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问题及对策

2009-07-08 02:44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8期
关键词:审判监督司法机关民事

徐 乔

摘要民事审判作为司法机关调节和规范民事行为的重要手段,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十分重大。我国的民事审判工作程序经过多年的发展,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也暴露出许多的问题和不足。本文通过对于我国现行民事审判工作现状进行分析,归纳总结出一些工作中的问题,并依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民事审判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168-01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基础性法律体系趋于完整,依法治国工作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就。民事审判工作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在调节公民民事纠纷、规范各项民事活动方面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过去的几年时间,我国各级司法机关以“用司法保障民生”为指导,借鉴欧美国家先进经验,采取多种有效措施提高民事审判工作水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坚持效率与公平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廓清民事审判涉及的领域。几年来,各级司法机关秉承“效率与公平相结合”的原则,妥善审理各类民事案件。对一些诉讼时效性较长、取证调查过程需时较长的民事审判案件,采取缩短调查时限、改变取证方式等方法,切实保障诉讼双方的根本利益。同时,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及指导性法规,对以往民事审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及时更正和规范,保证司法公正性原则不受侵犯。

司法机關针对近年来发案率较高的解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农村土地承包、商品房买卖、建设工程施工等各领域,进一步明确了民事审判工作的调节对象,推出了一系列司法为民的举措,充分发挥了民事审判在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稳定、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方面的重要作用①。

第二、进一步完善民事审判法律依据。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民事纠纷层出不穷,现有民事法律已经不能适应社会需要。因此,我国司法机关相继制定出台了一批针对新出现的民事纠纷问题的司法解释。在这批司法解释的制定过程中,司法机关充分吸收了判例法国家的典型经验。

第三、坚持判决与调节相结合。在近年来我国民事审判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更多地采取民事判决与民事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在判决与调节机会均等的情况下,以民事调节为主。这一原则充分体现出我国以人为本的立法及司法原则。

据统计,在全国法院审结的民事案件中,有50.74%的案件经法院调解,诉讼双方当事人和解,或达成和解协议、或撤回起诉。2007年民事案件一审服判息诉率比2006年提高0.25个百分点,申请执行案件数量同比下降2.83%,社会效果明显②。

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我国民事法律体系建立的时间还很短暂,现阶段我国民事审判工作仍然存在许多的问题和不足,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民事审判中若干指导思想存在偏向性,略显僵化呆板。以我国民事审判工作中“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指导思想为例。“实事求是”固然是保持法律公正性的重要思想,但是贯彻到司法实践过程中,“实事求是”就变成了所有的已经结案的案例都需要严格还原事实真相,一些依据原有法律审理结案的案件,由于不符合时代发展及现行法律的要求,必须推倒重来。这样做,一方面大量消耗人力物力,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严重损害了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完整性。

第二、民事审判监督考核机制仍不完善。在我国现阶段司法监督体系中,虽有对司法审判监督机制,但这些机制大多与其他司法监督机制结合在一起,没有针对民事审判原则和特点的特殊规定。此外,这些监督机制的执行主体较多,人大机关、纪律检查机关等都能成为监督工作的主体。这就为有关部门统一实施司法监督制造了障碍。

为更好地发挥我国民事审判制度在调节民事纠纷、规范民事行为的重要作用,笔者认为,在今后的司法工作实践中有以下对策:

第一、尽快建立“依法纠错”制度,完善现有的民事审判监督评价机制。在今后的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各级司法机关应该合理灵活地掌握“实事求是”的指导思想,在充分维护既有法律和审判工作权威性的基础上,尽快建立“依法纠错”制度。按照法理学的一般规律,司法程序是解决争议的最后一道程序,生效的判决、裁定是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最终确定,它具有法律约束力,其特征之一就是稳定性、终局性,不可任意变动③。建立“依法纠错”制度,就是在保证现有法律权威性的基础上,保持对既有事实实施法律审判的阶段性和渐进性,防止“朝令夕改”的判决现象发生。

与此同时,逐步规范民事审判监督机制,明确执行主体和具体措施。要建立完善的审判绩效考核机制,将民事审判监督工作纳入行政监督工作全局之中加以对待。

第二、坚持与时俱进的工作作风,充分借鉴欧美国家的先进经验。按照国际法学界的惯例,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有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的独特的法律习惯。同时,我国又是成文法法律体系国家,与欧美地区判例法法律体系国家相比,无论是审判制度还是司法量裁原则都有很多的不同。差异是沟通与合作的基础,也决定了我国在完善法律体系的过程中能够与不同法律制度的国家相互学习,借鉴取长补短。

由于民事审判工作的调节对象几乎涵盖了社会各个方面,并随着时代的进步而不断扩大,民事法律制度必须加快更新速度和节奏,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今后,我国司法机关还要充分借鉴了西方判例法国家的先进经验,利用判例作为规范调节民事行为、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措施的重要根据。充分体现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法理学特征。

社会法律体系的完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随时调整前进的方向。民事审判工作水平是一个社会成熟进步的标志,也是一个国家民主化程度的重要体现。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必须深入研究民事审判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将人民群众的需要上升为国家意志,民事审判工作必将成为人民利益的切实保障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不竭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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