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语行为的合意性、合意原则与合意化

2009-08-14 09:27胡范铸
外语学刊 2009年4期
关键词:言语行为意图

提 要:语言是一种符号体系,也是一种社会制度。但是,它更是一种行为,是人类行为的一种。任何言语行为都是有一定的“意图”的,并且努力使自己的意图得以实现。“合意性”是言语行为的基本特性。这一特性,不仅体现为语言运用的一个基本原则“合意原则”,而且也塑造了言语行为的基本结构“意图+支持”,甚至还制约了语法结构的形成,使得词汇和句法呈现出“合意化”的倾向。

关键词:言语行为;意图;意图性行为;合意性;合意化

中图分类号:H0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0100(2009)04-0065-4

The Intentionalism, the Principles of Intentinalism and Intentionalization of Speech Act

Hu Fan-zhu

(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Shanghai 200062, China)

While language is a system of signs, it is also a social institution. Moreover, language is a kind of acts, or human behavior to be more exact. Every speech act is with its intention and with speakers efforts to realize it. Intentionalization is the basic feature of Speech Act, represented by the basic principle of intentionalism in language use. This concept also molds the basic structure of Speech Act which is demonstrated in the formulas intention + supportiveness and regulates the formation of grammatical forms. Thus, all the vocabulary and syntax turn out to be intention-fulfilling.

Key words:Speech Act; intention;intentional behavior/act;intentionlism; intentionlization

语言是一种符号体系,也是一种社会制度。但是,它更是一种行为,是人类行为的一种——这就是言语行为。任何言语行为都是有一定的意图的,并且努力使自己的意图得以实现。言语行为的这一特性,不仅体现为语言运用的一个基本原则,而且也塑造了言语行为的基本结构,甚至还制约了语法的种种规则的形成。

言语行为就是在一系列语用规则制约下的、交换信息以实现人际互动的行为。那么,言语行为的原则是什么,其中最重要的原则又是什么?

所谓“原则”,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说话或行事所依据的法则或标准”(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2002)。也就是说,“原则”是一套项目,当一个行为满足了这些项目,它就是合格的、有效的、成功的,如果没有满足这些项目,它就是不合格的、无效的、失败的,或者说至少是部分失败的。所谓最高原则就是这些项目中“最后的裁判者”,违背了这一项目,则一切都不成立,而满足了这一项目,其他项目都可以调整乃至部分的放弃。

那么,言语行为的最高原则是什么?有人以为言语交际的最高原则是“得体原则”。言语行为的得体性是语用学和修辞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20世纪90年代以来很多的语言学者更把“得体原则”作为言语行为的最高原则(王希杰 1994,索振羽 2000)。但是,这一论断是否科学?“得体原则”在理论与实践中有没有碰到困境?如果有,是否有比“得体原则”更高层次的原则?

我们以为,“得体”并不能成为言语行为的最高原则,因为,首先,“得体”并非言语交际的最高意图,而只是保证言语交际意图实现的条件之一。如果遵守了“得体”、“合作”等一系列原则但却没有收到应有的交际效果,这个行为就不能说是最成功的。反之,如果在言语交际中,部分地忽略、放弃或者是违背“得体”、“合作”等一系列原则,但却获得了预期的交际效果,这个言语行为就不能说是失败的。其次,“得体”中的“体”并不是单一的,而是包涵了各种各样的参数,而且这些参数分布在各个层次上,涵盖也相当广,几乎是难以穷尽的。有人曾归纳了目前国内对“得体”概念的六种理解:一般宽泛意义上的元语言解释,“得体”相当于“合适”或“有分寸”;将“得体”看作适应语体、文体;将“得体”与礼貌等量齐观;以交际效果来检测“得体”;以道德规范的伦理性阐释“得体”;以语境适应来界说“得体”。有人认为:“得体性原则细细区分,可以有两个方面,一是语言的得体,这还比较容易有客观的标准。二是非语言的,社会文化心理的得体,这的确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事情”。全面地得体几乎是不可能的。其三,既然“得体”中“体”意味着各种参数的集合,那么,我们无法规定这些参数永远彼此和谐,事实上也无法永远和谐。这些参数一定会有互相冲突的时候,那么,“当强烈满足甲条件,但乙丙条件可能被破坏的时候,如何决定?当乙丙条件都大体满足,但甲条件不可能强烈满足的时候,其决定的依据,或者说‘最高准则又是什么?何况,就这一参照系而言,某些‘体是特别重要的,但就另外的 参照系而言,这些‘体又可能是不重要的。我们根据什么来选择最得体的一项?在参数之间出现了互相冲突,参照系之间发生冲突的时候,其中的哪个参数更重要些?哪个参照系具有优先权?这些我们无法在‘得体原则内部得到解决”(陈佳璇2007)。“得体原则”自身无法解决这种冲突,那么,是否应该有更高的原则来管住它们?其实,在日常生活的言语实践中,“得体”却达不到交际目的,放弃或者违背了“得体”却获得了预期的交际效果的例子比比皆是。

在特定的语境下,“礼貌”、“得体”有时是起不了作用的。如果一味地追求“得体”,那语言当中大概至少就没有“詈语“之类的存在了。

任何行为的构成性规则都是由其这一行为的本质所内在地规定的。言语行为的构成性规则,尤其是最高原则更应该由一种言语行为的本质内在地决定。既然“言语行为的就是在一定的人际框架和语境条件中,某言语主体出于某种意图构建并发出一段话语,另外的言语主体接受并试图理解这一话语,从而作出与发话者意图有关联的反应,这样的一个事件”,则任何言语行为都有一定的意图,任何言语行为的实现都努力地要合乎自己的意图。在“礼貌”、“得体”之上,直接制约一个言语行为的最高原则就应该是“合意原则”——合乎言语行为

施行的意图(张斌 2002)。

“合意”不仅是直接制约言语行为的最高原则,而且塑造了言语行为的基本结构。

下面一些话语是极其常见的。其中,都可以分析为两个部分,划线部分似乎都是一些接近于“废话”,如果去掉,话语要传达的基本意图好像也没有什么大的损失。

① 我说,现在的某些哲学家真不像话。

② 今天不是我批评你,你的表现很不好。

③ 对于他来说,100万真是毛毛雨。

④ 有一句话,我不知当讲不当讲,我希望你能够离开我的儿子。

⑤你愿意的话,今天晚上我们一起看电影好吗?

例①“现在的某些哲学家真不像话”当然是“我”在说的,没有“我说”并不影响命题意义,为什么还要特地说“我说”?例②说“你的表现很不好”明明就是在批评对方,为什么要加上“今天不是我批评你”,这既然不是当面撒谎,那么该如何解释?

对此,话语标记概念认为,其中语例存在着话语与话语标记的关系,下划线部分是“话语标记”(又称“元话语”、“元话语标记”、“外置性黏着词组”、“逻辑联系语”、“话语操作语”、“话语小品词”、“话语策略语”、“语义连接语”、“语句联系语”、“语用联系语”、“话语标记手段”、“句外连接语”、“超命题表达式”、“语用标”等),可是,所谓“话语标记”通常只是一个词或者短语,在这里显然还包括一些句子。例⑤“——的话”是一个“话语标记”,但“你愿意的话”显然已经是一个小句了。对此,如何才能提供统一的解释?“话语标记”按其理论说是固定的,比较虚化的,但其实其中的多数结构都具有可扩展性,如何才能对此加以有效的说明?

我们以为,将之处理为一个言语行为中“意图性行为”“支持性行为”(或者说“标记性行为”)的分别也许更为合适。

任何言语行为都有一定的意图,而一定的意图不但可能分解为较小的“子意图”,也可能隶属于更大的“宏意图”。由此形成一个个递归性的结构。不过,德国逻辑学家莱布尼茨指出,人们通常都认为,“任何一件事如果是真实的或实在的,任何一个陈述如果是真的,就必须有一个为什么这样而不那样的充足理由,虽然这些理由常常总是不能为我们所知道的”(莱布尼茨 1982)。由此,匈牙利逻辑学家贝拉.弗拉格希指出,“当一个命题实际上有着‘理由的时候,思想就有‘理由把这个命题看作是正确的”(弗拉格希 1979)。语言是思想的直接现实,言语行为同样如此,它不但是有“意图”的,并且,为了自己的意图得以实现,同时也在提供着“理由”,这样,在话语的形式层面,便也可能呈现为类似“命题”和“理由”两大部分。

我们以为,根据言语行为与意图的关系,一个言语行为,通常也可以分析为两个部分:直接承载“意图”信息的部分和不直接承载“意图”但对于“意图”实现提供“理由”也就是“支持性”信息的部分。前者,我们可以称为“意图性行为”,后者,我们可以称为“支持性行为”或者说“标记性行为”。意图性行为是对交际意图的直接诉求,而支持性行为则是构建意图性行为的合法性,以保证交际意图实现的有效性。前引语例便都可以分析为两个部分,一个部分直接体现这个言语行为的意图,另外的下划线的那一部分则并不直接体现这种意图,而是为意图性行为的有效实现提供支持。

那么,这种“支持”通常体现在那些方面呢?韩礼德指出:语言有三大纯理功能,即概念功能、人际功能和语篇功能。概念功能是指对语言使用者的所见所闻、基本命题,人际功能是对语言者地位、身份、态度等交往要素的表达,语篇功能是指在创造语段过程中的组织功能。任何一个言语行为都同时需要实现这三种功能(胡壮麟等 2005)。话语标记概念认为,传统语言学研究的重点是语言的概念功能,而话语标记理论解决的重点是语言的人际功能和语篇功能。我们认为,一个言语行为中被称为“话语标记”那些成分不仅可以表明说话者对人际功能和语篇功能实现的努力,同时也可以包含说话者对概念功能实现的努力。如“对于他来说,100万真是毛毛雨”,如果没有“对于他来说”虽然在句法上仍然是自足的,但命题的有效性显然会发生问题,“对于他来说”构建的正是“100万真是毛毛雨”命题成立的边界条件。换言之,“支持性行为”可以体现为三类:人际支持性行为、语篇支持性行为、概念支持性行为。

支持性言语行为也有种种结构的变化。例如:

——我V:

我说、我看、我认为、我以为、我跟你讲、我跟你说

——不是我V:

不是我说,不是我夸、不是我批评你、不是我奉承你

——照V:

照说、照道理说、照一般说、照规矩说

……

支持性(标记性)言语行为不等于言语行为的标记(话语标记)。它们二者有相当的共同处。如:通常总是依附于某一传递具体命题的语句而存在,本身不直接表达命题意义,或命题意义退居次要地位,去掉它们一般不影响整个话语的命题意义,句法位置相对灵活。但二者还是有着明显的区别:支持性(标记性)言语行为不充当句法成分,其前后通常有可感知的较长停延,而话语标记则不一定;“的话”可以构成一个话语标记,而“”NV+的话“才构成支持性(标记性)言语行为;话语标记单用(如“的话”)几乎完全不成话,支持性言语行为单用则可能根据语境推导出具体的命题句(如“假如你不去的话”根据语境就可能推倒出“我也不去”或者“他也不会去”等)。

“意图+支持”可以说是言语行为的基本结构。

任何语言都具有一定的“主观性”。沈家煊在介绍国外关于语言“主观性”(subjectivity)和“主观化”(subjectivisation)的研究情况时曾经指出:“主观性”是指语言的这样一种特性,说话人在说出一段话的同时表明自己对这段话的立场、态度和感情,“主观化”(subjectivisation)是指语言为表现这种主观性而采用相应的结构形式或经历相应的演变过程(沈家煊)。我们以为,其实,“合意性”也可以看作是语言的主观性的一个重要方面。

任何言语行为不但是有意图的,而且并且希望最后的结果是合乎自己的意图的。这一特性不但会体现为言语行为的结构方式,而且还可能制约词汇乃至语法的结构方式,从而使语法的结构方式呈现出“合意化”的倾向。也就是说,言语行为的合意性不但制约了语言的运用,甚至还塑造了句法

很多词汇现象从逻辑的角度也许无法说明,但是从合意性的角度看就比较明白。如生命活动的维持是常常需要特别的援助,需要加以保护的。“救”的本义是“援助”。因此,对“生命”加以援助便可以说是“救命”“救生”,使生命得以恢复、继续;灾害是应该消灭的,因此,对于灾害加以控制便可以说成“消灾”“灭火”。可是,在语言中,我们还可以把“灭火”称为“救火”,曾经有人对此提出批评,以为“救火”一词不合逻辑,因为应该去灭火而不是把火“救起来”。但语言生活已经表明,这一批评是如何的苍白无力。可是,究竟为什么“救命”与“救火”都可以说成“救-”呢?与此类似的还有:

——“惜”无论生死都可以用,但在“举世最者惜死”中是表示“不要”,但在“举世最惜者命”中则是表示“要”;

——“止泻药”是“止泻”的,而“泻药”既可以表示“(增)助泻药”也可以表示“止泻药”;

——“止痛药”是“止痛的药”,而“胃痛药”去掉了“止”,依然只表示“止(胃)痛的药”而不表示“增(胃)痛药”……

这里,为何“救”与“惜”可以用在相反的语义组合中而没有抵牾?为何“止泻药”去“止”以后变成歧义结构,既可以表示“助泻药”也可以表示“止泻药”,而“胃痛药”去掉了“止”,依然只表示“止(胃)痛的药”?我们以为,这正是“合意性”在词汇层面的反映:当存在两种以上的可能解释,而其中只有一种解释是合意的,则不合意的那一解释便可弃置。如果两种以上解释都可以是合意的,就是歧义的。

词语的重叠形式不仅与词性、音节数量等有关,同时也与是否“合意”有关。如“喝茶”、“看戏”可以说成“喝喝茶”、“看看戏”,但“生病”、“杀人”、“倒霉”一般却不能说成“生生病”、“杀杀人”、“倒倒霉”。

构成极性对立关系的反义形容词在“形+名”组合作定语、作状语时,形容词以“多、大、高”结合面较宽,而“低、小、单”等结合面相对窄一些,这里明显反映出形容词内部功能的不均衡性。如:

[多+N]多角度多途径多视角多方位

*少角度*少途径*少视角*少方位

[大+N]大幅度大批量大兵团

小幅度小批量*小兵团

[全+N]全方位

*单方位

对此,语言学界通常用标记理论加以解释:两个A,一个是无标记形式,一个是有标记形式,无标记形式组合面宽,有标记形式组合面窄。沈家煊曾经运用Leech提出的“乐观原则”来分析这种不对称。陈一则“感到这一现象还可以用‘积极原则作进一步的解释,即人们在成事方式表达中更多地会把事物、事态往积极的、有利的方面讲,较少往消极、不利的方面讲”(陈一)。所谓“乐观原则”“积极”原则,又何尝不是语言“合意性”的一种表现,在最一般的意义上,“乐观”“积极”,才是“合意”的。

再如,主动式与被动式通常可以看作是“无标记”与“有标记”的对立。汉语、日语等语言的被动式都附带“不如意”的主观感觉。这也就是说因为“不如意”而采用“有标记”的形式。其实,任何语言项目的选择都需要合乎说话者的意旨,在语法形式上,凡是合乎语言人口普遍的意旨的,通常就采用无标记的形式,不合乎普遍意旨的就可能采用有标记的形式。

这些也许都可以说是“合意性”语用现象的语法化,或者说是“合意化”。进而言之,语言作为一种行为,其“意图”的构成可以分析为“政治”、“法律”、“新闻”等等差别,也可以分析为“陈述”、“祈使”等等差别,更可以分析为“肯定/否定”、“强化/弱化”、“获得/给予”等等差别。而每一种差别,都不可避免地会不但影响具体的语用策略,而且可能塑造出不同的语法面貌。

语言的运用根本上是要实现行为的意图,任何语言运用的原则、规则、策略最终都应该是为“意图实现”服务的。语言的结构是由语言的功能塑造的,语言最大的功能也就是实现行为的“意图”。由此,“合意性”在语用、语义、语法各个层面都不可避免地获得了特别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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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8-07-11

【责任编辑 李凤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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