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第三方”解决医患纠纷之评析

2009-07-08 02:44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8期
关键词:第三方患方医疗事故

赵 非

摘要本文在分析“第三方”出现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目前现行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不足之处, 并结合“第三方”在解决纠纷时所表现出来的优势及其在解决民事纠纷时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提出了在我国医疗纠纷的解决机制中引入“第三方”方式的思考。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患关系“第三方”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085-02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的树立,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公费医疗体制的改革,引发的医患双方的矛盾也更为突出,医疗纠纷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中国医师协会2002年对北京、四川等五省区116家医院调查显示,近三年来,平均每家医院发生医疗纠纷66起,发生打砸医疗事件5. 42件,打伤医师5人,单起医疗纠纷最高赔付总金额92万元,平均每起医疗纠纷赔付金额10. 81万元①。另据卫生部办公厅信访处的统计, 2005年上半年到卫生部上访反映医疗纠纷和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服的上访者分别占上访总批次、总人次的61. 82%和53. 35%。医患关系紧张已成为当今中国主要社会矛盾之一。为了应对日益增多的医患纠纷,山东省13家医院引入"第三方"管理和化解医患纠纷。“第三方”的出现,为医患关系的调处趟出了一条新路。所谓“第三方”,指独立于医患之外的风险管理机构。在山东,道成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就是这样一个“试水者”。除了在山东托管13家医院的医患纠纷外,道成还与安徽、湖北的部分医院建立了合作关系。

一、“第三方”出现的原因

(一) 医患关系的特殊性

医疗纠纷的主体是特定的,一方为医疗机构或医护人员,而相对方则为患者或是其家属。虽说在医疗关系这一契约关系中,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但是实际上, 医患双方地位是不平等的,患方处于明显的弱者地位②。患者的这种弱者地位主要表现在在医疗纠纷中, 医方和患方在医疗纠纷领域所拥有的只是与认识能力的差别带来的地位的明显差异。患方与掌握专门医学知识的医疗人员相比,缺乏对治疗相关情况的了解,当发生医疗纠纷时, 患者在辩论能力上, 明显弱于掌握专业知识的医疗机构或医护人员。再加上病人在治疗过程当中的很多原始资料、病历记录, 都由医院保存,患者收集证据困难,虽说证明责任在医疗机构一方,但由于患者认识能力专业性不够和信息获取不完整,还是使得患者在维护自己权利时候显得力不从心, 这就使得患方在纠纷解决中容易受到不公平的对待而无法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现行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存在的问题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 条的规定,我国目前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表现为三种途径:双方协商解决, 行政调解和民事诉讼。

1. 双方协商解决。若是双方当事人能秉着诚实守信的信念,在平等自愿的协商基础上达成协议,并自觉地履行和解协议,那么这种解决方式既高效又经济, 有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对于日后恢复良好的医患关系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由于医患关系的特殊性,患者处于弱者地位,在和解过程当中,患者并不具有与医方平等对话的资源和地位, 因此,和解常常变成是医方用少数的钱息事宁人的方式, 患者由于感到维权成本的高昂和所处的弱势地位,与其到头来彻底的失败,还不如同意这种妥协的方式来获取一定数量的赔偿;当然还会出现一种情况, 由于一些患者或其家属带有情绪, 在拿到了赔偿之后,仍然不肯罢休, 不断地到医院闹事,要求更多的赔偿,由于自行和解达成的协议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旦出现一方反悔不履行,那么将意味着相对方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寻求救济, 不利于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2.行政调解信任度低,调解协议法律效力不高。虽然条例中规定有卫生行政部门主持的行政调解,由于卫生行政部门是医疗机构的主管部门,不管是其职责、业务还是人员都与医疗机构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并且绝大多数患方医学专业知识缺乏,经济实力不足,难以与医疗机构进行平等谈判协商,即使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也总怀疑自己是在事实不清、责任不明的情况下接受了不平等的和解协议,因此患方往往怀疑其公正性而拒绝调解,或对其调解结果不信任。加之卫生行政机关不愿意以自身名义出具调解书,也使行政调解名存实亡。调解员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虽然具有合同性质的法律效力,但主要靠当事人的诚信自觉履行,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若不愿履行该调解协议,则调解协议便没有什么实质意义。

3.民事诉讼。诉讼虽然是医疗纠纷的重要的解决方式, 但是诉讼由于其费用的高昂使得医疗纠纷的解决结果对于当事人而言,往往得不偿失。再加上诉讼过程当中激烈的对抗使得本来就紧张的医患关系遭受更严重的破坏,对社会也造成不良的影响,使得医患双方互相不信任,不利于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由此可见, 我国目前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虽然有其一定的作用,但目其固有的程序特点并不能很好地解决日益增长的医患纠纷。

(三)保障医学专家鉴定的中立性

在医疗纠纷的解决过程当中, 对于专业性问题认定因果关系和责任常常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如何保障医学专家鉴定的中立性?关于这一问题,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专家鉴定并不是必须的程序, 而是可以选择的。如果事实清楚或是依一般常识可以作出判断, 认定过错责任, 那么就不需要借助医疗鉴定。其次,在需要专家鉴定的场合下,2002 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了规定, 将鉴定主体由过去的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改为第三方的“医学会”, 并且规定了许多关于体现程序公正的规定,如关于回避的详细规定,关于参加鉴定的专家的产生程序等等,这些规定都反映出了行政主管部分突破行业本位思想的明显进步,使得医疗纠纷的鉴定更具有透明性。而且,即使由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 也只是在起到帮助认定事实,分清责任的作用, 是一种具有较高证明力的证据,但是其采用与否,仍然需要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 认证, 如果由其他的事实证据可以推翻, 仍然不能采用鉴定结论。而“第三方”的介入则简化甚至避免了这些问题的出现。

二、“第三方”存在的优势

在南通市政协九届五次会议上,民盟南通市委提出了《成立南通市医疗纠纷调处中心》的集体提案,王晓冬等6名委员也分别提交相关提案,呼吁探索有效措施,优化医疗执业环境,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建议尽快建立社会公认的“独立第三方”专业纠纷调处机构。日前,南通市医患纠纷调处中心正式挂牌成立。“今后市民发生医患纠纷,除了医患协商、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司法诉讼外,又有了一个解决问题的新渠道”,王晓冬委员欣喜地说。医患纠纷调处理赔采取“分级调处、统一支付”的办法。在医院建立医疗纠纷保险制度,确立保险公司为赔付主体,凡经调处中心达成调解协议的,所涉及的经济赔偿, 通过调处中心统一向患方支付保险赔偿金, 医院不再向患方支付赔偿费用。参加首批试点的市第一人民医院、第三人民医院、中医院已分别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南通分公司等三家保险公司签订了医疗责任保险协议。在每一家合作医院,道成都设立了一个纠纷调解室,配备医学、法律、保险等专业人士及保安人员,在没有发生纠纷时,这些人员深入科室、病房,及时发现医院的安全隐患及管理缺陷,监督医务人员的执业情况,对医疗风险进行预防,一旦发生医患纠纷,他们则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控制事态,调节纠纷。

“第三方”的介入避免了医院与患者的直接面对,其中间人的角色容易取得患者的信任,有利于医患纠纷的化解。“第三方”还专门为患者设计了“手术无忧”、“就业无忧”的保险产品,用以转移医疗中大量的因意外、并发症、不良反应等造成的危害后果,从经济上和精神上使患者得到安慰。

三、处理医疗纠纷应遵循的原则

(一)承担责任原则:无论谁是谁非,都不要企图推卸责任

关于医患之间发生纠纷后的法律关系问题,本人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是侵权关系。医院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未尽到法律赋予的相关注意义务致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的是侵权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在众多医疗纠纷事件中,当事医护人员、医院管理方出于维护经济利益、医院声誉形象、职业声誉等诸多动机,往往不敢于承担自身应承担的责任甚至推卸责任,反而不利于医患纠纷的处理。

(二)真诚沟通原则:企业应把自已所做所想的,积极坦诚地与公众沟通

在一般人眼里,医院方是强势,患者是弱势。不可否认,在患者接受治疗过程中,医院是凭借自己强有力的专业知识来为患者治病。但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却往往被忽略,那就是患者到医院就诊是基于对医院诊疗技术的信任。而一旦发生医患纠纷,患者一方总是认为医院方面不讲信誉,隐瞒事实真相,为自己推脱责任,患者就诊时的信任感荡然无存。接下来的情况就是患者一方采取过激行动逼迫医疗机构就范。而实际情况是很多医患纠纷,往往容易发生群体性的冲突事件,而发生冲突事件的受害方往往又是医疗机构。事实上,医患纠纷的发生,并非医患双方所愿,仅仅是意外事件而已。既然事件已经发生,医院应当在充分理解当事人想法的基础上,将实际情况及处理意见与患者当事人真诚沟通,消除对立,实现彼此的相互信任,顺利解决纠纷。

(三)速度第一原则:危机发生后,能否首先控制住事态,使其不扩大、不升级、不蔓延,是处理危机的关键

在众多医患纠纷中,医院方出于各种考虑和缺乏危机公关意识,不能遵循速度第一原则及时与纠纷当事人进行真诚沟通,查清还原事件真相,从而导致当事人情绪失控,事态发展则日益恶化,给医院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像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天价医药费事件中,院方在事件发生后,未能及时与患者家属沟通解决纠纷,反而隐瞒事实,推卸责任,事件被媒体披露后,事态最后发展不断扩大与蔓延。

总而言之, 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应当满足不同利益主体的需求, 多种纠纷解决方式共同存在、良好地衔接, 形成多层次、多元化的纠纷处理方式, 这也是医疗纠纷的本质特点和现代社会发展的趋势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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