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罚金刑的适用

2009-07-05 06:53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期
关键词:分则处罚金罚金

刘 丽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罚金刑作为一种较为轻缓的刑罚,其应用范围越来越广泛。本文从罚金刑的适用原则、适用方式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三方面对其进行了论述,为其在实际中的应用提供了借鉴和参考作用。

关键词罚金刑适用原则适用方式应用

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104-01

罚金刑是指法院依法判处并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随着市场经济和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经济犯罪和单位犯罪的现象日益增多,罚金刑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泛。

我国现行刑法较之修订之前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约有160多种罪名的法定刑中规定有罚金刑,研究罚金刑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的适用与执行,仍然有重要意义。

一、罚金刑的适用原则

罚金刑的适用原则,就是指法院在决定对犯罪人适用罚金刑时所必须遵守的原则,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用以确定对犯罪人是否适用罚金刑应遵循的原则

我国刑法适用罚金刑的表述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对单位判处罚金;二是“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三是“并处或单处罚金”;四是“并处罚金”。

上述四种不同的表述,规定了不同的罚金刑的适用对象。凡是将“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和“并处或单处罚金”作为法定刑的犯罪均是犯罪性质和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把“并处罚金”作为法定刑的犯罪大多是经济犯罪、贪利性犯罪或处刑较重的犯罪。

对某一犯罪是否适用罚金刑,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其一,对某一犯罪是否应单独用罚金刑;其二,对某一犯罪是否应并处罚金刑。对某一犯罪是否应单独适用罚金刑,主要依据犯罪人犯罪情节的轻重及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来确定;对于某一犯罪是否需要并处罚金刑,主要看犯罪人所犯之罪是否明显带有金钱企图并由此获利,对明显带有金钱企图并由此获利的犯罪就并处罚金刑。

(二)确定罚金刑数额应遵循的原则

罚金刑数的裁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在对犯罪人确定适用罚金刑后,宣告对其判处多少数额罚金的裁判过程。

对于这一原则,世界各国刑法的规定有所不同,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以犯罪人的犯罪情节”为依据确定罚金刑的数额,即以犯罪人的行为和犯罪人的罪责为根据来确定罚金刑的数额。

2.“以犯罪人的经济状况”为根据确定罚金刑的数额,即决定罚金的数额以犯罪人支付罚金的能力大小为依据,不考虑或忽视犯罪情节本身

3.“以犯罪情节为主、同时参酌犯罪人的经济状况”来确定罚金刑的数额,即在裁量罚金刑的数额时,首先应该考虑犯罪情节的轻重,其次才兼顾犯罪人支付罚金的能力即犯罪人的经济状况。

二、罚金刑的适用方式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罚金刑的适用方式,是指刑法中关于罚金刑适用形式的规定。纵观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罚金刑的适用方式大致有五种:单科罚金制、选科罚金制、并科罚金制、复合罚金制和易科罚金制。我国刑法只规定了前四种适用方式,没有规定易科罚金制。

(一)单科罚金制

单科罚金制,是指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某一犯罪或犯罪情节只规定罚金刑,而不规定其他法定刑的情形。

在国外,单科罚金制的适用很广泛。德国现行刑法规定,罚金刑以单独科处为原则,只有在特别情况下才可并处罚金;在法国所有轻罪,违警界的罚金只能单独科处,只有重罪才可以并科罚金的等等。由此可见,在国外,单科罚金基本上只是适用那些犯罪性质、犯罪情节较轻的故意犯罪或危害性不严重的过失犯罪。

从我国现行刑法对罚金刑的规定来看,只规定了对单位单独科处罚金,既包括轻罪,又包括重罪。

(二)选科罚金制

选科罚金制,是指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某一犯罪或犯罪情节规定既可以适用自由刑也可以适用罚金刑,但二者不可并用,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择一适用。

选科罚金是一种比较灵活的罚金的适用方式,他可以适用多案的具体情况,因此,我国刑法应扩大对选科罚金制的适用。但是,由于传统的重刑化思想的影响和司法人员对选科罚金制的认识不足,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导致减少适用甚至不适用罚金刑的情况;或者针对同样罪行,由于司法人员认识上的差异,可能回导致在选择罚金刑适用上的不一致,造成同最异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应该统一认识,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什么样的情况下选用罚金刑作以界定。

(三)并科罚金制

并科罚金制,是指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某一犯罪或犯罪情节规定自由刑或生命刑与罚金刑合并适用,即对犯罪分子判处自由刑或生命刑的同时判处罚金刑。

根据“可以”还是“应当”并处罚金刑作为标准,并科罚金制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得并制”,即刑法分则条文中规定对犯罪人判处自由刑后,可以并处罚金,也可以不并处罚金;二是“必并制”,即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在对犯罪人判处自由刑(或生命刑)的同时必须合并适用罚金刑,即自由刑(或生命刑)与罚金刑必须合并适用,法官没有自由裁量的权利。

我国刑法规定了并科罚金制的适用方式,而且适用的比例很大。

(四)复合罚金制

复合罚金制,是指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某一犯罪或犯罪情节,规定即可以单处罚金也可以适用自由刑并处罚金,究竟是单处罚金还是并处罚金,由法官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作出裁量。

我国刑法规定的复合罚金制就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中规定的“并处或单处罚金”的情形。法院在处理具体案情时,对犯罪人是单处罚金还是并处罚金,要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并参考犯罪人的经济状况予以确定。

(五)易科罚金制

易科罚金制,是指被判处短期自由刑的犯罪人在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时,准许以罚金替代自由刑的执行,折抵的罚金缴纳后,原则上自由刑就认为已经执行完毕的制度。

我国刑法目前没有易科罚金的规定。尽管易科罚金制有其合理与先进之处,也符合世界范围内刑罚轻缓化的发展趋势。但笔者认为,我国目前尚不具备适用易科罚金制的条件,因此,不宜在刑事立法上增加易科罚金制。

三、结语

综上所述,罚金刑是指法院依法判处并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它作为一种较为轻缓的刑罚,克服了短期自由刑弊端,同时剥夺犯罪人的金钱,客观上剥夺了犯罪人的再犯能力,兼有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功效。因而,对罚金刑重视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是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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