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共利益角度应对欧盟反倾销诉讼

2009-07-08 02:44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8期
关键词:制鞋公共利益利益

王 璞

摘要在当今国际贸易中,反倾销作为一种合法的贸易保护手段已有越来越严重的被滥用趋势,而此种情况会较深地牵涉到公共利益问题。因此,将公共利益条款引入反倾销法是合理而必要的。作为频繁对华提起反倾销诉讼的欧盟是最早将公共利益因素考虑到其反倾销立法的贸易实体。

关键词公共利益反倾销公共利益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110-01

中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以世贸成员的身份参与到激烈的世界经济博弈之中。所以中国必须要遵守世界性的游戏规则,也要了解主要经济体,主要贸易伙伴的独特性规则。而中国本身不被主要贸易伙伴(欧盟,美国,日本)承认为市场经济地位国家,这对于中国参与国际经济竞争有一定的负面影响,一旦被其它经济体发起反倾销诉讼便会陷于极为不利的局面。那么,公共利益是一条可以考虑到途径。

欧盟反倾销条例CouncilRegulation(EC)No.384/96Article21用整条的篇幅规定了公共利益问题。根据其第21条规定,关于是否应共同体利益要求进行干预的裁定,应当建立在对所有的不同利益,包括共同体产业的、用户的和消费者的利益,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评价的基础上。

一、我国出口产业的应对措施

应对欧盟带有贸易保护主义色彩的反倾销调查,最直接的利益关系方便是我国的出口产业,欧委会所做出的裁决会直接影响这些企业的经营效益,所以我国的出口企业应该认真应对这一挑战。

(一)规范自身经营生产

虽然说欧盟对华提起反倾销调查多半是出于对境内产业的保护,但是并不能说我国的出口企业一点原因也没有,例如国内制鞋企业。制鞋产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许多国外制鞋企业利用中国的劳动力优势将鞋类产品的生产环节外包给中国企业,自身则控制研发和销售渠道。中国制鞋企业只是简单的“加工车间”,赚取微不足道的加工费,大部分利润被外国厂商赚取。

此外,国内制鞋企业的鞋类产品档次不高,出口单价偏低,部分企业为争抢国外市场份额不惜互相杀价,将价格压得很低,在国外市场大打价格战。2005年,我国出口欧盟的鞋单价仅为2.71美元每双,与欧洲国家鞋价相差数倍,很容易授人以柄,成为“低价倾销”的借口。①

今年年初以来,我国沿海制造业发达地区的大量中小工厂纷纷倒闭,一些有外资背景的企业也开始积极地向中国内地或者越南、柬埔寨等邻国迁移,主要是不愿忍受生产成本上涨后带来的后果。当然,生产成本上涨的因素有很多,诸如全球性的能源短缺导致石油价格暴涨,各种原材料的价格都随着一起上涨,政府实施紧缩的货币政策等等,但有一个重要原因不能忽视,即从今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勞动保障法》较大提高了在这类企业打工的普通劳动者的待遇,直接导致用工成本的增加。但《劳动保障法》并非要求用工单位给予普通劳动者非常高标准的待遇,而只是一般的基本待遇而已,所以,应对国外的反倾销调查首先要做的是规范自身的经营生产行为。

(二)影响利益一致的关系方

在规范自身经营生产的基础上,我国企业也应该积极地寻找与自身利益一致的欧盟境内关系方。因为暂时要求欧委会修改其反倾销条例以允许出口商参与公共利益调查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所以中国企业必须通过这些与自身利益一致的关系方来间接影响欧盟的公共利益调查,尽可能地保护我国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1.倾销发起国内的进口商与销售商

在可以参与欧盟公共利益调查的所有利益关系方里,只有欧盟境内的进口商与销售商与我国的出口商利益最为一致,所以我国企业首先要影响的就是这类利益关系方。由于我国出口商不能直接参与公共利益调查,所以我们能做的,就是通过与上述利益方的情报及时沟通,信息互享,共同制订对策,然后由他们负责在调查期间具体实施这样一种方法。

要采取此类行动,必然要求我国企业有一支精通欧盟反倾销调查全套程序与运作方式的高素质的国际经济法律人才,我国也必须要有以抗辩国际反倾销诉讼的专门的法律人员机构,这对于提高我国私企的抗诉能力是非常必要的。

2.最终消费者

消费者是实施反倾销措施导致进口商品价格上升的最直接承担者,也就是说,反倾销税最终会因为各种原因而落到普通消费者头上。譬如,在欧盟境内销售的中低档鞋类产品主要来自于中国越南等海外市场,这些国家的鞋之所以能够进入欧盟市场就是因为价格比较低廉,消费者只要花很少的钱便能买到质量还过得去的这种日用消费品。所以,实施反倾销措施虽说是为了保持市场内的公平竞争,避免垄断,维护消费者不受垄断产业侵害之利益,但实际情况是,消费者因此利益受损。

二、我国管理机构的应对措施

政府作为管理机构虽然不是欧盟提起反倾销诉讼的直接对象,但是在其中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政府在规范本国企业与帮助本国企业应诉等诸多方面应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从立法上规范企业的经营生产行为

企业生产行为的规范虽然也需要其自身的规范,但更重要的方面应是政府的监管。随着全球经济形势的恶化,中国出口企业在经营生产方面的将会遭遇更加激烈的竞争,以赢利为目的的企业将会在多大程度上将自己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法规之内值得怀疑,所以就更需要政府的有力监管。新《劳动合同法》的制定与实施就是这一监管的表现之一,但制定并颁布法律只是监管的一方面甚至是比较容易做到的一方面,而真正考验政府的是是否用能力将国内出口企业的生产经营规范到其制定与颁布的法律法规的范围之内,从而尽量减少西方国家寻找瑕疵企图的成功性。

(二)影响反对发起反倾销的成员国

其次,因为利益原则在实践中常常被政治因素所扭曲,我国政府可以充分利用这一点在正常程序之外对各成员国展开游说,特别是用户产业集中的欧盟成员国,基于自身利益和与我国贸易关系的考虑很可能在态度上倒向同情甚至支持我国。如2000年欧盟对日本打火机的反倾销案②复审中,欧委会曾两次建议维持征收反倾销税,但是由于日本的多方游说,导致多数成员国站在出口商一边,最终使反倾销措施得以取消,这就很说明对欧洲理事会进行游说的重要性。那么,我国政府也可以从中获得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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