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建构基本理论及其人性观取向

2009-07-03 03:02
新西部下半月 2009年12期

崔 杰

[摘 要] 对传统人性观与建构主义人性观取向进行比较得知,传统人性观主张性善论与性恶论,或者是性善恶混论。而建构主义认为人性是社会的建构,人性是关系的存在,人性的发展离不开环境与社会。

[关键词] 社会建构;人性观;取向;基本理论

一、社会建构主义的基本主张

1、实在是社会建构的结果

社会建构论建筑在这样一种信念上,即实在是社会建构的,是社会建构的结果,所谓的“心理实在”并没有本体论的基础。社会建构论站在反基础主义和反本质主义的立场上,认为并不存在一个独立于话语的“精神实在”。所谓的心理现象,包括意识、情绪、认知等并非实实在在地存在于人的头脑中的某个地方,而是一种社会文化的、语言的建构出来的,并不指涉任何真实的存在,“心灵”、“自我”、“精神”等仅仅存在于特定的话语实践和社会交流中。从社会建构的观点来看,心理现象并不存在于人的内部,而是存在于人与人之间,是人际互动的结果,是社会建构的产物。所谓的实在、精神实体只不过是一种文化历史的建构。

2、知识是社会的建构

社会建构论认为,知识不是一种“发现”,而是“发明”,是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协商和互动的结果。知识并非我们关于这个世界和我们自身的摹写或表征,也并非通过所谓的客观方法而作的“科学发现”。同时,建构是社会性的。人际互动、社会协商、共同意识决定了知识和知识的类型。社会建构论强调了知识的社会起源。

3、互动是心理的源泉

社会建构论主张,“建构”是一种社会现象,它需要通过人与人之间的互动来实现,单个个体无法建构。换言之,认知、情感、自我意识、人格等一切心理现象或特征是在个体与社会的互动中产生的。互动是心理的源泉。

社会建构主义强调社会互动和话语对心理的建构功能,认为社会对心理的建构是通过话语在社会互动过程中完成。互动意味着“社会协商”的进行,人的知觉、记忆、思维、情绪和人格等心理现象并不仅仅存在于个体内部,更重要的是形成和存在于人际之间、社会规范和共同的文化意识中。人的认知是积极主动的建构过程,而不是被动的反应过程。互动过程为心理的建构提供了“场”,在这个“场”中,心理被“创造”出来。

二、社会建构主义的心理学基本思想——心理是社会的建构

传统心理学把认知、记忆、思维、人格、动机、情绪等心理现象视为人体内部的一种精神实在,这些精神实在如同物质实在那样,简简单单的就在那里等待着我们去认识和发现。从科学心理学建立以来,心理学的目标就是要发现这个人体内部精神实在的机制和规律。社会建构论认为心理现象是建构出来的,所谓的“知觉”、“记忆”、“动机”并不指涉任何真实的存在,“心灵”、“自我”、“精神”等仅仅存在于特定的话语实践和社会交流中。

心理是社会的建构意味着心理不是一种自然现象。自然现象有其固定的机制与规律,不管社会怎样变迁,文化怎样不同,自然现象都保持自身的相对稳定性,与人对它的认识无关。但是作为一种社会建构,心理现象存在于社会交往和互动中,同社会文化息息相关。从心理是社会的建构这一观点出发,社会建构论认为所谓的心理现象并非一种内部实在,而是一种话语形式。作为一种话语形式,心理现象不存在于人的内部,而是存在于人际之间,存在于社会互动的人际交往过程中。例如,角色心理是人在一定社会情景中对自己位置的感受。这种感受只存在于社会的人际互动中,没有社会的存在,就没有这种感受。

三、社会建构论的人性观取向

1、中国古代的人性观

性善论。以我国春秋战国时期的孔子、孟子为代表人物,主张人性本善。认为人性本善,人所以变坏是由于受到外界物欲的诱惑,乱了本性。人出生后如果能保持善性并加以发扬,就会成为善人至于圣人,“人皆可以为尧舜”。主张用礼义教化来弘扬人的善性。由此他提出了一系列启发、诱导人们向善的主张,叫“养心”,即“修养”,以此来提高人的道德素质。

性恶论。以荀子、韩非子等为代表人物。主张人性本恶。人需要进行礼义教化和法律强制的约束。韩非子认为,人的本性是“好利恶害”、“喜利畏罪”,因而主张“赏厚而信,刑重而必”。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强调刑法;二是注重赏罚。如果不强化国家和君主的权力,是很难达到“以法治国”之目的。

中国传统的人性观不论是性善论还是性恶论,都是从人先天而来,没有强调环境和社会的影响。纵观中国历史,不同社会阶层不同民族的人性不同,都会在某一方面表现更为突出。人性的观察离不开其所处环境与社会的因素。

2、建构主义的人性观取向

现代主义心理学在人性观取向上始终处于内源和外源的两极摇摆之中。在心理学史上,有时理性主义内源决定论占主导地位,有时经验主义外源决定论占主导地位。但无论是内源决定论还是外源决定论,亦或是交互决定论,人性都被看作是客观存在。但无论能否被人正确的认知,它都“在那里”运转着。

(1)人性是社会的建构。社会建构论反对将情绪、动机、人格、自我看作是“精神实在”,反对对人的本质(人性)作抽象的、形而上学的探讨。人的心理和行为是某些稳定的结构、特质、倾向,人性只不过是社会的建构。

社会建构论主张人性是话语的建构。话语(语言)范畴作为先在于个体的存在直接影响个体的行为表现和心理发展。

(2)人性是关系的存在。社会建构论者相信人性不是个体所固有的抽象的存在物,而是话语的建构。与之相对应,社会建构论主张把人性、人格、自我等看作是“关系的存在”、“过程性存在”以及“文化历史的产物”。从个体的角度看,话语是一种先于个人的“先在”,是一整套意义、隐喻、表征或陈述系统;但从发生学角度看,话语是特定共同体中社会关系和社会存在的呈现;是同一文化中的“游戏者”共同参与建构的产物。承认人性是社会的建构、话语的建构,亦就是承认人性是关系的存在。社会建构论者肖特(J.Shotter)概括:“从关系论的观点来看,内部生活的意识是通过发生于社会生活和话语实践的语言交往而创造出来的,是联合行动的结果。

综上所述,人性是话语的建构、是关系的存在,并不等于说人性是话语或关系的决定物。在社会建构论者看来,如果将人作为关系的决定物是对人的本质抽象,是本质主义思维方式的复归。人与关系的关系具有相互构成性,亦即人既由关系构成,又是关系的建构者。关系是处在不断建构中的关系,话语是互动过程中建构的结果并始终处在重构中的话语。关系、话语、知识都不过是文化历史的产物,都不可能超越时空、历史和文化的制约。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性是人与关系互构历程中的积极、能动的存在,是一种过程性存在,是文化历史的产物。

[参考文献]

[1] 社会建构论及其心理学的方法论蕴含.叶浩生.社会科学.2008.12.

[2] 社会建构论的人性观取向及其心理学意义.况志华.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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