,社会危害性较大

多数台湾犯罪分子在闽作案犯罪往往牵涉不止一种罪行,有较大危害性。如台黑组织一旦在福建站稳脚跟,会集黄、赌、毒、枪犯罪于一身;在组织私渡过程中,常伴随强奸、非法拘禁、强迫卖淫、组织卖淫等罪行;在走私、制贩毒品过程中,还会有非法持枪、杀人等罪行;在诈骗犯罪中,伴有伪造证件、扰乱无线电通信管理秩序、洗钱等罪行。2004年2月10日,福泉高速公路驿坂路段发现一部被丢弃的“宝马”轿车,车内有一具被枪杀的男尸(台湾人)及6支制式手枪、子弹和大量现金,经查,该案系台湾籍贩毒犯罪集团内讧所致。2006年3月,福州警方抓获林某等4名台湾人,查获来福枪1支、子弹10多发,查明该4人绑架台湾人谢某、赖某,抢走现金100万余元人民币。

二、打击台湾人在闽犯罪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由于两岸在意识形态上的分歧以及社会制度、司法制度不同,双方尚未建立起有效的刑事司法协作渠道,致使未能在共同打击刑事犯罪方面取得良好成效。同时,公安机关自身存在的某些不足也使得打击工作存在着各种问题和困难。

(一)两岸刑事司法协作亟待加强

两岸在司法协作上长期缺乏交流沟通,致使部分台籍犯罪分子有机可趁,他们利用两岸案件管辖的漏洞实施犯罪;或犯罪后越境潜逃,无法将其缉捕归案。虽然早在1990年,两岸就签署了“金门协议”,用以强化两岸刑事司法互助、共同打击防范犯罪,但随着形势发展,已无法适应当前各式各样的犯罪现象,且在执行中也存在诸多障碍。台湾《刑法》“外患罪”章第113条规定“应经政府允许之事项,未受允许,私于外国政府或其派遣之人为约定”的构成“私与外国订约罪”,刑罚为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台湾司法界人员在与我方接触时,顾虑较多,特别对于订立协作约定,均持极为审慎的态度,客观上给两岸刑事司法协作形成较大障碍。

(二)台湾人在闽活动漏管失控现象突出

台湾居民与福建居民在外貌、语言上相差甚微,随着两岸逐步实现“小三通”以及其它各种民间交流日益频繁,往来福建的台湾居民剧增。在政策性放宽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管理不到位、信息不互通的情况下,难免出现对台湾居民在闽活动失控漏管的现象。有些台湾居民在福建逾期非法居留,有些违反出租屋管理规定或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有些则通过偷渡非法入境从事各种活动。

(三)涉台刑事情报信息共享不力

目前,军队、安全、公安等部门在工作中均能收集到有关台籍犯罪分子活动的情报,在公安机关内部也有多个部门可能在平时获取到有价值的涉台刑事犯罪情报,但由于公安机关与外部、公安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尚未建立起有效的交流制度,无法形成共享,造成侦查部门耳不聪、目不明,难以充分发挥出情报在打击涉台刑事犯罪方面的最大成效。

(四)对涉台新型犯罪案件的侦破不够及时

各种迹象表明,以消费对帐为由实施短信诈骗、谎称绑架人质索要赎金的电话诈骗、以返还多收的话费、税费为由的短信诈骗等新型作案手段均系从台湾传入,目前,受案件高发、警力不足、台籍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强、侦查破案难度大等客观原因影响,加上一些地区公安机关主观上重视不够、认识不足和存在畏难情绪等因素,仍有大量台籍犯罪分子雇用大陆人员从事上述犯罪活动。如,2008年,我省警方经工作发现有一个涉台诈骗集团通过利用网络及二类电信节费器层级,捆绑深圳手机号码漫游到台湾实施“购买汽车退税”诈骗,得逞上百起,案值近200万。当年11月在福州抓获何维清等3名受雇于台湾头目的大陆犯罪嫌疑人,但该团伙的台籍主要头目却无法抓获。

(五)整体打击处理率低,法律震慑力不够

首先是追赃难、调查取证难。台籍犯罪分子作案后,往往将赃款迅速转移到台湾,我省警方即使破案并抓获了犯罪嫌疑人,也无法追回赃款。如2006年3月,漳州、厦门等地公安机关联手行动,在龙海抓获以台籍犯罪分子为首的10名犯罪嫌疑人,查明其以“银联消费对帐”、“电信返还话费”等借口面向全国实施诈骗作案836起,涉案金额高达6750万元,而仅追回赃款78万元,其余赃款多已通过地下钱庄汇入台湾。同时,在闽实施对台诈骗等犯罪侵害对象主要是居住在台湾的民众,公安机关无法赴台展开调查取证。

其次是在逃人员难以抓获,形成“打不胜打”的恶性循环。2003年以来,全省共上网台籍在逃人员125名,至今还有43名未抓获,占34.4%,其中还不包括因姓名、地址不详等情况不明无法上网追逃的人员数量。

三是定罪量刑难。一方面台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由于取证难等问题,难以进入诉讼程序,即使是进入了诉讼程序也往往只能认定其中极少数的案件,造成定罪处理普遍偏轻。另一方面对台湾人雇佣的大陆无业人员,也只能以做笔录、采集人员信息、照相录音等方式留下资料。因为打击震慑不够,所以犯罪分子更加有恃无恐,台湾人在闽犯罪有进一步发展蔓延之势。

(六)群众的防范意识还较为滞后

面对犯罪分子花样繁多、不断翻新的诈骗手段,及时提高群众针对性防范意识和能力方面的工作仍显滞后。除传统的“银联卡消费”、“中奖”、“网络购物”、“熟友求救”、“绑架子女”诈骗等方式外,2008年以来以台湾人为主的电信诈骗犯罪团伙不断变换诈骗手段,落地境外利用网络电话针对经济发达地区实施“电话欠费”、“购车购房退税”、“政法机关查案”等诈骗犯罪,由于群众防范意识相对滞后,给此类犯罪以可趁之机,造成居民钱款不断被骗。

三、预防和打击台湾人在闽犯罪的主要对策

(一)进一步加强两岸刑事司法协作

鉴于刑事犯罪发展的客观需要,两岸应摒弃政治上的分歧,本着互利原则,加强司法协作。如建立定期会见制度,设立协调联络小组,及时移交触犯本土法律潜逃至对方地域的重大刑事犯罪嫌疑分子。还可建立常规性情报沟通制度,通报关于双方居民在对方辖区内犯罪或受非法侵害情况;偷渡、贩运毒品,走私以及经济领域犯罪等方面情报;被警方列为工作对象的人员出入境情况;以及双方认为必要通报的其它情况。同时加强协作和交流,争取建立起互派人员到对方警务部门学习考察的教育培训制度。

(二)严格落实涉台日常管理制度

按照台湾居民往来大陆的有关规定,落实证件发放和住宿登记制度,为每个台湾居民都建立详细的动态管理档案,将对台湾居民的管理,纳入派出所实有人口管理;通过派出所对小区居民租赁房屋、台湾人员居住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对物业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督促台湾人员依法进行住宿登记,杜绝失控漏管现象的发生。

(三)坚持露头就打,严查快处台湾人在闽犯罪活动

首先要及时研判,发现苗头性、新型手段犯罪。在日常工作中注意对犯罪信息的整理、加工,从中梳理发现可能系台湾人传播或实施的新型作案手段案件,加强对这类案件规律的分析研究,为打击工作提供情报支持。其次是各相关警种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通过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优势,有效打击台湾违法犯罪人员在我省的渗透、犯罪活动。三是对于大要案件,领导要亲自上案,亲自动员、部署,及时落实边控和上网追逃等措施。同时,在打击处理过程中,要坚持有利对台工作大局和保护台湾同胞合法权益的原则,注重保护在闽所有守法台湾同胞的合法权益,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障人身、财产权益,增强他们的安全感,营造良好的投资氛围。

(四)加大教育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的识别防范能力

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宣传作用,积极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等媒体,宣传打击台籍不法分子在大陆各种类型犯罪的案例,震慑台籍犯罪分子,遏制犯罪活动的发生和蔓延。尤其是要对工作中发现的涉台诈骗新手法、典型案例进行适度曝光,及时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案例解说,举办展览,联合移动、联通、电信等部门发送警示短信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深入发动群众,切实增强群众法制观念、防范意识和主动报案意识。也可制定公布相关奖励制度,对举报、检举、揭发有功人员,及时兑现奖励,充分调动群众举报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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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福建省公安厅刑侦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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