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语言资源管理与语言政策

2009-06-21 01:48韩晓莉
中国校外教育(下旬) 2009年10期

韩晓莉

[摘要] 语言资源管理是当前我国语言研究的一个新领域,它是从公共管理的视角研究语言现象。语言资源管理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明确语言资源管理的内涵有助于我们树立正确的语言资源观。语言资源管理的主体是各级政府,政府对语言资源进行有效管理的方式是语言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关键词] 语言资源 语言资源管理 语言政策

一、语言资源管理的必要性

1.语言是具有公共性的资源

语言是人类在漫长的发展历史中创造并用于承载物质和精神财富的客观存在,它不被私人所独占,为全人类所共享,如果某一种语言遭到破坏,受损的是拥有该语言的整个社会人群,如果某一种语言被保护和合理开发,受益的也是拥有该语言的整个社会人群。所以说,语言是具有公共性的资源。树立语言资源观,对语言资源进行有效管理,我们“就会珍爱它、保护它、开发它、利用它;就不会只关注语言分歧所带来的一些社会问题,而是重在建设、重在服务、科学处理语言文字主体化与多样化的关系,充分发挥语言资源在国家和平发展和走向世界中的作用,营造健康和谐‘多言多语的生活。”

2.语言资源管理与当前社会的瞬息万变、经济的迅速发展密不可分。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带来的是社会物质文化的极大丰富,各民族、各区域、各国之间的人们交流日益频繁,社会阶层的日益复杂化使语言不断的发生冲突和融合,语言问题不再是个人的事情而是公共问题,对语言的关注不再只是语言老师和语言学家而是有更多政治家和经济家的参与。谁拥有更多种的语言,谁就有更开阔的发展领域,谁的语言占据统治地位,谁就拥有更大的利益,这些已是不争事实。

3.语言规划属于语言资源管理的范畴。虽然语言规划是学界当前研究的热点,但从管理学的角度讲,管理(management)包含规划(planning)、组织(organizing)、领导(leading)、控制(controlling)等环节。权威学者的论述也印证了这一观点。2006年,国家语委将语言文字“十一五”科研项目定位在四大领域,排在第一位的就是国家语言战略研究,第二是语言生活研究,第三是语言文字规划研究、第四是语言信息化研究。这一动向表明国家对语言问题的重视,学者们对语言资源管理的研究必将推动政府从具体的政策上管理、利用和开发语言资源。

二、语言资源管理的主体是政府

既然语言是资源,并且具有公共物品的特征,那么它的管理主体必然是政府。原因有三,其一,政府具有至上的权威性。“就其作为秩序化统治的一种条件而言,政府是国家的权威性表现形式。其正式的功能包括制定法律,执行和贯彻法律,以及解释和应用法律。”公共资源的配置和调整涉及到社会各个阶层和利益集团的利益,必须有一个公认的权威机构来执行。其二,政府具有管理社会的职能。“在有阶级的社会里,政府是国家进行阶级统治、政治调控、权力执行和社会管理的机关。”姚亚平的《语言规划研究》一书明确指出:语言规划是国家所履行的一项公共职能,其研究对象主要是国家语言和国家语言问题,其行为主体是政府,其运作方式是语言政策与法律。其三,语言资源管理的议题属于宏观的国家层面,政府管理也具有宏观性和战略性。

三、语言资源管理的方式是语言政策的制定与实施

1.语言政策对语言资源发展具有导向功能

语言导向功能,是指语言政策引导人们的语言行为或不同语言的发展朝着政策制定者所期望的方向发展。整个社会的语言行为是复杂的、多面的、相互冲突的和漫无目标的,如果不加以引导势必引起语言的混乱和冲突,阻碍文化和经济的发展。语言政策可以从宏观的层面将社会语言行为纳入合理有序、目标明确的轨道,引导人们的语言行为,使各种语言和谐发展。

2.语言政策对语言资源发展具有控制功能

语言的控制功能,是指语言政策对人们的语言行为或不同语言的发展起到制约和促进作用。语言政策可以围绕既定目标,对所希望发生的语言行为予以奖励,对不希望发生的语言行为予以惩罚。1994年,法国颁布的“关于法语的使用法”(la loi relativeà lemploi de la langue francaise)又叫“杜宝法”(la loi Toubon),是专门关于法语使用的法律,该法规定对违反该法的自然人罚款5000法郎,对违反该法的法人则罚款2.5万法郎。在谈到该法的意义时,法国作家、法兰西科学院院士德律翁(Maurice Druon)说:“‘杜宝法之宗旨是要我们在各个场合都使用法语,在这些场合使用外国语就会损害我们的安全,就会损害我们的合法权益……让我们拒绝听损害法语声誉的广播,向那些看不懂的通报提出抗议,把那些莫名其妙的词语从法语中清除出去。”

3.语言政策对语言资源发展具有协调功能

语言政策的协调功能,是指合理的语言政策可以使不同民族、不同区域、不同阶层、不同国别的语言行为和谐相处,使不同的语言集团利益得到均衡。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语言多样,为了保护各民族语言资源,促进民族团结和国家稳定,1951年颁布的《宪法》就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1954年《宪法》又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时,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2001年实施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明确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同时该法第八条也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这一系列法律政策的颁布,不仅确立了普通话的国家通用语地位,也保障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传承和发展,使国家的语言资源得以不断丰富和发展。

4.语言政策对语言资源发展具有象征功能

语言政策的象征性功能是指政策制定者不对政策的实际效果抱很大期望,政府不会投入很多的人力、物力和资金,政策的存在仅仅表示了政府的态度倾向。新中国成立之初,党和政府把民族共同语的推广视作巩固新生政权、维护民族统一的重要工作,推广普通话成为一项政治任务,在普通群众中掀起推普的高潮。进入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市场经济进程的不断推进,行政权力在推普工作中的地位相对弱化,虽然82《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但是推普政策在社会上仅具有象征性的意义,至上而下的推普工作影响越来越小。

综上所述,从公共管理的角度研究语言,树立正确语言资源观,强化各级政府在语言资源管理中的政策引导,对于提高语言的社会地位、更好地开发和保护语言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王铁琨.语言使用实态考察研究与语言规划[J].语言文字应用,2008,(1).

[2]伍慧萍.德国的欧盟语言政策:从边缘化到重视[J].德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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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徐大明.语言资源管理规划及语言资源议题[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1).

[5]中国语言生活状况报告课题组.2006年中国语言生活状况报告(上编).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8.

本文系海南省教育厅高校科研项目“公共管理的视角:我国汉语言文字政策的发展创新研究”(批准号:Hj2008-14)的阶段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