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如何处理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

2009-06-22 05:02于浩洋
活力 2009年4期
关键词:列支薪金结余

于浩洋 鲁 燕

2008年以前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可以按规定比例提取在税前扣除,这时企业财务人员只要按照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计算提取就行,即使多提了,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再按计税工资的14%纳税调整。2008年新税法实施后不再提取职工福利费,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在企业年度结账之际,试就新规定对企业影响做简要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2007年度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尚未使用部分,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可能有以下2种情况:

一是结余额非常大。当年实际发生数小于结余数。这种情况可以按实际发生数冲减结余指标,即使当年实际发生数超过当年按工资、薪金14%计算的数额也不调整。

二是结余数小于实际发生数。对于不足部分可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14%计算扣除。当年实际发生额冲减结余后,未超过按当年工资、薪金14%计算的数额时,不做纳税调整。

在计算使用2007年职工福利费结余时,要区分“纳税调整余额”和“会计余额”。对福利费中形成的“纳税调整余额”不需要冲减,因为这部分是已缴过税的,相当于企业的税后利润。

如果企业职工福利费科目发生赤字,无论数额大小,都要用自有资金(税后利润或盈余公积)解决,不能用2008年按工资、薪金总额14%计算的数额冲减赤字。当然,对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如果不超过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可以扣除。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还规定:“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商委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当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对结余的职工福利费必须用在职工福利方面,不能用来列支招待费、宣传费等。如果企业在清算时仍有职工福利费结余,应作为“清算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

职工福利费的计提是不需要发票就可税前扣除的,新所得税法对于福利费要求按实际发生额计算,应当凭合法发票列支。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要对具体事项具体对待。如:职工困难补助费,只要是能够代表职工利益的决定就可以作为合法凭据,合理的福利费列支范围的人员工资、补贴是不需要发票的,对购买属于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的实物资产和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取得合法发票。

参考财务与会计的相关规定,职工福利费的使用范围主要有以下方面:

1.职工困难补助费;

2.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医药费,本单位医疗部门的全体医务人员工资和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就医路费等;

3.本单位职工食堂、浴室工作人员的工资和食堂炊事用具的购买、修理等;

4.本单位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工资、费用以及托儿所、幼儿园设备的购置和修理等费用;

5.职工个人福利补贴:职工个人福利补贴是指未解决职工某些带有特殊性的生活困难,由企业以货币型是提供给个人的一种补充收入。一般有职工探亲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职工冬季宿舍取暖补贴及其他补贴;

6.企业为职工向商业机构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7.企业自办农副业生产的开办费和亏损补贴;

8.按照国家规定由职工福利基金开支的其他支出;

9.结余的职工福利费还可以用于职工宿舍(包括集体宿舍和家属宿舍)及文化娱乐设施。□

(编辑/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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