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至上主义:哈耶克的自由政治观梗概

2009-07-08 02:44赵恩朋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7期
关键词:奴役哈耶克计划经济

赵恩朋 朱 军

摘要1929年爆发的资本主义经济危机普遍而持久,许多知识分子以“社会正义”、“收入平等”和“就业保障”为理想目标,主张“铲除私有制度”和“推行计划经济”。然而,哈耶克曾亲历德国社会主义运动并目睹希特勒上台,清楚地认识到干预主义理论的谬误,对许多鼓吹“舆论一致”、“全民族最高利益”、“个体服从集体”等价值观念的现状和前景深感忧虑。于是,他奋笔疾书,写下了《通往奴役之路》一书,该书后来成为阐述古典自由主义理论最著名、最受欢迎的书籍之一。

关键词集体主义民主法治计划经济

中图分类号:D0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214-01

一、何谓“通往奴役之路”

对哈耶克而言,“通往奴役之路”喻指20世纪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历二三十年代大危机后的国家政策的“左转”,即积极干预经济、加大调控力度等做法。随着自由市场制度的瓦解,这些做法逐渐代表了国家进行中央计划的开端,个人的经济自由和人身自由都将化为乌有。他认为,这样使国家权力无限膨胀,侵害公民自由与权利,导致独裁和恐怖,不啻是“通往奴役之路”。

哈耶克在批判计划和高度集权的基础上阐发自己的自由至上主义。他认为自由就是一种“人的状态”,“在此状态中,一些人对另一些人所施以的强制,在社会中被减至最小可能之限度”。于是,他激烈抨击国家对市场机制自由运转的一切限制,认为国家干预对经济自由和政治自由构成了致命威胁,必须反对集体计划和极权主义。

二、自由至上主义政治观梗概

自由至上主义是哈耶克政治观的核心,梳理一下其自由政治观梗概有助于全面、系统地把握其思想体系,也有助于理解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派的理论架构。为了能更好地把握哈耶克的自由政治观,可从以下几个主要维度来认识这一理论。

(一)关于集体主义的讨论

哈耶克认为:“把个人作为人来尊重,就是承认他在他自己的范围内承认他的看法和趣味是至高无上的。”即承认个人意见和偏好在他自主活动的领域内是至高无上的,个人应作为其目标的最终判断者,每个人都应有充分的机会去发展自己的才能,不能混同于“利己主义”。个人主义是主张个人的独立性,但这不仅仅是自己的独立性,而是每个人的相互独立性,自己的独立要以他人的独立为前提,主张每个人有相互独立的个人利益;自己的利益要以互不侵犯利益,互相承认对方利益为保障,以互不侵扰和互不凌驾于对方之上为前提。

(二)关于民主的讨论

哈耶克认为:“民主本质上是一种手段,一种保障国内安定和个人自由的实用手段。它本身绝不是一贯正确和可靠无疑的。”“如果民主制度决定了一项任务,而这项任务又必定要运用不能根据定则加以指导的权力时,它必定会变成专断的权力。”他认为,真正的民主只能是基于自由的民主,而其他任何方式的民主最终都将走向独裁和奴役。民主只是保护自由和实现自由的一种政治制度,而决不是多数人有权对少数人的自由实施强制剥夺的制度。在以共同利益为名强调服从某种最高意志的前提下,不仅这种“最高意志”会强奸民意,人与人之间也互不尊重。他认为一个无产阶级专政,即使形式上是民主的,若处在集中经济管理体制下可能同专制政体一样破坏了个人自由。

(三)关于法治的讨论

哈耶克认为:法治“最能清楚地将一个自由国家的状态和一个在专制政府统治下的国家的状况区分开的,莫过于前者遵循着被称为法治的这一伟大原则。”法治是自由主义的最伟大的成就,“它不仅是自由的保障,而且也是自由在法律上的体现。”正是在法治问题上,哈耶克把自己的学说与“无为政府”和自由放任政府作了区别,认为关键不在于政府是否应该有所作为,而是政府的所作所为是遵循法治还是人治的路线——人治政府才是不足取的。法治的协调作用在于对公民和政府的行动自由都给予某种事前规定的限制。他认为,集体主义经济与法治是背道而驰的,由于当政者的意志在制定法律是过多考虑利益利害,以致政府制定法律往往“强加于人民”,“法律成了立法者为了他的目的而影响人民的工具”。

(四)关于计划经济的讨论

哈耶克认为:“竞争和集中管理二者如果是不完全的,都将成为拙劣的和无效率的工具,它们是用来解决同一问题的只能任择其一的原则……计划与竞争只有在为竞争而计划而不是运用计划反对竞争的时候,才能够结合起来。”在计划经济下的集中决策将因无法获得充分信息而失败。他认为计划经济由于缺乏完整的伦理准则支撑,依仗权力无限扩大公域而具不可行性。“私有制是自由的最重要的保障”,倘若用超经济力量实现公平分配是一种机械的平等。政府的行动最好是配合市场机制去进行,并且最大限度地保护私有制,保护市场的竞争机制。人治会使政府的行为因人而异,在没有规则的情况下会变成专断的权力。极权主义是可以为善也可以为恶的制度,运用它达到何种目的取决于统治者,他指出集体主义“最初把理性推到至高无上的地位,却以毁灭真理告终”。

三、结语

在马克思主义者眼中,“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未来理想社会是个人自由全面实现的社会。哈耶克把自由限定在过于狭小的范围内,那么他所谓的自由基于私有财产制度之上,意味着一种新的奴役形式。当然,任何理论都不是万能的,对其进行批判性思考、借鉴,取长补短方是良策。比如说,哈耶克对法律规则的高度重视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依然具有重要启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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