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善我国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思考

2009-08-21 09:14胡建强
经济师 2009年7期
关键词:法制教育完善高职院校

胡建强

摘 要: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是我国高职院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在我国高职院校法制教育存在诸多问题,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帮助学生树立起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使他们学法、守法、懂法、用法。

关键词:完善 高职院校 法制教育

中图分类号:G71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9)07-130-02

1999年3月,我国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正式写入宪法,法制教育作为实现这一治国方略的重要途径而被吸纳到现代学校教育系统当中,成为现代学校教育内容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将“加强民主法制教育,增强遵纪守法观念”作为大学生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然而,作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的大学生法制教育,处境却非常尴尬,这已是不争的事实。笔者作为高职院校一名教师,分析了我国高职院校法制教育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我国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现状分析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是一门面向全体高职院校学生开设的必修课程,是对高职大学生系统进行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主渠道和主阵地。然而我国高职院校在开展“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育过程中却碰到了诸多困难,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学生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重要性认识不清。很多学生认为只要学好专业课就行了,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抱着学不学无所谓的态度。相当部分学生来上课仅仅是为了应付老师考勤,即使坐在教室里也不认真听讲,而是看专业书或做其他与课堂教学不相关的事。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笔者通过调查发现很多高职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考查课,考查课计分形式一般是学生平时表现占40%,期末考试成绩占60%,最后计算出总评成绩。这种考核方式在某种程度上间接导致了学生轻视该门课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很多情况下是大班上课,有时两三百学生一起上课,这样任课教师很难对每个学生的上课表现作出认定,往往是根据学生的出勤情况就简单评定了学生的平时成绩。这在客观上造成了学生上课不认真,只要上课出勤了认真不认真都一样。其次,与某些专业课教师的误导有关。很多高职院校专业课教师都在不公开的场合当着学生面贬低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要性,往往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辛苦努力被专业课教师的一句话就抵消了。再次,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任课教师的纵容有关。笔者调查一些高职院校近年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学生期末考试成绩发现,近乎没有不及格的学生,只要是参加了考试的学生考试全部通过,并且成绩大都在八九十分以上。这在客观上给学生以这种印象,只要期末考试参加了就可以通过,平时上课不认真也没关系,反正能通过。这样做的后果是,在学生本来就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不重视的情况下,教师在教学管理过程中对学生要求不严格又助长了学生的这种错误想法,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

2.法制教育的课程设置不合理。很多高职院校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通常只有60课时,法律基础部分最多只有30课时,然而法律基础部分内容非常广泛,包括法律原理和宪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等实体法律。教师能完成这门课程的教学任务已经是非常不容易了,更不要说通过教学来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由于课时有限,任课教师最多是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说教,对于法律的原理和应用的内容几乎没有,加上内容比较枯燥,学生往往为了考试过关而死记硬背。

3.教学手段比较单一,实践教学不足。如今各大高职院校在进行法制教育时,几乎都是使用课堂教学这唯一的手段,缺少其它渠道和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动。即便有部分高职院校会组织学生去法院旁听、监狱参观,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也只有少部分学生干部、党员、入党积极分子能够去旁听、参观,实践教学效果大打折扣,并且这种做法也引起了一些同学的不满。

4.法制教育缺乏连续性。法律意识不是一朝一夕培养出来的,而是通过使受教育对象与法律现象多接触,体会法律的威严和力量,从而使其内心深处产生对法律的信仰,并以此作为看待问题和作出行动的准则。大学生法制教育应该是一个贯穿整个大学学习阶段的过程。目前很多高职院校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仅停留在大一,而到了大二和大三法制教育则是一片空白。由于缺乏连续性,法制教育的效果不尽如人意。

二、完善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对策和措施

高职院校在我国教育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承担着培养各级各类高级技能、高素质人才的任务。加强对高职院校大学生的法制教育,使他们树立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做到学法、守法、懂法、用法,对于维护学校自身的稳定和建设和谐校园,乃至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为解决目前高职院校法制教育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设想。

首先,改革考试方法,使学生从思想上重视法律课程的学习。为纠正大学生轻视法律课程学习的错误观念,“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师必须严格要求学生。在尽量小班上课的基础上,对平时经常旷课、迟到、上课不认真、期末考试成绩又不理想的学生,坚决不予及格,否则既是对平时认真上课认真学习的同学不公平,也会助长轻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思想。同时,要改革传统考试方法,尤其是要变期末开卷考查方式为闭卷考试,严格要求学生。另外,传统教学方法是教师在讲到刑法这部分内容时,安排学生去法院旁听、去监狱参观。笔者认为应改变这种做法,应在讲授法律知识之前安排学生去法院旁听一些刑事案件的审理或者去监狱参观,有条件的话甚至可以安排服刑犯人向学生讲述自己由于不懂法、不守法直至沦为阶下囚的经历,这样才能够让学生从思想上重视法律知识的学习。如果没有条件的话教师讲授法律基础课之前可以给学生看一些影像资料或法制教育宣传片,让学生明白知法守法的重要性。

其次,改进授课方式,着力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传统的法律课程教学,偏重于对条文的介绍和解释,内容枯燥,学生也只会死记硬背以求过关,作用十分有限。笔者调查发现,大学生对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一些热点案例很感兴趣,比如广州的许霆盗窃案、湖北的佘祥林案、深圳的梁丽拾金案,因此如能结合当前社会的热点、难点、疑点案例,进行理论辨析,同时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让学生积极参与案件讨论,将使法制教育更具备时效性和科学性,更容易让学生真正领悟法律的基本精神,达到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除此之外,在教学过程中还要注意授课内容避免与专业课重复。诸如商务英语、物流管理、国际贸易等专业的授课计划中已经包括了《经济法》课程,在讲授法律基础课时,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对这部分知识就可以少讲甚至不讲,避免浪费宝贵的教学资源。

第三,加强师资建设,建立一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专业化的法制教育队伍。教育部十六号文《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第七条明确规定,“要增加专业教师中具有企业工作经历的教师比例,安排专业教师到企业顶岗实践,积累实际工作经历,提高实践教学能力。同时要大量聘请行业企业的专业人才和能工巧匠到学校担任兼职教师,逐步加大兼职教师的比例,逐步形成实践技能课程主要由具有相应高技能水平的兼职教师讲授的机制。”虽然“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不是专业课,但笔者认为该规定对本课教师同样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根据教育部十六号文精神,目前已有部分高职院校规定,在校专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每年应不少于两至三个月的时间在律师事务所实践,如果不能完成实践工作则取消教学资格。目前我国高职院校法律基础课教师主要还是从各高校招聘的硕士、博士应届毕业生,他们虽然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法学功底,但是实践经验往往欠缺。因此,笔者认为,我国高职院校需更新用人观念,以后应多从社会(下转第132页)(上接第130页)上招聘具有研究生学历,同时又有丰富法律实践经验的法律人才作为学校兼职教师,让他们走进课堂,不招或者少招高校应届毕业生。尤其在目前很多高职院校教学经费紧张,实践教学不足的情况下,聘请他们作为兼职教师更凸显重要。同时,要注意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两门课分别由不同的专业课教师担任。现在有部分高职院校规定每个教师在第一学年上完《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课后,在第二学年又接着上“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这种做法是很不科学的。

第四,针对大部分高职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仅在大一开设,并且课时有限的现象,笔者认为除了课堂教学外,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灵活开展法制教育活动。例如可以由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每学期定期给学生提供法律咨询,为学生提供法律服务,并且将其制度化、规范化;教师可充分利用QQ、邮箱等现代网络技术与学生就法律问题进行交流探讨,解答学生碰到的法律问题;学校可以在窗橱中不定期宣传法律知识、成立法律兴趣小组等方式,让学生在课外潜移默化中接受法律知识。大三学生即将毕业,他们对劳动法知识需求比较迫切,建议由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专门为这部分学生开设《劳动法》讲座,与学生互动,解答他们提出的问题。

三、结语

大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高职院校应在现有的基础上,加强和改进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使其成为有高度法律素养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

[本文为2008年度广东省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思想政治理论课有效性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课题号:2008CY057]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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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非飞.试探大学生法制教育[U].警官文苑,2008.01.17

5.郭生龙.应切实加强大学生的法制观念[Jl.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05(7)

6.魏志祥.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J].教育发展研究,2003(4~5)

(作者单位: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广东广州 510510)

(责编: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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