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解读

2009-06-29 09:10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劳动保护 2009年3期
关键词:特种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于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1月24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公布了此项决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该决定作出了相应的修订并重新公布。新修改的《条例》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修订背景

修改前的《条例》是第一部关于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专门法规。这部条例规定了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全过程安全监察的基本制度。自2003年6月1日实施开始,《条例》对于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锅炉、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数量急速增长,其节能管理和安全管理问题日益突出。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规定:“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同时,由于在实践中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和调查处理与一般的生产安全事故差异较大,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需要对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主管部门和事故分类标准等作出专门规定。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特种设备管理的实际情况和上述2部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改,明确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制度,落实并加强特种设备节能减排的措施和相关制度。修订变化的内容包括:一是根据节能减排的要求,增加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的规定;二是适应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的实际需要,增加特种设备事故分级和调查的相关制度;三是按照行政许可便民高效的原则,将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许可权下放给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四是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特种设备无损检测的安全监察明确纳入条例调整范围,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五是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制度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制度是这次条例修改的重要内容。结合我国目前的情况,特种设备节能减排空间巨大,据统计,2007年全国耗煤25.8亿t,其中锅炉耗煤22亿t,占85.3%。换热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也具有较大的节能空间。为了满足特种设备节能减排工作的实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条例》在特种设备设计、制造、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增加了有关特种设备节能管理的规定。

1.建立制度、完善责任

《条例》规定了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同时,明确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2.加大扶持特种设备节能技术

根据节能减排需要技术和资金支持的特点,《条例》明确提出,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并规定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3.强化生产环节能效管理

《条例》从特种设备生产环节强化对特种设备能效的管理,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

4.强化使用环节管理

此次修订还明确了在使用环节严格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作业人员的管理。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5.加强对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和日常安全监察

《条例》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在用的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应当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使用单位及时予以纠正。

事故分级与调查

特种设备,特别是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锅炉等广泛使用于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地区,一旦发生事故,往往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并会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需要加强预防和及时处理。考虑到特种设备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的专业性以及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差异,《条例》总结了实践中的成熟做法,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增设专章规定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和调查处理:

1.事故分级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中断运行时间、受事故影响人数等情形,《条例》将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级。

2.事故响应制度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点,《条例》规定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和事故分析及评估制度,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同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根据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技术特点、事故情况对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评估。需要制定或者修订的,应当及时予以制定或者修订。

3.完善事故报告制度

《条例》规定,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4.明确事故调查主体

《条例》明确了事故调查主体,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调查报告的批复

《条例》规定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复,并报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有关机关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完善法律责任

根据特种设备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条例》对有关法律责任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完善和修改:

1.强化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证后监管

主要是针对已经取得许可的单位或者人员的有关违法行为,增加了撤销其相应许可的行政处罚。

2.完善了与特种设备事故相关的法律责任

《条例》加大了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或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处罚。

3.增加行政处罚

针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违法行为,增加了行政处罚。

4.对使用非承压容器的行政处罚

明确规定对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俗称“土锅炉”“土压力容器”)使用的行为,予以没收使用设备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此外,条例还对新增的节能管理、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编辑林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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