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的法律问题研究

2009-07-05 07:38刘光亮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期
关键词:人肉搜索网名隐私权

赖 俊 刘光亮

摘要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给我们的生活、工作和学习带来了巨大的便利。在感受网络便利的同时,我们也发现一些由网络引发的问题正深刻的影响着人们的生活。特别是“人肉搜索”现象日趋严重,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以“人肉搜索”为出发点,旨在对如何保护互联网中的隐私权这一热点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解决对策。

关键词人肉搜索隐私权法律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340-02

在科技日新月异的今天,英特网的发展更是迅猛,每年的网络用户都呈现激增趋势,人们在享受网络便捷的同时,也在承受着滥用网络所导致的问题。众所周知,网络空间是一个虚拟的数字化的世界,人们可以借助于各种连入网络的终端设备进入网络之中。在这个虚拟的空间里,你不必像在现实社会中社交那样需要表明你的真实身份,或者展现你的形象。你只是需要一个符号或者代号(网络中常称为:ID、网名等),来代替你的身份(下文中统一称为网名)。借助于这个代表你身份的网名去发言或者浏览网络上的内容等等。这种需要注册网名的网站大多为论坛性质的网站,人们在这里发表文章、评论、观点、图片、视频等等,这些内容的发布者往往不表露自己的真实身份,相互之间以网名区别或联系。由于这种行为具有隐蔽自己真实身份的效果,于是有一些人就无所忌惮的发表评论、抨击别人、发布违法内容等等,他们以为这样可以逃避别人的追究,因为网络上代表他的只是一个网名,在此之后真正主人却是不明的,类似于带着“面具”说话的人。

然而正如一些人所说的“网民的力量是无穷的”,人们非常想知道隐藏在某一个网名之后的真实的人的身份,于是便用尽手段去寻找这个人,也就是本文所要探讨的一种受到大众争议的方式——“人肉搜索”。

一、人肉搜索的界定

何为人肉搜索?乍一听到这个名词时,可能会想到与肌肤肉体相关的事物,实际上它并非指此。我们可以在百度上搜到这一新兴名词的解释:人肉搜索就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的人性化搜索体验。豍也就是通过人们之间的资料提供与汇集来寻找所需信息。

我们可以通过一些网络上典型的人肉搜索案例来了解它的模式,如名噪一时的“孽猫事件”,那个被人所痛斥的“高跟鞋女子”,在其照片被发布出来后,充满愤怒的网民们开始发动大家搜索这个女子,在“猫扑”网站上有人悬赏一定数额的论坛币鼓励大家查明这个女子的真实身份。最终,有网友认出这些照片的拍摄的背景,并以此为线索,缩小搜索范围,终于找到此女子。当然换来的是此女的资料被曝光,招致巨大的道德谴责和社会压力。

另有一个刚发生不久的事件,就是5·12四川大地震发生后,举国进行哀悼。并且为了表达对死者的缅怀,全国暂停三天网络游戏,电视画面和网页全都设成了黑白。非常令人惊讶的是,此间一个女孩公然发布一段视频,在里面对地震的发生表示不齿,发表一些让人发指的言论。全国网民怒了,在这种时刻居然有人说着风凉话,这简直是极度缺失道德的行为。网民们又一次展开了“人肉搜索”,在一些论坛里,人们开始声讨这个女孩。并且号召大家起来寻找现实中的这个女孩。最终在一些网民的支持下,这个女孩的资料被人找到并且贴到了网上。而且当地的公安系统根据网友提供的信息找到她,对她进行了深刻教育。可以想象她将面对的是怎样的社会压力。

从上面两个案例可以总结出人肉搜索的模式,那就是:首先在网络上出现有关某事件的一篇帖子或者一段视频,然后经由网络传播,引起网友的公愤;进而有网络达人/黑客高手跟进,从浩瀚的互联网上搜索出这些作恶者的详细资料(姓名、住址、籍贯、电话、邮箱、真实社会身份、甚至是与其相关的其他人的信息等等),将其公之于众;继而引发网友或在网上集体撰文讨伐,或直接在现实生活中对当事人进行回击;最后,网民在网络空间中的集聚以及由之形成的网络舆论对事件当事人造成极大的压力。迫于舆论压力,事件当事人纷纷现身网络,澄清事实、公开致歉。而在这一过程的终了,往往有现实社会中的控制力量介入,惩戒当事人,控制事态发展,而事件当事人的现实生活也因此被迫发生改变。

对于这种越来越成熟的人肉搜索模式,我们不禁感叹到网民的巨大力量,这种巨大的力量若没有正确的规范和引导,将会导致巨大的负面影响。

二、从“人肉搜索”看网络隐私权

“人肉搜索”现象的出现并非偶然,而是由信息社会下人们生活、学习和工作中需要大量接触网络所致。在网络中,许多个人信息和资料都不可避免的流失。这些信息被人们收集并加以利用,于是一个个原本“隐形”的人就被揭去了神秘的面纱。

个人资料的内容广泛,包括:个人身份、工作、家庭、财产等各方面的信息。但是并非所有有关个人的信息都是个人信息。按照广泛形成的共识,个人信息指能够直接或间接指向个人的特征的私密信息。这就是说,如果占有这些信息的部分或者全部,可以直接或间接认定其主体,这些信息是一个人有对应关系的。1973年瑞典制定资料法,将个人资料的保护作为其一部分,在这之后,人们越来越重视对个人资料的保护。个人资料是个人的信息,是个人隐私的一种,所以也称为个人资料隐私权,台湾学者也称之为资讯隐私权。豎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来看,个人资料作为一种隐私,其重要性越来越突出,随着网络技术的兴起,对其保护的难度也一再加大。资料一旦被收集并非法转让、传播出去,将给本人带来巨大的损害,并且这种损害后果具有不可逆转性。

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个人私事不受公开宣扬、私人生活不受干扰与私人信息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网络隐私权表现为一种集人格权与财产权与一体的复合型权利:在网络环境中,隐私权遭受侵害,不仅会使当事人精神痛苦,还会导致其财产上的损失;此种痛苦一旦遭受也很难恢复,将会严重影响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另外,网络隐私权较一般隐私权在客体的范围上有所扩大。在传统日常生活中不属于隐私的内容,如姓名、性别、年龄等,在网络社会中都成为个人的隐私。

网络隐私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具有特殊性:就侵权行为而言,对个人信息的侵害行为,需要区分收集行为和传播行为。收集行为在法律上很难对其做出严格限制或禁止,当然法律可以要求信息的收集必须出于正当目的。比如一些国家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强调,收集公众的个人信息,必须是出于正当目的,另外收集行为中必须征得被收集人的同意,并就收集点资料采取适当措施。随着传播手段的发展,信息的收集变得越来越容易,在法律上很难严格禁止信息的收集行为,只能说是最大限度的要求收集目的上的正当性与收集手段上的合法性,同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信息泄露。这就要求网络运营商要加强自律,网络经营者应该尽可能的通过技术手段,最大限度的审查那些具有明显侵权的信息,并将其进行屏蔽、删除或者过滤。当然,我们不能为了达到全力的保护而极端的加强网络经营者的责任。而是要在一个平衡点上衡量两者的利益。这就要同时加强立法保障,我们首先要在法律中加以规范。

人肉搜索中的大量案例都是侵犯网络隐私权的典型,人们将个人信息收集并且进行不合理的使用,进而严重扰乱了社会的正常秩序,产生不可预见的后果。当然,我们也要看到人肉搜索也有其好的一面,比如说用于寻找失去联系的人等等。“5·12”大地震中的寻亲信息,就是人肉搜索合理使用的体现。这就需要我们正确界定使用目的的合法性。

三、网络隐私权保护完善的建议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人肉搜索由众多网民参与,属于一种群体行为。尼尔·斯梅尔塞(1962)在针对集群行为的研究中曾经指出,集群行为的发生有六个必要且充分的基本条件:(1)环境条件;(2)结构性紧张,(3)普遍情绪的产生和共同信念的形成;(4)诱发因素;(5)参与者的行动动员;(6)社会控制。只有当这六个特定条件在特定情况下结合起来或相互作用才能导致集群行为的产生。豏我们的法律无法限制每个人的行为,但是可以最大限度的规范人们的行为。在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上,我们完全可以通过立法途径来保障人们的权益。

目前我们国家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法规规定笼统而且极不完善。比较有代表性的有2000年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12条:“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网上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003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定》,其中很重要的目的就是保护网民在网上的合法权益,对侵犯公民隐私权、未经允许向第三人公开他人电子邮件地址等行为规定为违法并予以处罚。豐从我国近几年网络相关法律的发展来看,可以发现在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这一问题上存在巨大漏洞和缺陷。立法的缺失导致人们在网络隐私权受到侵犯时显得无奈。

因此我们首先要在立法上进行完善。建立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虽然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我国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单行法规中都有关于传统隐私权保护的零散规定。但目前对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主要还是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2001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将隐私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利益加以保护。

这些规定是我国目前处理隐私权益纠纷最主要的法律依据。但是,在司法实践操作中是参照名誉权进行主张的,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方式明显不利于隐私侵权的救济,而作为特殊类型的网络隐私权更是如此,如在遭到侵害时仍适用解决名誉侵权的法律条款将受到很大限制。所以,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来保护网络隐私、建立统一的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

其次要加强行业自律。美国就是个很好的例子,在网络隐私权的保障上他们倾向于业界自律,克林顿政府曾在其NII的白皮书中认为:采用自律方法来保护隐私权,消费者和世界都将受益无穷。如:美国的非盈利性机构Truste、对符合不同自律标准的网站颁发认证证书等。日本、加拿大、荷兰都建立了相关的民间组织。目前,我国许多网站在这方面尽了自己最大的努力,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始重视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纷纷推出自律规章或准则,以博得客户的信任。如SOHU在信箱服务条款中有关用户隐私的声明:除非在特别情况下,一定不会公开、编辑或透露用户邮件内容以及未经用户授权不向第三方透露其注册资料等。豑在法律法规、行政规范并不完备、甚至并没有对隐私保护政策加以规定的情况下,参考国际惯例,加强行业自律将对中国信息产业的发展起着良性的推动作用。

另外,政府要加强行政管理,政府一方面要扶持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产业,比如网络隐私权保护的中介机构、制作网络隐私权软件产业以及第三方认证与评估组织等。对这些产业的扶持不仅可以间接地使网络隐私权得到保护,而且是为了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另一方面对于不够自觉的网站,要积极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最后,增强公民个人的自我保护意识也是迫在眉睫的。网络上大量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现象猖獗,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网民个人隐私权保护意识的缺乏。因此,我们一方面需要加强对网络安全知识的学习,另一方面要对侵权行为采取积极的抵制措施。

面对快速发展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带来的弊端,我们不能只是产生恐惧和抵制的心理,而是应当合理利用,并尽量减少自身利益受到侵害的风险。通过这些措施,我们将有望真正建立一个和谐健康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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