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范高校在学生管理中的法律风险的思考

2009-07-08 02:44王秀慧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8期
关键词:纠纷高校学生权利

王秀慧

摘要高校学生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是高等教育发展中的新问题。近年来,高校在学生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法律问题日益突出,本文从依法治校的角度分析了高校在学生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提出了相关的解决途径。

关键词高校学生管理权利保障法律思考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258-01

一、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从法律的角度看,一方面表现为以行政法律关系为主要特征的行政教育管理,如,颁发学位证、毕业证。另一方面表现为以民事法律关系为主的日常管理。高校在学生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可以表现为:高校招生方面的法律风险、学籍管理方面的法律风险、高校对学生违纪处分方面的法律风险、高校教学管理方面的法律风险、高校安全及学生的日常行为管理方面的法律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在对“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书一案”的判决:“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这些单位、团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他们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发生的争议,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法院在这一判决中认为,高校属于我国行政主体中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因此高校才可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已经确认高校具有行政主体地位。而在《高等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看出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高校收取学费、提供教学、包括住宿和饮食在内的后勤服务以及对学生的人身、财产所给予的安全保障则明显地构成了民事法律关系。

二、高校在学生管理中的法律风险

随着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日益增强,高校多年形成的管理规章制度与不断完善的法律、法规相脱节,导致高校在学生管理方面存在诸多法律风险。

(一)忽视学生的程序性权利

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大学生享有告知、申辩、听证、申诉、起诉和上诉等程序性权利。然而,目前我国高校在学生管理中的相关条例规范比较简单,涉及违纪处理程序以及其它程序方面的内容很少,特别是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却很少考虑学生程序性权利。典型的案例是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侵害其学位权案。①学校败诉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学校在对田永因为考试舞弊做出退学决定后,并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也没有给其办理退学手续,依然为田永正常注册、安排教学活动直到修满学分并通过论文答辩,也没有给田永申辩和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诉以实现救济的权利和机会。

(二)实体规则不健全

我国的《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比较详细地规定了学生的权利种类,但是保障学生具体权利的法律规范缺失。对学生权利有影响的规则,大多是教育行政部门或各高校制定的,很多高校对学生的管理规定创设了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的新处罚或新义务。如果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了法律、法规,则依此对学生进行的管理和处分必然是违法的。

(三)行政管理意识浓厚致使侵犯学生权益现象时有发生

目前学生维权的一个热点就是高校侵犯学生生命健康权和隐私权,如因为对学生宿舍进行检查、对违纪学生进行公示等事件,被学生诉至法院。这反映了高校在管理中的错位,把行政管理意识带入了民事管理,忽视了学生的人格权、人身自由权和财产权,从而导致侵害学生权益的发生。

三、防范高校在学生管理中的法律风险

依法开展学生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加强法制建设,防范高校在学生管理中的法律风险是必要的。

(一)树立法治精神,坚持依法治校

高校管理必须贯彻法治理念,形成自觉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学生、调处纠纷的观念。在我国正逐步走向法治的今天,能否切实保障和维护与受教育权相联系的各种正当权益,应是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者必须树立法治精神和维权意识,体现对人的尊重与关怀,创造体现法治精神的育人環境,让学生在潜移默化中逐步培养现代法律意识。同时,要加强法制宣传和实践,增强大学生的纪律意识、法律意识,引导学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二)建立尊重学生权益的学校管理制度

高校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规范性与可操作性原则,建立以学生的受教育权为出发点和归宿的学生管理制度。《学生违纪处理条例》是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应强化程序性规范的法治原则,建立重大事项的公示、申诉、调查、听证及处罚、裁决及行政决定的作出程序。要明确处理权限划分。要规定有效证据的范围,包括造成事实的有关物证、人证、被侵害人签名的检举材料、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等。在处理决定作出之前,要保障学生的知情权和申辩权,要明确规定受处理学生的申诉期限和学校受理机构等。要充分重视学生的程序权利,防范本不该发生的诉讼,维护学生与学校的信任关系,从而可最大限度地防范法律风险。

(三)构建学生管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相互协调地共同存在所结成的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运作调整系统②。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具有多元化的特点,成为社会人的条件还不完全成熟。同行政解决方式相比,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具有时间短、程序简,易于调整学生之间的人际关系等特点和优势。以非行政的对话方式解决纠纷,有利于缓和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最大限度地回应学生对纠纷解决的需求。这些纠纷解决方式包括学生自治、调解、听证以及行政处分及复议等制度。

(四)完善学生管理机构,建立一支懂法的学生管理队伍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队伍应当职业化和专业化,不仅要具备良好的素质和知识结构,还要具备成熟的工作经验和方法,具有善于处理和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应变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特别是在学生管理中,要善于运用法律的思维和方法处理学生管理中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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