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法院现代化审判工作运行价值的思考

2009-09-18 06:02汤秀斌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09年2期
关键词:审判长人民法院助理

汤秀斌

公正与效率是二十一世纪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在当前人民法院审判任务日益繁重的情况下,为了在审判工作中能确保公正、高效的完成审判工作,必须建立完善的公正、公开、高效、科学、规范、有序、廉洁的审判工作运行机制。本文就几种主要的审判工作运行模式的优点、不足及建立现代化的审判工作运行机制结合实践工作谈谈自己的见解。

一、四种主要的审判模式

(一)一审一书制。

一审一书是指法官与书记员相对固定,有一名法官带一名书记员审理案件,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均由其负责的审判模式。这种审判模式的优点主要有:案件裁判结果较为接近客观事实。调解效率高,上诉率较低。这种审判模式的不足体现在:法官与书记员分工不清、职能混淆,法官既进行独立、庄重、严谨的审判活动,又负责事无巨细的辅助工作,直接后果就是辅助工作冲淡了审判工作,容易导致法官对案件先入为主,形成庭前预断,使随后的庭审程序流于形式,失去庭审的意义。另一方面这种混杂的管理模式所表现出来的是操作上的无序性、心理上的随意性。

(二)主审法官与助理法官分工负责制。

主审法官与助理法官分工负责是指案件成立后,首先由助理法官进行开庭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如在此阶段能结案,即结案。如案情复杂无法结案的,在做好开庭前准备工作后,报请庭长将案件批转至主审法官处,由主审法官独任或与其他法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并判决,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源头。这种审判模式的优点主要有:庭审前固定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争议的焦点,提高了庭审质量和效率,明确了主审法官、助理法官的责、权、利,这种审判模式的不足主要有:重复劳动增多;造成了审判中的重复活动,产生了一些不必要的复杂环节,出现简单案件复杂化,复杂案件简单化情况;主审法官与助理法官无利益领导关系,协调存在问题,属松散型搭配,影响了审判效率。

(三)“三二一”审判模式。

“三二一审判模式”是指在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以审判长为中心,有三名法官、两名法官助理和一名书记员组成一个审判组,共同开展审判活动的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监督有力的审判工作机制,这种审判模式以北京房山区人民法院为源头。这种审判模式的有点主要有:优化配置了审判资源,有利于实现法官精英化;建立了法官助理制度,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职责分工明确。这种审判模式的不足主要有:在简易程序中,书记员数量过少,自审自记现象恐怕无法避免,有违程序公正。

(四)审批流程化管理模式(又称大立案)。

审判流程化管理模式是指以立案庭为指挥中心,由立案庭统一立案,并作各类案件的庭前准备工作,由立案庭电脑统一排期,确定开庭时间和地点,然后由业务庭法官排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庭审理,这种审判模式以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为源头,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对这种审判模式予以肯定和推广。这种审判模式的优点主要有:实现了立、审、执的完全分离;明确了庭前准备的独立价值,避免了法官与当事人的过早接触。能较好的执行不廉的问题,同时也顺应了审判方式改革的目的和要求。这种审判模式的不足主要有:法官审判中心地位受到威胁;案件重排率居高不下。

二、沙区法院的实践探索

沙区法院除三、二、一方式没有进行尝试外,对其余的方式均进行了大胆的尝试和改革。

(一)大立案模式的探索。

从以前的一审一书模式到2000年的大立案模式对于审判员减少前期琐碎的保全、送达的工作量大有好处,但是在案件质量上存在较多瑕疵,影响案件效率和案件质量。多数审判员认为该方式内耗大,出现问题相互推诿、责任不明,所以工作状态处于二张皮的尴尬境地。

(二)法官助理制度的尝试。

2008年3月我院在广泛征求各个部门的意见基础上,认为大立案针对案件量全疆第一,相对人员配置不到位的沙区法院是不适合的。借助最高院提出实行法官助理制度的契机,实行了法官助理制度。发现法官助理的工作量大、责任心要求高,具有法官资格的和具有三年工作时间没有法官资格的人员全部报考法官助理。经过考核选拔出法官助理22名,分配到各个审判庭。鉴于书记员管理办公室对书记员统一管理的局势,将书记员相对进行固定和分配到庭室进行管理的模式。

(三)一审一助一书的审判模式。

2008年在上述模式运行中结束,以沙区法院全年12000件案件为列,七区一县人均结案率最高,但是针对中院考核目标在案件质量上存在案件质量不够高的问题。2008年12月在总结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特别是审判质量上实行了一审一助一书的审判模式。即一名审判员、一名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为单位的审判模式。由法官对审判工作负全责,法官助理依据最高院法官助理工作职责履行,书记员的工作性质基本不变。

三、构建法院现代化的审判运行机制的思考

各地、各级人民法院都针对本地的实际情况,进行了不同的改革探索,制定、施行了审判方式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这几种审判模式其共同点是都把庭前准备等审判辅助性工作从法官手中分离出来,其差别是有的审判模式分离的比较彻底,有的审判模式分离的不够彻底,面对日益繁重的审判压力,近期法院靠增加审判力量来缓解审判压力又难以实现,法院的这种现状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审判管理模式的研究,构建法院现代化的审批运行机制。

考虑到我国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合议庭,法院的审判大多是通过合议庭来体现,因此法院现代化的审判运行机制也必须凸显合议庭的作用,审判流程化管理模式在全国范围已大面积铺开,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主审法官与助理法官分工负责制、“三二一”审判模式也受到领导的重视,故应在以上改革基础上构建法院现代化的审批运行机制。其具体构想如下:在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和法官审案责任制的基础上建立以审判长为中心,有三名法官、三名法官助理、三名书记员组成一个审判组,共同开展审判活动的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监督有力的审判工作机制。“三三制”是对这一审判机制的人员配置结构的形象反映。第一个“三”是指经选任产生并负责案件审判的三名法官(其中一名为选任审判长),他们的职责就是主审庭审、居中裁判、全权负责案件的审与判,并对案件的审判质量负全部责任,其中审判长还负责对法官助理的业务指导。第二个“三”是指负责案件庭前准备工作的两名法官助理和负责草拟简单法律文书等工作的一名法官助理(具体数额也可根据当地法院实际需要确定),他们对整个审判组负责,而不是对其中的单个法官负责,其职能就是完成调查、取证、送达、组织预备庭、安排开庭日期等事务性工作和草拟简单法律文书等文字书工作。第三个“三”是指负责送达、庭审等记录工作的三名书记员(或速录员),其职能是负责法官的庭审记录和法官助理的送达记录等记录工作。三者之间既配合又制约,形成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监督有力的审判工作机制。笔者认为这个以三名法官(合议庭)为基础的诉讼模式,即适用民事审判也适合刑事审判,既适合一审程序也适合二审程序,这种以审判长为中心,合议庭审判员为核心,法官助理、书记员相辅助的审判模式,具有321审判模式和审判流程化管理模式的优点,同时又弥补了这二种审判模式的不足,能够发挥最佳的诉讼效能。因此可以将这种配置模式作为目前审判工作的基础模式。

参考文献:

[1]沙区法院法官助理制度实施方案,第2,3页

[2]王玲著,“三二一审判机制”改革意义,人民法院网

[3]张仲侠著,论法官助理的性质、来源与职责,人民法院报,2003年11月17日。第B1版

[4]佛法研著,法官助理与法官员额问题研究,人民法院2000年第8期,第37页

[5]张春林著,关于审判长选任制几个问题的研究,人民司法,2002年第4期,第33页

[6]沙区法院,推行独任审判员和审判长负责之以建立高效、高质、公正的审判运行机制,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与研究,2000年第1期,第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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