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多少报复假汝而行

2009-07-10 09:03
检察风云 2009年10期
关键词:诽谤罪官员公民

杨 涛

某些地方政府官员在公民并没有直接点名批评某个官员而是直接批评地方政府的违法行为时,竟然创造式地设立了“诽谤政府罪”,对举报的公民进行抓捕、判刑。

近期,诽谤再次成为各大媒体争议的焦点。这并非是说老百姓一夜之间对自身的名誉权突然特别关注起来,也不是说法院对于老百姓的名誉权突然给予了特别的保障,一切源于“诽谤”一词被官员、政府生搬硬套地拉郞配,官员、政府频频动用公权力对付那些告状、举报的公民。近期发生的“王帅案”、“吴保全案”等等一系列案件,再次将所谓的诽谤官员、政府的问题突兀在公众面前。

诽谤官员,狼烟四起

诽谤,从民法的角度,它是指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传播不利于特定人(包括公民个人、法人和某个特定的群体)名誉的虚伪事实或者以传播的虚伪事实为依据进行不利于特定人的不当评论,例如,诬指某人有某种违法行为或者犯罪行为,诬指某人有令人厌恶的疾病(性病、艾滋病、麻风病、精神病等),诬指某人有违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规范的行为(如通奸、乱伦、鸡奸、兽奸等),诬指某人有严重的个人不良习惯、嗜好(如吸毒),诬指某人有某种不良目的,新闻报道事实失实,“拔高”某人影响的虚伪事实,引用已经报道某人有不良行为的事实,在媒体上发表上纲上线的评论等等。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但是,如果诽谤的动机恶劣,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则可能上升为刑法中的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现如今,在实践中,诽谤罪却异化成为官员打击报复异己,压制公民举报和控告的不法二门。一时间,在神州大地,官员动用公权力,四处抓捕在网上发帖举报或者通过手机调侃官员的公民,公民因为“诽谤”被行政拘留甚至入狱不乏其人。

2006年8月15日,彭水县教委的办事科员秦中飞写了一首这样的词:《沁园春·彭水》“马儿跑远,伟哥滋阴,华仔脓胞。看今日彭水,满眼瘴气,官民冲突,不可开交。城建打人,公安辱尸,竟向百姓放空炮。更哪堪,痛移民难移,徒增苦恼。官场月黑风高,抓人权财权有绝招。叹白云中学,空中楼阁,生源痛失,老师外跑。虎口宾馆,竟落虎口,留得沙沱彩虹桥。俱往矣,当痛定思痛,不要骚搞。”

词写好后,秦用短信以及QQ转发给了其他朋友。时隔半月,警察突然找到了他。秦中飞被彭水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刑事拘留,关押在看守所。10天后,经过数次提审,公安局于9月11日对其正式下发逮捕令。他在被关押了近30天后,由公安局动员其远房堂兄“取保候审”。其间,公安机关还传讯了接收短信的十多个人,以及这些短信的二次甚至三次传播和接收者,“至少有四十多人受到牵连”。

此案经媒体曝光后,引发全国舆论的质问,重庆市有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进行了调查,认定这是一起政法部门不依法办案,党政领导非法干预司法的案件,最初司法机关介入,源于党政领导指示,对嫌疑人的处理,迎合党政领导意志。2006年12月,重庆有关方面免去蓝庆华彭水县县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并宣告秦中飞无罪,秦也获得了国家赔偿。

2006年3月的一个周末,山西稷山县人大法工委主任杨秦玉和县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南回荣到稷山县农机局局长薛志敬家里聊天时,提到了该县一个土地被卖事件,政府本来向社会承诺,要在这块地上建“稷山标志性建筑”,却突然卖给个人搞房地产开发。他们认为政府朝令夕改,认为是县委书记李润山失信于民。在随后十多天的时间里,他们三人搜集证据,斟酌词句,几易其稿,完成了“众口责问李润山”一文。这篇文章分别邮寄给运城市委书记、市长,稷山县四大班子及各局办部分领导,共计37份。

文章寄出10天后,他们招来了警方的调查,在羁押期间,纪检委办案组人员到看守所与他们谈话:“你们犯了严重错误,要深刻地写检讨,这是最后的机会。”

8月2日,南和杨被戴着手铐押进警车带至县委大楼一间会议室内,在全县所有科级以上干部及部分退休老干部近500人的面前作了检查。大会上,两人同时被宣布开除党籍、撤销职务。之后,杨秦玉、南回荣分别因诽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一年后,薛志敬也因犯诽谤罪,被判刑一年,缓刑三年。此案经媒体曝光后,有关方面拒不纠正错误。县委书记李润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还表示,就是这样的审判结果,还有自己“宽宏大量”的因素。

2007年10月中旬,在陕西省志丹县城流传一条手机短信,短信改编自民间广为流传的一个荤段子,内容讲的是一名遭到强奸的女子在向公安机关描述作案者特征时,编发短信者张冠李戴将县上14名领导干部按照个人特点编入短信,并将该短信进行补充修改后,发给朋友,很快便流行开来。志丹县委、县政府对转发传播该短信的左某、曹某、高某、刘某等4名科级干部予以免职,并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对传播该短信的农行某营业所所长宋某,要求农行拿出处理意见,报经县纪检、组织部门同意后处理;一般干部和职工转发该短信,由所在党委拿出处理意见,报经县监察、人事部门同意后处理,并由监察、人事部门备案,所在单位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此外,李某、孙某因编发并传播此条手机短信,涉嫌诽谤罪,被依法逮捕……

这些所谓的“诽谤案”,每一起被媒体披露后,都引起舆论和民众的猛烈抨击,有些案件也在舆论的抨击下引起上级政府和领导的重视,从而撤销了案件。

出现这种结果,绝非偶然。在多起所谓的诽谤官员案件中,事实上就是官员对于公民的举报、控告的打击报复,这是对公民的监督权利的粗暴侵犯。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政府官员是公民选举产生的,政府官员是维护公民权利存在的,对于政府官员侵犯公民权利和公共利益的事情,公民就有权站起来批评、控告政府官员。动辄对公民以诽谤治罪,实际上就是要钳住公民的嘴,禁止他们行使控告、批评的正当权利。

而且,即使个别公民的批评、控告有所偏激,甚至可能失实,作为行使公权力的官员也有容忍的义务。公权力天然存在越轨的趋势,如果失去监督,那就会肆意妄为,如脱缰之马,所以,我们要鼓励公民不断地站起来监督官员、监督公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容忍公民的不当批评。因为,正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局长李毅中所说“不能要求媒体每句话都说得对”——因为“媒体不是中央纪委,媒体不是审计署,媒体不是调查组”。媒体不能完全调查清楚事实,公民就更不可能。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外,都应当由被害人自己提起诉讼。但是,在诸多所谓的诽谤官员案件中,除了个别退休官员是自己提起民事诉讼外(如安徽省阜阳市张西德控告作家陈桂棣夫妇的作品《中国农民调查》诽谤案),官员几乎都是动用公权力抓捕公民,将自诉案件变成公诉案件,只要是所谓涉及“诽谤官员”都“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完全置法定程序于不顾。

批评政府,诽谤治罪?

“诽谤官员案”发展到登峰造极的地步,就是某些地方政府官员在公民并没有直接点名批评某个官员而是直接批评地方政府的违法行为时,竟然创造式地设立了“诽谤政府罪”,对举报的公民进行抓捕、判刑,直接加剧了“以言获罪”的恐怖氛围。

河南灵宝地方政府以建设五帝工业聚集区为名,“租”用了大王镇农地28平方公里,其中大部分是基本农田,约3万余农民将失去土地。而“早已不做热血青年好多年”的公民王帅终于按捺不住,在通过网络信访多次向河南省国土厅举报地方政府违法征地无果的情形下,将相关举报和照片贴在网上。今年3月6日,王帅被河南灵宝警方以涉嫌诽谤罪为由,从上海带回到灵宝,并被刑事拘留8天。此事被《中国青年报》披露以后,同样引起了全国舆论的愤怒,连日来,各大媒体纷纷发表文章,对灵宝警方的所作所为进行了猛烈抨击,此事引起了河南省副省长、公安厅厅长秦玉海的高度重视,河南警方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纪律处分,而王帅也获得了共783.93元的国家赔偿。

王帅案尚未平息,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媒体又曝光出“吴保全诽谤案”:因为网上发帖指出政府违法征地而被抓的39岁内蒙古男子吴保全,已在牢狱中被羁押整整1年。2007年和2008年,他两度被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警方跨省抓捕,第一次被刑拘10天,第二次以诽谤罪被判刑1年。吴不服而上诉,市中院以事实不清为由裁定重审。结果,在没有新增犯罪事实的前提下,刑期却从1年改判至2年。而且,一审法院还在判决书中称“辱骂诽谤他人及政府”,把辱骂政府当作定罪的重要理由。此案同样引起公众的声援。据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领导4月21日介绍,鄂尔多斯市中院院长已对“吴保全诽谤案”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案件已经进入再审过程。

所谓诽谤政府也被治“诽谤罪”,开了一个危险的先例。所谓的诽谤罪,根据刑法规定,诽谤的对象是自然人,并不包括任何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尤其是政府机关。国家机关没有名誉权,既然没有名誉权,就不存在诽谤的问题,也就不存在用这一罪名治罪。在我国《民法通则》中,法人也享有名誉权,那是将自然人的名誉权向特殊法人(如公司、企业)的一种延伸,是考虑在市场经济下,一些公司、企业处于竞争的环境,对他们公司声誉的损害,直接导致他们的生产经营蒙受损失。但是,对于公法人的国家机关来说,他们无须处于市场环境之下,没有竞争和生存压力,无所谓名誉权。当然,政府的高效运行,需要有一定的声誉,但这种声誉的获得不是靠遏止民众的批评来获得,而是需要公信。

政府所需要的公信,恰恰是建立在允许民众的批评基础上,甚至包括不当和失实的批评。从理论上讲,政府并不是天然存在的,而是由民众赋予其权力,并由民众纳税养活的,政府的唯一目的就是为民众服务。但是,政府一旦组成,就容易形成小集体的利益,容易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权利,从而背离组建政府的宗旨。所以,宪法和法律就要鼓励公民站起来,人人都来批评和监督政府,保证政府的权力在正常的轨道行使。而要让公民能大胆地批评和监督政府,就要倡导一个宽松的舆论氛围,要容忍公民对政府不当甚至是失实的批评。一个能容忍公民批评的政府才可能有为公众谋福利的动力,最终才能获得政府高效运行所必备的公信。

相对于与单个公民而言,掌握了公权力的政府是强大的,它具有很强的媒体公关能力和众多公共资源,可以来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对失实的批评进行澄清。在国外,政府通常都设立公共关系部门,与媒体进行协调与沟通,并且也有进行信息发布和信息公开的相关平台。我们国家的许多地方政府更是办有党报、党刊、电视台、广播和网站,具有强大的媒体公关能力和新闻发布平台。政府完全可以通过自办的媒体或者通过新闻发布、信息公开等方式来澄清所谓的失实批评,无须进行名誉权的诉讼更遑论借助诽谤罪来维护自身的声誉。

防范官员滥用“诽谤罪”

是什么原因,使得今天的所谓诽谤官员与政府被治罪的现象风起云涌呢?

从大的背景看,虽然我们的经济高速发展,而法治并不健全,政府权力仍然得不到有效制约,滥用权力和腐败现象凸显,在征地拆迁、国企改制等方面,利益分化、矛盾突出。

同时,民众仍然无法通过正常的渠道来举报腐败、惩治贪官,权利意识高涨的公民便通过诉诸传统媒体或者网络、手机等新型媒体来举报腐败和发泄不满。

而官员之所以能借助诽谤罪来将举报的公民治罪,无外乎利用了几点:

一是利用了其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的职权优势。在地方司法机关人财物都在地方党政控制之下,一些地方党政领导就能左右地方司法机关的意志,他们可以让公安机关立案、让检察机关起诉、让法院审判;

二是利用了法律上的漏洞。比如法律中关于“诽谤罪”是自诉的规定中,却又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再比如在我国民法和刑法中,都没有“公众人物”的概念,对于官员起诉公民不需要证明公民有“实际恶意”,这让官员的治罪很容易得逞;

三是利用了封锁信息和打压媒体的办法。比如官员可以压制本地媒体不准报道,阻止外地媒体进行报道,使得众多诽谤治罪案件不为舆论知晓。实践证明,只要有舆论支持,相当多的案件最终还是能得到上级干扰,得到公正处理。

在“依法治国”方略提出十二年,建设“法治政府”口号提出五年后的今天,仍然出现大量的以诽谤官员对公民举报治罪的案件,实在令人感到悲哀和震撼。如何遏制官员滥用权力,以诽谤治罪于举报公民的现象?

在民法和刑法中,无论是诽谤侵权和诽谤罪,都应当更完善构成要件,应当在法律中确立“公众人物”概念,要将官员列入“公众人物”范畴。那么,官员无论对于公民提起民事还是刑事诉讼,都必须证明公民所说的事实失实,并且应当具有“实际恶意”,才能判定公民侵权或者有罪。而对于批评国家机关的,无论是否失实,都不能以诽谤罪治罪。在关于诽谤罪的诉讼程序上,应当立法明确哪些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除此之外,一律由官员自诉。

针对地方官员利用控制地方司法机关人财物的权力来操纵司法,打击报复举报人,以“诽谤罪”治罪的情形。应当加大司法改革的力度,可以让诽谤政府官员的案件由上一级法院来审理,做到相对公正。

防范官员滥用“诽谤罪”来打击报复,激活地方人大和人大代表手中的权力也是一个重要措施。对于出现打击报复的现象,人大代表应当主动使用手中质询权和罢免权,来质问官员或者将那些不称职的官员赶下台。当然,同级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此也责无旁贷,对于发现这种案件,发现一起就必须查处一起。

此外,新闻媒体和舆论监督是确保官员不能随心所欲利用“诽谤罪”来打击报复公民的重要途径。因此,加大新闻舆论监督的透明度,让记者能深入采访和自由报道,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这种现象的发生。■

编辑:靳伟华

链接:曾格案和沙利文案及其他

从西方法治国家的实践来看,不但对于诽谤政府和官员极少动用刑事手段,就是在民事诉讼中,要认定所谓诽谤政府和官员侵权也是极为慎重,适用与普通公民之间诽谤诉讼不一样的规则,限制政府与官员随意动用公权力甚至是借用诉讼来钳制公民言论自由和监督权利。

1732年,威廉·科斯比被英王任命为纽约殖民地总督。由于科斯比的贪婪与专制,激起了殖民地人民的愤怒。有一位名叫曾格的德裔移民,办了一份《纽约周报》,刊登一些批评和讽刺总督的短文和诗歌,因而被科斯比逮捕,并以“煽动诽谤罪”之名移交司法机关。为曾格辩护的是来自美国费城的著名律师安德鲁·汉密尔顿。他在辩护中提出两条原则:一是内容真实的言论不构成诽谤罪;二是陪审团(而非法官)有权决定被告是否有罪。最终,陪审团裁决曾格无罪。“曾格案”的贡献之一在于它颠覆了英国法律史上长期奉行的原则——“对国王及其官员的批评一律构成煽动诽谤罪”,而不管所谓批评是否真实,因为真实地揭露官员的恶行会导致民众起而反之,王土之稳定将不复存焉。该原则来源于“国王不可能犯错”的教条。而“曾格案”树立了“真实的言论不构成诽谤罪”的原则。

1960年3月,《纽约时报》刊登了一个整版的政治广告,声援学生抗议种族歧视。蒙哥马市公共事务委员会的官员沙利文认为,这版广告构成了对自己的“诽谤”,于是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美国法院两次审理,均判决《纽约时报》败诉并赔偿其50万美元。对此判决,《纽约时报》不服,又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又推翻了前两次法院的判决。在此案中,美国最高法院确立了“实际恶意”原则,即如果政府官员要在与其相关的名誉损失和诽谤案中胜诉,必须举证说明被告(媒体)在做出那些具有诽谤和诬蔑的报道时带有“事实上的恶意”,即媒体在进行有关原告的报道时清楚地知道自己使用的材料或信息是“虚假不实的”,或对其使用的材料和信息的真伪予以“肆无忌惮的无视”。布伦南法官指出:“错误的陈述也有‘呼吸的空间,故也需要保护。如果仅是事实错误,并不得抑制言论自由。”

对待诽谤政府的问题,美国法院也态度明确,不能对所谓诽谤政府治罪。早在1923年,美国伊利诺伊州法院就驳回芝加哥政府对一媒体的指控时就强调指出:“在这个国家没有法院曾经判决甚至暗示过指控政府的诽谤会在美国的司法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

在其他一些国家,对待诽谤官员和政府入罪也是禁止的。欧洲人权法院和美洲人权法院等国际司法机构都已裁定所谓以“侮辱”官员为入罪依据的法律直接侵犯了言论自由权与新闻自由权。印尼宪法法院最近宣布,禁止侮辱本国总统和副总统的法律属于违宪。在这项裁决宣布后,印尼法院于今年7月裁定两项以诽谤政府入罪的法律条款无效。印尼宪法法院的裁判说得好:“因为如果新闻记者因担心被逮捕或遭受其他惩罚而不敢充分监督本国公职人员的行动和政策,这些国家的公众就得不到需要的新闻和信息,无法对本国政府做出明智的判断和选择”。不过,侮辱和诽谤官员罪仍然在法国,德国,奥地利和荷兰等几十个国家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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