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性论与规范论比较研究

2009-07-31 07:50童建军
道德与文明 2009年3期
关键词:行动者德性伦理学

童建军 李 萍

摘要德性论和规范论是思想史中两种重要的伦理学理论类型,也是人类日常生活中两条重要的道德评价标准。它们之间存在分歧,但是也存在融合。人类生活中既需要德性,又需要规范,化规范为德性,化德性为德行;落实到教育层面,道德教育始于规范,成于德性。

关键词德性论规范论目的手段

中图分类号B8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09)03-0027-05

在西方伦理学中,德性论是最古老的形态。这尤其表现在以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古希腊伦理学中。它关注的基本问题在于:一个好人具有什么样的特质?如何成为一个好人?怎样获得好生活(幸福)?自近代以来,以康德式的伦理学和功利主义为代表的规范论成为伦理学中居主导地位的道德哲学理论。它关注的基本问题在于:应该如何行动?20世纪50年代以后,西方现当代思想家和学者对规范论提出了激烈的批评,并掀起了回归德性论的运动。作为人类日常生活中两条重要的道德评价标准,德性是更为根本的。从手段和目的范畴来看,规范论是手段,德性论是目的;落实到教育层面,道德教育始于规范,成于德性。

一、差异中的优势

德性论是古希腊伦理学的根本形态,德性因此成为其核心概念,这尤其明显表现在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伦理思想中。一个好人具有什么样的特质?如何成为一个好人?怎样获得好生活(幸福)?这些是以他们三者为代表的古希腊伦理学探讨的核心命题。。借用理查德·泰勒的话而言,古希腊德性论是一种关于“渴望”的伦理学。它主要关心的不是行为对错的标准,而是如何使自己获得“有德”的生存状态,实现幸福生活。古希腊的德性论传统一直延续到中世纪神学时代。托马斯·阿奎那提出了综合的神学德性体系,将柏拉图的四元德、亚里士多德的理智德性与道德德性、教父哲学的主要德性相融合,论证了以信、望和爱三大德性为主的神学德性,由此引申出人们应该追求的生活状态和内在品质。

自近代以来,以康德式伦理学和功利主义为代表的规范论成为伦理学中居主导地位的道德哲学理论。它们以指导和评价人类行为的基本规范及其证明为理论旨趣,重视道德规则的制定,重视人应该做什么,强调人们外显的行为与规则是否相符合,而非关注行动者的内在品质。按照规范论的这种理论旨趣,义务或者责任乃是道德的核心概念,道德判断和道德推理就是道德原则的应用。当代学者对以康德式伦理学和功利主义为代表的规范论提出了激烈的批评。

1958年,英国女哲学家安斯库姆发表《当代道德哲学》的研究论文,对现代道德哲学提出了系统批评,声称道德义务与道德责任等概念应当被抛弃,提出德性伦理的学术主张,被视为现当代思想家对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古典德性论的重新审视与历史回归。继起的美国哲学家麦金太尔以其经典的《德性之后》等著作将安斯库姆的学术旨趣推向深入。他们共同的基本理念在于通过继承亚里士多德的德性论传统,“重新回到亚里士多德”。但是在日渐壮大的现代德性论运动中,质疑和批评同样强势:德性论能够告诉我们应该做什么吗?

为了回应这种批评,现代德性论阵营中出现了规范化的理论动向。迈克尔·斯洛特、罗莎琳德·赫斯特豪斯以及克利斯汀·斯旺顿三位学者在德性论的框架中,提出了不同于康德式伦理学和功利主义的行为正确性的标准。它们分别是“以行动者为基础”(Agent—Based)的理论、“合格的行动者”(Qualified Agent)理论以及“以目标为中心”(Tar—get—Centered)的理论。尽管同属于现代德性论阵营,但是带着鲜明的规范化特质。

作为人类道德思想史中两种重要的理论,德性论与规范论是有区别的。在比较的基础上,罗莎琳德·赫斯特豪斯将德性论的特征归纳为:“以行动者为中心”而不是“以行动为中心”;思考“是什么(Be—ing)”而不是“做什么(Doing)”;关心好的(和坏的)品行而不是正确的(和错误的)行动;考虑“我应该成为什么样的人”,而不是“我应该做什么”;它采用特定的具有德性的概念,例如好、善、德等,而不是义务的概念,例如正当、责任等;反对把伦理学当作一种能够提供特殊行为指导规则或原则的汇集。

这些区别使得德性论和规范论对行动的道德正确性的判断和理解出现差异。规范论关注着行为是否提高了社会总体的幸福或者行为是否符合可普遍化形式;而德性论则考察行为是否出自主体的内在品质。因此,一个在规范论的意义上具有道德正确性的偶尔诚实的行为,在德性论的意义上会得出相反的结论。与日常生活中的道德直觉相逆的一次性行为因其可以带来社会总体的幸福而获得道德正确性,例如关于特殊情境中作弊的讨论。康德式伦理学将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说谎作为普遍的道德法则,排除了一切形式的谎言,由此对生活世界中善意谎言的存在置若罔闻。德性论没有提供类似于规范论的规则以评价行为,但它始终关注的核心在于行为是否出于内在品质。

除了赫斯特豪斯归纳总结的以外;德性论与规范论之间的差异还可以从另外的角度得到说明,这就是德性论指引下的德行是由内而外的,而规范论指引下的德行是由外而内的。对于德性论而言,德行的动力来自行动者的内在欲求,它直接同人的本性或者人的欲望相关。这在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传统德性论中可以得到确切的说明。亚里士多德提出,人类的最高善是幸福,它是灵魂合乎德性的实现活动。德性不是有助于幸福,而是幸福的内在要素。人类欲求幸福,联结着德性,外化为德行。为此,麦金太尔认为,在古希腊伦理学中,道德词汇同欲望的词汇保持着勾连。例如只有依据后者,才可能理解职责的概念。职责意味着履行一定的角色,而角色的履行服务于某个目的;“这个目的完全可以理解为正常的人类欲望(例如一个父亲、一个海员,或者一个医生的欲望)的表达”。但是规范论将职责的概念同人类的欲望完全分离开,而不论他的个人目的。中国儒家式的“为仁由己”或者“由仁义行”反映的也是德性论的这一特色。人类的善行不是源自外在功利或法则,而是人之本性的自觉而至恰当的境界后的必然产物。

对于规范论而言,行动者德行的背后有个推动者,它是对幸福的最大化考量和对可普遍化法则的敬畏等。当推动者的道德要求与行动者的内在欲求冲突时,规范论指示后者服从前者,以求行动的道德正确性。这就出现斯洛特批评的规范论的“精神分裂症”理论后果。如果关于德性论与规范论生发的行动路线的类型区分可以成立,那么,德性论行动者表达的是“我应当”;而规范论行动者表达的是“你应当”。

尽管规范论和德性论之间存在诸多差异,但是这些差异不应上升为底线伦理与精英伦理之间的境界区分;也不能延伸为“不错行为”与“高尚行为”之间的区别对应。某种理论主张最终为伦理学所接受成为道德评价标准,必定或直接或间接地包含着高

尚。功利主义对最大多数人最大多数幸福的承诺和对个体幸福权利一视同仁的诉求,就指示着对道德意义上的高尚追寻。德性论对特殊境遇的诉求可能引致其行为道德正确性的衰减。例如关怀伦理对关系的强调和重视,如果超出私人生活领域而进入公共政策领域,就会导致道德直觉中公正美德的偏离。规范论并非完全漠视行动者的内在状态。康德式伦理学对善良意志的重视以及功利主义对行动“意图”的强调,都足以证明这一点。它只是对行动者将内在状态上升为德性论式的稳定特质不抱浓厚的兴趣。

同样,规范论与德性论间的差异并不必然地同社会类型和社会领域之间存在严格的对应关系。万俊人先生曾指出,“现代性”规范伦理无法充分料理现代人日益稀罕却又日益复杂的“私人”道德生活问题。由此在现代社会公共生活领域不断扩充的背景中,为德性论找到了私人生活领域的立足空间。但是这种理论尝试不应该被限制性地理解为德性论和规范论在现代社会生活中调整领域的泾渭区分。社会类型无分传统与现代,现代生活无分公共与私人,在具体的生活实践中,德性论与规范论必定是基于特定的价值序列和逻辑顺序的共生共融,才能发挥道德作为非正式制度规范人、指引人和塑造人的作用。因此,确切而言,每种伦理学理论所显示出的差异只是表明了各自理论思维方式和建构路径的不同。这些差异可能是其优势所在,但可能同时“平等”地蕴含着潜在的危险。

德性论的优势在于通过对“应该成为什么样的人”或者“应该过什么样的生活”等问题的理论反思,引导人们赋予生活整体以终极性的价值诉求,并以之统一和整合人生的具体目标和生存规划。它警醒人们认识自己的生活目的,明晰人生的方向,并为实现善生活而培植内在品格。同时,由于德性论关注的是成为人的状态或者整体生活的样式,因此它的道德评价方式就不在于对一次行为的衡量,而是引导人们对内在品质的关注。这就为完整地判断人提供了有利的途径,更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对人的判断模式。雷锋值得道德推崇,不是其一生中偶尔的善行,而是善行的习惯;恐怖主义分子恶的道德形象不因其偶尔的善举而跃升为有德之人。其原因就在于人们判断的标准不是一次偶然的行为,而是行为背后的内在品质。此外,德性论使用特定的好或者善等道德语言评价人,也切合了人们生活中实际发生的道德评价方式。生活中的许多道德行为并不能也不需要完全还原为义务式的话语。“我们道德生活的绝大部分,其中对我们非常重要的绝大部分完全就不涉及正确性的概念。”如果行动者只是因为没有掌握分寸或者行为方式不完美,从而显得不得体,偏离了中道,那么,这可以被评价为不好的,但未必就是错误的。

规范论为行动者提供了简单明了的行为指引,尤其是在面对道德冲突的时候,它几近科学决策的程序化操作更符合了人们对理论作为行动工具价值的心理预期。无论是功利主义还是康德式伦理学,它们在不偏不倚的立场上,对人的幸福追求或作为目的性存在做出了理论承诺,就使之不仅具有了价值上的直观合理性,而且具有反思性的、批判性的和进步的特征。从这一基本特征性优势出发,规范论还可以延伸出其他优势,例如功利主义通过对功利原则的理论诉求,可以避免道德论证中的循环论证;从非道德的善推导出道德的善,有利于社会政策的制定;康德式伦理学中的两个绝对命令符合人们关于回报与公正的观念,可普遍化形式具有道德直觉上的合理性,也有助于确定行动目的的合理性。

二、化规范为德性

德性论与规范论既指涉人类道德生活中相互区别的两种道德评价标准,又标识着人类道德思想史中彼此差异的两种伦理学理论形态。对于人类生活实践而言,德性论和规范论乃是基于一定的逻辑顺序和价值序列而共生共融,共同调整着社会生活。换言之,从逻辑顺序而言,德性始于规范,规范成于德性;从价值序列而言,规范是德性的手段,德性是规范的目的。因此,从目的与手段的范畴视角比较分析德性论与规范论之间的内在关系,会更有助于理解实践中的这两类伦理学理论和两种道德评价标准。

首先,从伦理学的起源而言,德性论是伦理学的目的,规范论是德性论的手段。德性论是人类古代伦理思想史最早发展和成熟的伦理学理论,它始终围绕着“我们应当成为什么样的人”或者“我们应当过什么样的生活”的核心命题。德性论从基本的可能性人性出发,对终极意义上的善的生活方式保持着反思和关切,向人们指引某种类型的生活方式或生活态度,以获得幸福。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古希腊伦理学在人的理性假设上,勾画了幸福的图式;以孔孟为代表的古代中国伦理学以人的善端(孟子)为设定,开启了圣贤的追求。麦金太尔认为,古代伦理学体系由三种因素构成:未受教化的人性;实现目的而可能所是的人性;使前者变成后者的伦理训诫。伦理学就是一门使人们能够理解他们是如何从前一状态转化到后一状态的科学。它们关注的最终命题不是“我们应该如何行动”,而是“我们应当成为什么样的人”或者“我们应当过什么样的生活”。前者之所以必要,乃在于它是成就后者的有效手段。因此,古代希腊伦理学和古代中国伦理学在坚持目的性价值命题的同时,始终不放弃对手段性命题的关切。为了获得作为幸福构成要素的德性,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重视规范的教导作用,小至习惯的养成,大至城邦德性的期待;孔孟伦理学强调“导之以刑,齐之以礼”(孔子)的必要性,明确意识到“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孟子)。尽管“刑”和“礼”等外在规范十分重要,但对于终极性的成就人或者成就生活而言,它们仍处于工具性或者手段性地位。“行仁义”的最终指向是实现君子等圣贤人格,达成“由仁义行”的目的。

但是自近代以来,西方伦理学逐渐偏离了德性论的传统,转向对道德语词的逻辑分析或者对道德法则的订定。伦理学的本质是反思性的学问,因此这些对于伦理学的发展和完善具有积极的意义。通过对道德语词的分析,伦理学可以重新审视理所当然的道德概念;凭借规范论的理论指引,伦理学可以厘清对德性的认识甚至纠正错误。但是如果伦理学转向导致的结果是使道德语词分析和规则制定成为目的自身,那么,这种转向就是对伦理学成人或者做人的终极价值诉求的背离,在形式上使自己陷入与法律等实在规范无异的地位,但是又无法取得同法律相媲美的社会实践功效,反而迷失了自己。从这种意义而言,当代德性论对规范论的批评是有道理的:规范论犯了思想策略简单化和单调化的错误,机械地将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用于伦理学,试图把纷繁复杂的伦理现象归结为几条纯粹抽象原则的“理论”,然后将这些“理论”适用于所有理性人的道德推理和道德实践中的所有事件;不偏不倚的立场使道德要求不再和人自身的心理、需要、欲望和情感有关系,行为不是为了满足行动者的任何愿望,而仅仅是因为这样做是道德上正当的,由此导致主体的缺失和疏离,使道德变成了外在的强制,使人的道德生

活变成精神分裂的状态;规范论把人的生活分割成碎片,使人失去了具有整体性的德性,忽略了伦理的根本目的不在规范而在生活本身,在于人本身,由此导致道德哲学的空洞感和无意义;离开了人类的道德生活与文化背景去解释道德,离开了人的历史与文化传统去制定道德规则,使伦理解释失去了根本,成为无传统、无根源的主观形式。因此,只有回归德性,才能还原真实的伦理学。

其次,从道德的意义而言,德性是道德的目的,规范是德性的手段。“道”在伦理学层面的含义主要是指处世做人的根本原则和基本准则,它是外在的、客观的,代表着规范。“德”的伦理含义主要是指行道后形成的内心品质,它是内在的、主观的,指涉着德性。道德意义的最终指向是具有根本性和目的性地位的“德”,“道”只是达成“德”的手段。“乡愿”受到孔子批评的根本原因不在于无“道”,而是内心缺“德”。如果将有“道”而无“德”的行为赋予道德正确性,那么,这无疑违背了人们的道德经验和道德直觉。这种地位上的差异意味着德性是更根本的目的性存在。

道德的终极目的是达至自由。这是道德区别于法律和宗教等的基本特质。在自由的道德阶段,行动者依凭实践智慧,就可以在恰当的时间、恰当的地点,针对恰当的对象而油然生发出恰当的行为,对道德行为的选择表现出更少的被动性及更少的他律性,展现出更大的道德自由。对于行动者而言,外在规范的作用已经消弭于无形,他把握了道德判断和选择的主动权,摆脱了外在功利的计算或者对绝对命令的被动遵从,纯粹是心灵状态在特殊境域合乎情理的自然流露。“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孟子·离娄章句下》)外在的规条已经失去了约束“大人”的效力,他行动的依据和理由是内心“义”的品质。这种自由的状态正是德性的表征。一个正义的人,就会有正义的品质,表现出正义的行为;一位勇敢的人,就会有勇敢的品质,表现出勇敢的行为。这些道德上正确的行为之所以显现出来,不是对外在规范的考量,而是来自行动者自由的习惯性的心灵状态。

但是行动者的德性是实践规范的结果,规范是德性的手段。每一类德性都对应着一条规范,诚信的德性对应着诚信的规范,慷慨的德性对应着慷慨的规范。通过实践诚信的规范而成为诚信的人,通过实践慷慨的规范而成为慷慨的人。“我们通过做公正的事成为公正的人,通过节制成为节制的人,通过做事勇敢成为勇敢的人。”前者的“公正”和“节制”表达的是规范的内涵;后者的“公正”和“节制”表达的是德性的内容。通过规范的手段,达成德性的目的。规范指引下的一次性行动无法培养行动者的德性,一次公正的行动并不能成就一个公正的人。人的公正等德性来自公正地规范行动的习惯性倾向。“我们通过培养自己藐视并面对可怕的事物的习惯而变得勇敢,而变得勇敢了就最能面对可怕的事物。”换言之,人通过实践公正或者勇敢等规范,并在长期往复的行动中形成公正或勇敢的习惯,培植出公正或勇敢的内在品质,从而指引以后生活中的行动。人的德性总是要经历相应的过程才能完成,而只要过程存在,规范就须臾不能离。孔子曾经说过:“吾十有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论语·为政》)如果将“从心所欲不逾矩”视为孔子德性和成人的最终完成阶段,那么,这就意味着,即使是现实世界的圣贤,人生仍然需要规范,但指向德性的目的。

最后,从道德教育的本质而言,德性是道德教育的目的,规范是德性的手段。道德教育是直接关于人的德性养成的教育,其目的在于培养具有德性的人。就实然层面而言,中国古代儒家教育的精髓是做人的道理,教育的目的是成就人格,培养人的德性操守。当代中国大陆无论是传统意义上的思想政治教育或者是现代语境中的公民教育,都将道德教育部分的目的定位在培养人的德性上。即使在当代以自由主义价值观标榜的美国,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也在对相对主义和过程主义的德育取向批判的过程中,掀起了品德教育的复兴运动。就应然层面而言,由于不能预知个体行动者在具体的生活实践中遭遇的具体道德情境,所以,道德教育就不可能变成公民日常的道德行为指引,或者受教育者不可能在日常生活中依凭着类似的行为指引安排行动。为此,道德教育所应该着力的所在不是受教育者具体行为的规范,而是作为整体的德性。德性不包含人应当做什么、不做什么的具体指示,而以概括的形式说明和评价人的行为的一定方面。虽然德性不是纯粹的内在心理或意识,它与道德行为紧密相连,但德性毕竟是内化了的道德信念和道德情感的升华,因此它对道德行为的选择,表现出更强的自主自觉性及更多的自律性。同时,德性会帮助人们无论在什么时候、什么场合、什么条件下都能保持道德选择的合理性,从而获得更大的道德自由。人只要具备了德性,就能以不变应万变,把握道德判断和选择的主动权,减少道德失控。

但是,德性的形成离不开规范的制约性作用。德性是否可教是自古希腊以来就引起争议的理论问题。这个问题不能通过理论上抽象的思辨而得以解决,只能是在社会现实中具体面对与分析。但是一旦涉及具体生活层面,那么,德性是否可教的理论难度就会降低。几乎没有人会否认人生的幼年阶段道德教育的必要性。他们缺乏成熟的理性判断能力和必要的善恶识别能力,可行的路径是学习和模仿成人集团制定的道德规范,并严格按照这些道德规范行动。因此,道德教育的事实逻辑是,规范是德性的手段,同时是德性的前提。研究过中国古代乡村治理的文献后就会发现,尽管传统中国乡村社会结构简单,但是人们德性的养成依然无法脱离以家庭道德教化、学校道德教化和社会道德教化三位一体的伦理教化模式的模塑作用。从对流传至今的古代乡规民约的分析可以看到,其中所列的都是关于行为的禁止性规定,通过对这些规定的明示,使人们在长期遵循后,养成行善的习惯,渐成德性。亚里士多德在区分理智德性和道德德性的基础上提出,理智德性主要通过教导而发生和发展,道德德性则通过习惯养成;因此,从小养成这样的习惯还是那样的习惯绝不是小事,恰恰相反,它非常重要。赫尔巴特认为,儿童生来就有一种“盲目冲动的种子”。“处处驱使他的不驯服的烈性”,不加管制就会形成“反社会的方向”,管理就是要使之“造成一种守秩序的精神”。为此,在他的道德教育理论中,威胁与惩罚、监督与检查、命令与禁止、批评与警告以及剥夺自由等成为必要的道德教育手段。通过这些措施,外在的规范经过受教育者的内化后,就积淀成行善的心灵习性,形成德性。

中国伦理学自十一届三中全会恢复学科地位以来,取得了长足进展,也遭受着挑战。伦理学需要深思的一个问题在于:伦理学到底是什么,它应该以什么样的姿态回应社会?由此,反思德性论和规范论的理论特质,就是一项极其重要的理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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