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障民事裁判请求权的几点思考

2009-09-23 08:46冯英辉
中国高新技术企业 2009年12期

摘要:近几年来,裁判请求权越来越被众多国家宪法所承认,其宪法价值和宪法地位日益凸现。我国宪法中虽然有裁判请求权保障性的规定,但尚未明确确认裁判请求权,实践中一些具体制度的设计和运行也存在一定的缺陷。文章在分析了裁判请求权的涵义和其与诉权、民事诉讼权利以及审判权的关系的基础上,根据我国裁判请求权的现状,提出了关于我国保障裁判请求权路径选择的几点思考。

关键词:民事裁判请求权;公正审判请求权;裁判请求权路径选择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74(2009)12-0095-02

一、民事裁判请求权概述

(一)民事裁判请求权的内涵

1民事裁判请求权的基本含义。对民事裁判请求权加以研究,首先必须明确和界定民事裁判请求权的基本含义。民事裁判请求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其内涵极其丰富。首先,就其性质来说,它是一项程序请求权,只有作为义务人一方的法院进行了公正审判,当事人的权利才得以实现;其次,就权利的流向而言,裁判请求权是一种接受权,法院若拒绝受理,即为侵犯了当事人的裁判请求权。综上,笔者认为,从民事诉讼的角度来说,裁判请求权应是指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法院作出公正判决的一项权利。

2民事裁判请求权的基本内容。为了更好的判断法院或其他国家机关的行为是否违法或违宪,促使当事人正确地行使民事裁判请求权,我们应当明确民事裁判请求权的基本内容。从世界各国的宪法规定来看,民事裁判请求权一般包括两项内容:(1)诉诸法院的权利,即任何人在其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时,有权请求法院的司法救济;(2)公正审判请求权或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即当事人有请求法院以公正的程序予以审判的权利。其中,当事人诉诸法院的权利是其享有公正审判请求权的前提。

(二)裁判请求权与相关权利的关系

1裁判请求权与诉权的关系。裁判请求权作为诉权的基础,二者的关系十分密切。但它们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第一,权利依据不同。诉权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上的权利,而裁判请求权是公民在宪法上的权利;第二,权利存在的前提不同。诉权以民事纠纷的发生为前提,是一项现实而具体的权利,而裁判请求权则不论纠纷是否发生都存在,是公民固有的权利;第三,权利所起的作用不同。诉权的行使能够启动诉讼程序,当事人不行使诉权,法院不会主动审判纠纷,而裁判请求权并非启动诉讼程序的要素;第四,权利的范围不同。诉权的范围窄于裁判请权,诉权是诉诸法院的权利,包括起诉权、应诉权,裁判请求权除此之还包括公正审判请求权。

2裁判请求权与民事诉讼权利的关系。一方面,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裁判请求权是民事诉讼权利的渊源,而民事诉讼权利是裁判请求权实现的现实手段。另一方面,二者有着明显的区别:第一,法律根据不同。裁判请求权的法律根据是宪法,它是宪法上的抽象权利,而民事诉讼权利是民事诉讼法上的权利,是部门法上的具体权利;第二,两者产生的时间不同。裁判请求权在诉讼之前就已经存在,而民事诉讼权利是在诉讼开始后才有的;第三,两者的处置不同。裁判请求权是公法上的权利,不能抛弃,也不能转让,而民事诉讼权利是私法上的权利,当事人在诉讼中可以抛弃或不行使,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第四,二者的相对人不同。裁判请求权的相对人是国家,而民事诉讼权利的相对人就复杂得多。

3裁判请求权与审判权的关系。从审判权的运作规律和作用来看,审判权就是司法权,其具有维护法的价值的终局性权力的性质。所以,裁判请求权与市判权有着特殊的联系:第一,裁判请求权是审判权存在的前提。审判权的存在是以保障当事人的裁判请求权等权利为价值取向的;第二,裁判请求权制约着审判权。审判权的被动性和消极性决定了只有当事人行使裁判请求权法院才有机会运用审判权,同时法院必须公正行使审判权,否则,当事人有权提出相应的救济途径;第三,裁判请求权的实现取决于审判权。公民将纠纷诉诸法院,如果法院拒绝审判或不公正审判,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就不能实现,其实体权利也就不能通过裁判请求权的行使而得到保障,因此,独立、公正、全面地行使审判权是裁判请求权实现的基本前提。

二、我国裁判请求权的历史沿革与现状分析

(一)我国裁判请求权的历史沿革

中国古代社会是小农经济占绝对主导的地位的自然经济社会,皇帝的意志就是法律,平民个体的独立意识、权利意识极为淡薄,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裁判请求权。到了近代,一些受资产阶级民主思想影响的政治家提出在中国实行民主宪政的要求,我国随之制定了一些人权保障的法律,但并没有在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中明确规定裁判请求权,只是在一些民事诉讼的法律和条例中有零星的裁判请求权的保障性规定。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先后制订的几部宪法里也都没有关于裁判请求权的明确表述和规定。直到我国现行《宪法》恢复了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审判公开、审判独立等有关裁判请求权保障性的规定。

(二)我国裁判请求权的现状及缺陷分析

虽然我国法律中有一定的裁判请求权的保障性规定,但由于其缺乏明确性和系统性,在司法实践适用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归纳起来有两大方面:

1保障当事人诉诸法院权利方面存在的缺陷。(1)法院的受案范围过于狭窄,使众多的应作为民事纠纷处理的案件被拒之司法程序之外。纠纷的可诉性以及法院受案范围是当事人行使裁判请求权最基本的要素,也反映当事人裁判请求权的广度和空间;(2)一些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介入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诸法院的权利。在我国,目前纠纷解决机制较多,一些组织对于民事纠纷的处理的终局性,在客观上剥夺了当事人诉诸法院的权利;(3)民事诉讼启动的复杂程序和预交诉讼费制度限制了当事人的诉诸法院的权利。预交诉讼费用制度在减少国家审判成本和制止当事人滥用诉诸法院权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对于贫困的当事人来说这是一个望“法院”却步的制度。

2保障当事人公正审判请求权方面存在的缺陷。(1)司法权的地方化导致法院、法官难以独立,公正审判受到极大的冲击。法院及法官的独立性受到干扰,就无法保证审判程序的公正性;(2)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得不到保障,导致法院在没有充分尊重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的判决缺乏公正性。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是保证程序公正的关键;(3)审判公开原则没有落实到位,相对封闭的诉讼运作环境难以保证程序公正。公民的公正审判请求权中包含着审判公开,审判公开原则的落实程度直接决定着裁判请求权的实现程度。

三、关于我国保障裁判请求权路径选择的几点思考

裁判请求权要得到有效的保障需要多项措施,完善立法是保障裁判请求权的首要措施。笔者主张我国宪法应在公民基本权利中明确规定裁判请求权。一方面,从宪法上明确裁

判请求权;另一方面,在我国加入人权保障相关的国际公约后。保障公民的裁判请求权已成为我国的一项国际义务。

(一)保障诉诸法院的权利

1纠纷可诉性范围的扩大是保障诉诸法院权利的基本前提。纠纷的可诉性是纠纷可以被诉诸法院从而能够通过司法最终解决的属性,其是裁判请求权实现的前提条件。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之争议,当事人都可诉诸法院,请求法院通过民事审判行为予以解决。

2起诉与受理制度的改良是保障诉诸法院权利的重要途径。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与受理制度,当事人起诉并不必然引起诉讼程序的开始,也不产生诉讼系属的效果,只有经过法院审查决定受理后,诉讼程序才开始,才产生诉讼系属上的效果。法院权力的过分强大阻碍了当事人裁判请求权的行使,所以我们必须对此进行改良。

3法律援助制度的健全是平等保障诉诸法院权利的外在条件。在我国,由于群众的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知识较少,诉讼中聘请律师必不可少的,然而昂贵的律师费用又使得他们望“法”兴叹。健全的法律援助制度有助于保障贫困的当事人平等地诉诸法院,平等地使用诉讼制度,切实保障他们诉诸法院的权利。

4诉讼费用制度的完善是平等保障诉诸法院权利的有效方法。诉讼费用制度合理与否,同裁判请求权的实现有直接的关系。确立完善、科学、合理的诉讼费用制度,对于保障公民的裁判请求权,实现其利用司法程序解决纠纷以保护个人私权的请求是极为有效的。

(二)保障公正审判请求权

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诸法院的权利只是裁判请求权保障的一个方面,当事人将纠纷诉讼至法院后,如果得不到公正审判也没有实际意义,因此,只有在公正审判请求权同时得到保障的时候,才能说当事人的裁判请求权得到有效保障。

1健全和强化当事人主义原则。按照当事人主义原则的规定,只有当事人才能把争议事项导人诉讼程序,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作出决定,法院自身不得根据自己的判断主动收集或审查任何证据。这符合保障当事人民事裁判请求权的具体要求。

2建立和运用法官释明权制度。为保障当事人的公正审判请求权,国外许多国家在民事诉讼制度中规定了法官释明权制度。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虽有一些释明权零星的规定,但仍有很大缺失,应当尽快完善。

3确立和贯彻直接言词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又称直接审理原则,指判决只能由直接参加法庭调查、听取法庭辩论的审判人员亲自作出。确立和贯彻直接言辞原则有利于保证证据的公正性,从而保障审判的公正。

4完善和落实司法公开原则。公正审判请求权包含着审判公开请求权。完善和落实司法公开原则,可以将案件审判程序置于社会舆论监督之下,有利于确保当事人公正审判请求权的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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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冯英辉(1974-),内蒙古呼和浩特人,呼和浩特铁路局企业管理和法律事务处经济师,研究方向:经济、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