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案例教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09-07-08 02:44马芳琴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7期
关键词:法学案例教学法

马芳琴

摘要当前案例教学成为法学教学方法的一次革命,对法学教学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但在其被广泛运用于实践教学的过程中,却越来越多的暴露出法学实践性教育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本文就法学案例教学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案例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师素质

中图分类号:G633.9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310-01

案例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法,最早于1870年由当时担任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的克·哥·朗道尔教授创立。一百多年来,案例教学法成为美国乃至整个英美法系国家法学院最主要的教学方法。它是20世纪20年代美国法学院协会著名的会员法学院进行系统性和评判性分析而采用的标准化教学方法。我国自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方略以来,法学学者开始案例教学研究。在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是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重要途径,一般它不要求讲解抽象的法学理论,而是根据案例集,由学生课前准备形成自己初步的意见,课堂教师引导学生分析案例,提出问题学生共同讨论,最后由教师进行必要的总结。

一、案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案例选取存在诸多问题。目前市场上相关法学案例教材参差不齐,要么是事例汇编,要么是经验论证,普遍存在的问题有:或局限于知识点案例,缺乏综合案例;或案例陈旧,没有新意;或有意编造,无真实性可言。特别是新兴法律部门(如经济法)相关国外案例很多,国内案例很少,且都着重于叙述说明,忽略提供背景材料。这无疑是教师授课辅导的巨大障碍。

第二,举例教学与案例教学区分不清。举例教学又为举例说明法,是教师在授课中,为了解释某一法学原理、法律制度或法律条款而列举一个或几个实例进行说明的教学方法。目前很多人对于案例教学的理解仅停留在对课本知识的解释和说明层次,这样的案例往往过于直白和简单,而学生很轻易的就能得出结论,更不会积极思考,久而久之学生就没了参与课堂讨论的热情。

第三,案例教学的方法单一。通常情况下案例的文字较多,有一定的深度和难度,在黑板上抄写要花费大量的时间,教师读学生记录的方式也很难让学生在短时间内对案例有透彻的理解,很容易让学生滋生厌烦情绪。

第四,任课教师缺乏应有的实践经验。实践经验缺乏是年轻教师共同的弱点,而案例教学对于教师是一个不小的挑战,在师生双方的对话中,教师的学识、水平及应变能力将暴露无遗。若事先不做深入的探析,把握好案例的关键点,课堂上就无法做好案例的点评和总结。

第五,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对法学案例教学存在一定影响。现代法学教育的方向是“宽口径、厚基础、复合型”,而司法考试制度的要求是“职业化、专业性、单一型”。由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际在考生面前竖起了一个标竿,所以教学上主要更多讲求应试教育,以提高通过率为目标,而对学生的应变能力、实际操作能力、思维的机敏性以及雄辩的口才等方面的训练内容较少。

二、加强案例教学的对策

第一,法学教师的素质需综合发展。法学教师应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压力为动力,认真学习案例教学的理论知识,提高理论知识与执教水平,而且要站在相关学科的立法前沿,掌握最新的立法动态。特别是从事模拟法庭教学指导的教师必须有丰富司法实践经验、较高实践操作能力和较强应变能力。此外,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技术在教学中的广泛应用,要求教师不仅要掌握专业学科知识,还要熟悉多媒体教学的各种技术,包括制作电子课件,在网上接收、批改、回复作业、论文,浏览、下载教学所需的资料,制作多媒体教学平台,甚至于可以利用双向视频系统、博客等最新的技术与学生进行互动式的交流、答疑、解惑。所以,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首先要求的是教师素质的提高,教师做到了传道、授业、解惑,才能达到通过案例启发学生思维、培养学生综合能力的目的。

第二,任课教师精选案例。案例教学所选案例应具有以下特征:(1)所选案例综合性强,以典型为原则,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案例一般涉及多个部门法的综合性知识,且案情一般较复杂,涉及法律关系较多,分析解决需要综合能力。(2)所选案例新颖,可读性强。案例选取应注重时效性,应选取较新颖的案例,而且应具有一定的情节,不可过于简单。(3)所选案例程序性材料应丰富、详细。案例选取时要注重整个案件的发生、发展、动机、背景、当事人、辩论、辩护意见、判决结果等材料的完备性,学生参与的案件定要有完整的各个程序必备的材料,这样才能使学生完整把握案件的来龙去脉,便于通过案情分析出案件的法律原理,得出基本正确的结论。同时在分析过程中,可列举出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法理帮助学生提高法律的综合应用能力。(4)所选案例具有真实性,尽量不要编撰,要选取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案例。真实的案例来源于现实生活,具有真实性,同时它又是从现实生活中搜集、经过筛选、提炼后的成果,更能反映实际,也更具有说服力。(5)所选案例具有可辩性。适当引用有争论性的案例,可以锻炼学生分析法理问题能力、法学知识综合应用能力和辩论能力,也可以增强案例实践教学课程的教学效果,使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得以发挥。同时还会发现现存法律的漏洞和缺陷,深化教学层次。

第三,案例教学应采用多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可以采用多种授课方式,如课堂讨论、多媒体教学、模拟审判、法庭旁听等模式,充分调动学生参与的积极性。

第四,实行小班授课制。目前我国法学院校对教学班的单位建制,名义上以50人左右的班为单位,而实践中往往采取多班合并听课的做法,合并后少则100人,多则200人。在这种大班或者全班听课的情况下,开展案例教学是相当困难的,即便勉强采用,也不可能产生应有的效果。因而实施案例教学必须实行小班授课制。

第五,与司法实践部门密切合作。案例教学法的运用要求法律院校必须加强同司法部门合作,共同创办教学基地。它不仅是法学科大学生的实习基地,也是平时教学的辅助基地。学生可以到基地观摩疑难案件的审判,同法官、学者、专家讨论,以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教师也可从司法部门收集疑难案例,充实案例教学内容,从而提高案例教学的质量和效果,提高学生参与模拟审判的积极性。

总之,法学教育除向学生传播法律知识外,更应注重对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案例教学法有助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是推进素质教育,培养高素质、高水平、应用型法律工作者的有效途径。

猜你喜欢
法学案例教学法
《南大法学》征稿启事
《南大法学》征稿启事
案例4 奔跑吧,少年!
《南大法学》征稿启事
批注式阅读教学法探究
实施“六步教学法”构建高中政治高效课堂
随机变量分布及统计案例拔高卷
发生在你我身边的那些治超案例
法学
一个模拟案例引发的多重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