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矿石谈判信息毫无疑问属于中国国家机密

2009-09-15 09:08
中国外资·上半月 2009年8期
关键词:机密铁矿石史密斯

梅新育

商务部研究院副研究员

多年来,在保护国家经济秘密方面,中国做的不是太多,而是太少。我们希望在平等互利基础上不断深化、扩大与包括澳大利亚在内的各国经贸往来,从而增进本国与贸易伙伴的福利,也为国际经贸创造可持续发展的环境。

中国逮捕涉嫌窃密的力拓公司员工在中国社会激起了关心外部势力窃取中国政治、军事、经济机密的浪潮,却立刻遭到了部分西方媒体的攻击和嘲笑。“疯狂之举”(英国《美日电讯报》记者摩尔)、中国“什么都是机密”(《澳大利亚人报》、《华尔街日报》)……诸如此类的攻击滚滚而来,其中“铁矿石谈判商业机密非国家机密”之说尤为甚嚣尘上,澳大利亚外交部长史密斯就暗示他认为被捕的胡士泰一直在从事正常的商业谈判。那么,铁矿石谈判信息果真仅仅是商业秘密而非国家秘密吗?否!

首先,我们必须看到,当前世界通行的铁矿石谈判方式本身就决定了相关信息不是一家企业的商业秘密,因为铁矿石进口谈判是各国国家整个钢铁行业与铁矿石供应商的集体谈判。

进一步分析中国钢铁工业的分量,钢铁工业在中国占有支柱产业的重要地位,2008年中国钢铁工业生产生铁4.7067亿吨,粗钢5.0049亿吨,钢材5.8177亿吨,其规模可见一斑。而中国钢铁工业又高度依赖进口铁矿石开展生产,2008年一年即进口铁矿石4.4356亿吨,金额高达605.3163亿美元,这个金额已相当于澳大利亚2007年货物出口总额(1413亿美元)的43%,等于新西兰2007年货物出口总额(207亿美元)的292%。正由于铁矿石进口信息关系到中国这样一个巨大支柱产业的兴衰命运,并波及众多下游产业,对中国国民经济整体有重大影响,所以必然纳入国家秘密范畴。

按照中国法规,我们将铁矿石进口谈判及其相关信息纳入国家秘密有法可依。力拓及其驻华代表胡士泰窃取的信息,就属于中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八条第四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的范畴。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对中国国家秘密的界定做了更详细的规定。“某一事项泄露后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应当列入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其中就包括“损害国家在对外活动中的政治、经济利益”。由于泄漏铁矿石谈判信息对中国在对外活动中的政治、经济利益构成了重大损害,涉及数百亿美元的进口额,将其定性为窃取中国国家秘密并依法予以严惩,实属理所当然。

“像澳大利亚这样的国家,很难把间谍行为及国家机密与商务谈判等同起来”——这番话倘若出自常人之口倒也罢了,毕竟我们不能要求普通公众对此也有精深的了解,但出自澳大利亚外长史密斯先生这样的高级官员之口,那就相当不可思议了。不要以为在西方国家私营公司的商业机密就与国家机密无关,不要以为西方国家安全部门就不卷入商业案件;不客气地说,那种想法是天真加无知,须知动用强力部门参与保护商业秘密在西方国家属于家常便饭,矛头所向甚至常常指向其他西方盟邦。1982年,美国联邦调查局与IBM公司联手设下陷阱,诱捕搜集、整理IBM公司商业资料的日本日立制作所员工,轰动一时。前些年甚至出过这样的事情,在一笔第三国民用飞机采购合同中,美国动用中央情报局窃取空客的机密,帮助波音夺取这笔合同。请问,在这里,波音和空客的商业机密是不是国家机密?更不用说私营军火公司的技术资料等既是商业机密,也毫无疑问属于国家机密了。作为本该对这些事情了如指掌的部长级高官,史密斯先生发出这般言论,是真的不了解这些情况呢?还是知道这些情况,却出于某种不可明言的动机蓄意误导澳大利亚公众呢?如果是前者,那么,史密斯先生恐怕有不称职之嫌,倘若他是中国的部长,我会为如此无知的高官而羞耻,并呼吁将其免职,因为这样的官员肯定不可能有效维护本国机密和利益;倘若是后者,愿澳大利亚公众冷静考虑,勿使自己沦为政客工具,却损害自己的利益。

多年来,在保护国家经济秘密方面,中国做的不是太多,而是太少。我们希望在平等互利基础上不断深化、扩大与包括澳大利亚在内的各国经贸往来,从而增进本国与贸易伙伴的福利,也只有不断整治跨国贿赂、窃取国家经济机密(这两者通常紧密联系在一起)等问题,我们才能为国际经贸创造可持续发展的环境。F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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