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公正执法与构建和谐社会

2009-07-08 02:44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7期
关键词:救助司法程序

齐 宏

摘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途径,也是维系协调与和谐发展的保障,和谐社会必定是法治社会,法治社会则必须实现公正执法。公正执法不仅要实体合法,更要做到程序合法。本文提出应当以健全的法制保障社会和谐;以规范的程序运作实现社会和谐;以有效的司法救助维护社会和谐。

关键词公正执法和谐社会民主法治公平正义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248-01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当前我国发展目标的科学定位,正在成为新时代中国发展进程中的主旋律,时代的关键词也由改革开放前一个时期的增长与效率,扩展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协调和谐等。然而,从全国人大委员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投票看,反对票、弃权票呈越来越多之势;前不久,发生在云南省晋宁县看守所的“躲猫猫”事件,引起广大网民的质疑和群众的强烈不满,执法犯法事件时有耳闻。执法不公的现象越来越严重,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背道而驰。如何实现公正执法成了当前一大热题,本文从三个方面加

以阐述。

一、以健全的法制保障社会和谐

和谐社会最本质的内涵是秩序,而要达到安定有序,根本的保障是法律。法律作为消除或预防无序状态的首要的、经常起作用的手段,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基础性的意义,是其他任何方法和手段都不可能代替的。随着我国向法治社会大踏步前进的步伐,近30多年来我国的立法工作有了长足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框架基本形成。然而,法学界普遍认为我国法律还存在两个较大缺陷:一是有法律空白,使某些执法缺乏依据。当然,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由于立法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升华及相对固定性的特点,总要滞后一些,但是,有的立法长期滞后——如精神损害赔偿的专门立法,近十多年人们翘首以待、千呼万唤仍未出台——不仅给具体执法带来不便,也让别有用心者钻了法律空白的空子,损害了一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有的法律具体操作性差,伸缩性太大,给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太大。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有的执法者素质不高等原因,往往利用法律的伸缩性徇私枉法。这不仅容易造成腐败影响执法公正,而且还会影响效率。据有关资料,近几年新加坡每个法官每年平均结案500多个,我国法官一年每人平均——包括简易程序审结的只有50个左右,其中原因固然很多,但新加坡的法律具体明确操作性强,确是一个重要因素。诸如此类的问题,首先应在立法的层面加以解决。在此基础上,以强化制度建设为核心,力求每一个执法环节,每一个执法行为都有章可循,为公正执法奠定良好的基础条件。

二、以规范的程序运作实现社会和谐

程序是实现执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具有程式化、规范化的特点。在司法领域,与实体法规范平行对应的诉讼程序则是对诉讼结构中各个环节、各种要素进行规制使之达到一种相互协调状态的体现,蕴含着对各种利益合理表达、权利妥当先例、程序主体各安其位的理性追求。做到程序合法,必须克服和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现象,树立实体程序并重的理念,严守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的规定,贯彻裁判者中立和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尤其是行政执法,贯穿于人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意义重大。在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德国、日本,大都制定了《行政程序法》。我国虽未制定专门的《行政程序法》,但在《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中都包含着行政程序法的内容。体现程序公正的核心内容是听证,听证的基本含义就在于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在西方,它来源于古老的“自然公正”法理,即要求任何公共权利的行使,都必须听取相关利益人的意见。我国在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程序中规定适用听证,一方面是促使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或重大许可事项之前,应当慎之又慎,避免出现不公正导致行政争议;另一方面是赋予处罚相对人或行政许可申请人,有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而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以抗衡权力滥用对他的侵害。

三、以有效的司法救助维护社会和谐

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和救助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宪法人本理念的重要体现和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因此,更好的倾听弱势群体的呼声、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始终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任务。

做好司法救助工作应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在立案环节上减轻困难群体经济负担。严格执行最高法院关于司法救助的各项规定,依法缓、减、免交诉讼费用,让有理无钱的困难群体打得起官司。二是在诉讼环节加强诉讼指导,提升其诉讼能力。按照社会通常认知标准制作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供当事人阅读领会,使其明确应知应会的诉讼常识。执法人员要在不损害裁判中立的前提下履行必要的释明义务,为当事人宣讲关系切身利益的各种程序权利、实体权利的意义及使用方法和应遵循的诉讼义务等。三是在执行环节确保弱势群体利益。对以弱势群体为申请人的,应优先执行,确保执行标的尽早到位;对以弱势群体为被执行人的,应把维护生存权放在首位,慎用强制措施或变更执行手段。四是加强调研,推动建立弱势群体司法救助基金。重点用于那些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严重侵害,囿于司法裁判功能的有限性和穷尽执行手段仍不能使其损害得到填补、导致生活极度艰难的困难群体。

总之,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人民群众对公正执法的期盼会持续高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公平与正义需要公正的执法来维护。执法部门要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科学发展的高度认识和全面推进公正执法建设,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建新机制、增强新本领,以公正执法来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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