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语境下执行难问题的成因分析及对策探讨

2009-08-25 09:37张海龙
消费导刊 2009年14期
关键词:执行难和谐社会

[摘 要]由于我国执行环境内、外部各种因素的影响,执行难问题日益成为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突出问题,也受到了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执行难问题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阻碍了司法权的有效行使,破坏了法律的尊严,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本文就执行难的现状、原因及应对措施进行思考和探析,并结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提出一些建议,以期有更多的人来关心和支持民事执行工作,使我国的民事执行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关键词]执行制度 执行难 和谐社会

作者简介:张海龙,1985年7月出生,男,籍贯江苏盐城,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研究生。

一、和谐语境下的执行难问题概述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命题的提出,体现了党和政府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胡锦涛总书记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全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由此可见,稳定的社会环境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人民法院的执行职能,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拉丁法谚云:“执行乃法律之终局及果实”。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的活动。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而我们通常所说的执行难是指民事强制执行难,笔者认为,它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受到社会、政治、经济、舆论等诸多因素的干扰作用,尽管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采用各种执行方法,但是仍然无法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权利的现象。“执行难”是制约法院公正、高效司法的一道瓶颈,解决“执行难”问题,事关法院的司法权威,事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事关和谐社会的构建。诚然,执行难形成的原因是复杂的,是各种因素相互交织、各种矛盾相互作用的集中体现。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应当与和谐社会的建设相统一,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执行难问题的成因分析与对策探讨

(一)法治观念不强是造成执行难问题的思想根源。此处的所谓法治就是要确认法律在执行工作中的最高权威,一切执行工作都必须坚持以理性的、非人格化的、公开而明确的、相对稳定的法律为依据,严格的依法办事、依法执行。在一个依法治国的社会中,司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司法最终解决原则使得司法机关在全社会具有特殊地位[1]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有一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在我国,由于长期以来义务本位的思想占据统治地位,社会的权利思想比较淡薄,形成了一种服从位尊者的思维和行为定势,因而很难在全社会树立起契约神圣、诚实守信、主动服从司法裁判的现代法治观念。执行难问题久治不愈,根本原因即在于我国还没有真正形成一个和谐的法治社会。

面对这样的现象,笔者认为单纯的法治宣传并不能根本的解决问题,必须从制度上做好相应的配合。我们应当一方面加大法治宣传的力度,增强民众的法律意识和对司法权威性的认同,另一方面抓紧建立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通过全面记录社会成员的信用信息,并对失信者在融资、投资、经营、置产、就业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和惩罚,以督促社会成员诚信经营、遵规守法。

(二)立法不完善是制约执行制度改革深入发展的瓶颈。这一问题主要体现在:执行制度的基本法律缺失,至今还没有一部单独的执行法律。我国由于缺乏对于民事强制执行性质及其地位的认识及受传统“重审轻执”观念的影响,执行程序一直被作为民事诉讼法典中独立的一编。尽管现行民事诉讼法在这方面作了一些修改,建立和完善了许多制度,其中关于执行的条文也达到了三十四条,但仍未摆脱过于原则化的立法模式。同时目前有关执行制度的立法中还存在立法层次偏低的问题,执行实践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相关部门的联合发文以及各地的地方性执行规则、执行法规,层次偏低,且立法不够统一,相关规定粗疏,有的执行制度只是在民诉法中作了原则规定,缺乏具体实施细则,比如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案外人异议、申请执行人变更执行法院等,有的执行制度虽然有所提及,但是不够全面,比如参与分配、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执行优先权、执行竞合以及执行员的职级、等级问题等。

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应当制定一部专门的强制执行法。我国30多年的执行实践告诉我们,执行程序从《民诉法》中分离出来,单独制定强制执行法的时机已经成熟,国外有成熟的经验也可借鉴,如英国的强制执行法已有上百年的历史,而日本、奥地利等国也均与上世纪七十年代制定了单独的强制执行法。日益突出的执行工作的重要性和严峻性要求立法者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这部法律规范应该包括从执行的引起,执行的风险,执行结案方式及其具备的条件,恢复执行的条件以及后果,妨碍执行应采取的措施,强调当事人主义。这些方面,急需明确规范和强有力,以规范执行活动,执行措施和当事人行为。

(三)执行体制不合理是执行难问题难以解决的内部原因。从实践看,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的最大困难来自于权力配置不合理、地方利益的自护和人情社会的挑战与影响,而且,当事人不顾诚信过度维护自身利益也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而逐渐增多。导致执行难度加大、司法权威降低。更重要的是。执行体制的设计未能跟上时代前进的步伐,仅仅着眼于解决一时出现的困难,使得执行中的困难和问题不断积累。日益放大,到上世纪80年代后期形成了“执行难”的社会问题现行执行体制下不同层级法院分散独立行使执行权力,导致执行资源与力量的分散,难以形成合理的执行资源配置。是造成执行力度不足、监督管理效果不好的一个重要原因。

笔者认为,首先应当树立宪法意识。明确执行权虽然具有行政权的特点,但其仍是司法权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必须由法院主导并行使。其次,要在上下级法院执行机构之间建立起以管理和监督案件为主的统一管理体制和执行机制,合理整合辖区执行资源,有效排除执行干扰,强化监督力度,确保民事执行功能的有效发挥。审判权的审级之间相对独立的目的是保证司法公正,而一旦裁判生效,对其服从和尊重就是保障司法权威的需要,必须上下一体坚决维护裁判的权威,这是建立执行统一管理体制的法理依据。

三、结语

破解执行难问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然而,由于这一问题的产生不仅有法律方面的原因,还有更深层次的社会原因,所以这一问题的解决必将是个艰难而长期的过程。执行难的最终解决在于法治社会的确立,在于执行体制的完善,在于公众法治意识的提高。笔者相信,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宏伟蓝图的指引下,随着法治国家进程的不断推进和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执行难”问题定能得到切实有效地解决。

参考文献

[1]郑成良,张英霞:《论司法的公信力》,载于《上海交通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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