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治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

2009-09-28 02:06
法制与社会 2009年5期
关键词:人与自然和谐社会

李 妍

摘要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全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本文指出要构建这一美好社会,法治是必备要素,它将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发展发挥重要作用,产生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和谐社会 人与自然 诚信友爱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007-02

一、法治所维系的秩序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形成的标志

从广义上讲,秩序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性现象,包括自然秩序和社会秩序。法治所维系的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它意味着一种有序的社会状态,这种有序性是通过正常的社会关系的稳定性、社会结构的有序性、事物运行的规范性、事物发展的程序性和事物的可预测性等表现出来的。和谐社会必定是运行有序的社会,体现在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都有章可循,这种有序的社会秩序,必须通过法治来维护。一是法治能有效地解决纠纷。在社会生活中,不同的群体有不同的利益追求,这种差异在丰富社会生活内容的同时,也容易造成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社会混乱,如果有大量的社会冲突不能够得到有效解决,混乱得不到及时制止,那么,良好的社会秩序就无法形成,就更谈不上社会和谐。因此,法治为控制无序与混乱不仅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规范来协调、支配和控制人们的行为,而且还设定了独立的司法机构、仲裁机构运用特定的法律规则、法律条款来解决纠纷。二是法治能有效地预防纠纷的产生。法治不是万能的,因为它不可能防止任何具体纠纷的发生,但是,它可以降低它们发生的概率,从而使实际发生的纠纷在总量和冲突程度上控制在社会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在我国目前这样一个社会转型阶段,各种社会矛盾激增,法治以其强制力和威慑力预防和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的产生和发展、缓和矛盾增长趋势、防止纠纷发生,保证社会各种活动正常有序地进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秩序保障,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法治所保障的人权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的基础

所谓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中国政府和人民从自己的历史和国情出发,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长期革命建设的实践经验,在积极参与国际人权领域中和对外人权斗争中,将人权的普遍性与中国历史、文化和现实的特殊性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权观。这种人权观不仅包括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而且包括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等等。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和谐社会形成的基础。社会是由不同个人、群体、阶层构成的,在这个共存共生的过程中,尊重人权、保障人权、捍卫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人们共存共生、友好相处的基础。一个社会只有尊重和保障人权,使社会中的大多数成员成为社会的积极主体,才能充分发挥个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而使整个社会具有和谐发展的生机与活力。没有人权的普遍实现,就没有真正的社会和谐。著名经济学家茅干轼说,“一个和谐的社会底线是什么?底线就是人权,如果人权得不到保障,又何来和谐”。

法治是实现人权的可靠形式和重要手段。首先法治为人权的实现提供法律依据。人权在本质上属于国家内部管辖问题,如果得不到法治的确认与保障,人权便无法实现。只有通过国家法律的确认和保障,在人权受到侵犯的时候,才能依法受到保护,才能依法对侵犯人权的行为予以制裁。其次法治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了相关的体制和机制保障。人权的实现必然要求建立保障人权的体制,必然要求有一个实现人权的运行机制。而这种机制和体制,也只有依靠法治才能予以建立。因此,从实现人权的角度讲,法治的作用体现在使公民的人权得到尊重与保障,不受非法侵害或受到非法侵害后能得到公正的司法救济。

三、法治所维护的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形成的前提

正义是人类社会普遍认为的崇高的价值,是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活动、思想和制度等。正义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不同的社会、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正义观。衡量正义的客观标准是这种正义的观点、行为、思想是否促进社会进步,是否符合社会的发展规律,是否满足社会中绝大多数人最大利益的需要。“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法是善良公正之术”,这些古老的格言和法的定义表明:法与正义是不可分的,法是实现正义的手段,法的价值之一在于实现正义。

维护公平与正义是和谐社会的前提条件。人类社会是一个利益互动的社会,马克思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利益使我们人类社会既存在着利益的一致,又处处充满着冲突。之所以存在利益一致,是因为合作可以使所有的人比他们独立活动生活得更好;之所以存在着利益冲突,是因为每个人都对自己占有社会合作的成果份额非常敏感,并且希望自己能得到一个较大的份额。防止利益冲突,实现社会和谐的前提就是使各种政治、经济利益和其它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得到合理而平等的分配,它意味着权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机会的均等和司法的公正。如果有严重的社会不公,明显的两极分化,势必导致社会成员、社会群体和社会阶层之间剧烈的利益矛盾,直至暴力冲突。一旦社会的尖锐利益冲突演化成剧烈的政治冲突,社会和谐就随之失去了制度的保障。所以,没有社会的公平正义,就没有社会的(下转第9页)(上接第7页)和谐稳定。只有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人们的心情才能舒畅,人际关系才能协调,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发挥出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会具备深厚根基。

法治是实现正义的有效方式和重要途径。社会生活中,正义仅靠个人的美德不足以维持,必须依靠法治来促进。人们基本合理的需要和利益能否得到保证,也取决于法治能否得到运用。和谐社会核心问题是协调好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公平地分配社会权益,使每个人都各得其所,各得其利。当前诸多不和谐、不稳定现象,其引发的深层次原因实际上都是一种权益的失衡,这种权益失衡的交汇点突出表现在个人、城乡和区域发展差距的不断扩大,各阶层、各群体间权利义务分配的不公正。我们今天所追求的公平正义,主要是妥善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它社会矛盾,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实现这样的目标,需要一套正义的原则来指导社会适当地分配利益和负担。法治在促进和维护社会正义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为把指导分配的正义原则法律化、制度化,并具体化为权利和义务,实现对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进行权威性的、公正的分配。法不仅可以为和平地解决冲突提供规则和程序,而且可以为公正地解决冲突提供规则和程序,最终使我国的社会主义成为资源分配公平,群体利益均衡,人际关系协调的和谐社会。

四、法治所追求的效益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形成的目的

从经济学的观点来看,效益的基本含义是: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必须把效益作为自己应有的价值取向。

追求效益是和谐社会形成的目的。和谐社会必然是物质财富相对宽裕的社会。物质财富的生产是人类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实现共同富裕。因此,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在贫穷的基础上更不会建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特别是在现代社会,资源的日益稀缺要求我们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必然要追求效益,以较少的资源投入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满足广大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和谐社会是有秩序的社会,尊重人权的社会,崇尚正义的社会,也必须是追求效益的社会,没有效益的社会无论如何不能被认为是一个完美的社会。

法治是促进效率的有利保障和强有力的支撑。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法治的作用显得更为重要。第一,承认并保障个人物质利益。个人的自我利益的不断实现是提高生产力、促进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动机,是资源有效利用的不竭动力源泉,是人类社会不断发展的原动力。因此,法律应承认和保护人们的自我利益,激励人们在法定范围内尽其所能地实现物质利益,并赋予人们追求物质利益并为之奋斗的正当权利,以使资源得以最有效的利用。第二,确认和保护产权关系。法律通过确认和保护产权关系,鼓励人们为追求效益而占有、使用或转让财产。法律赋予了人们对资源的占有权和使用权,财产所有者有权排除他人对自己财产的侵犯或夺取,就有信心和动力投入资源,创造和发展财富,发挥资源应有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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