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法因果关系的界定

2009-09-28 02:42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5期
关键词:初探因果关系

王 喜

摘要刑法因果关系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与危害社会的结果之间所产生的因果关系。危害社会的行为是指客观要件的危害行为,而危害结果不仅包括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还包括部分对量刑具有重要意义的非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对于刑法因果关系的界定问题,由于不同的学者是从不同角度研究,在刑法理论上也存在不同的观点和主张。因此,本文在查阅和了解大量的论著的基础上就刑法因果关系的界定问题进行了简要的探讨,以期加深对因果关系这一理论的认识和理解。

关键词因果关系 界定问题 初探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042-02

一、因果关系的概念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一般认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发生了某种危害结果时,司法机关首先要确定谁的行为造成了该危害结果,然后进一步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最后得出是否构成犯罪的结论。研究因果关系,显然不是研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本身,而是研究如何确定某种危害结果是由某种危害行为造成的。由于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对象尚处于争议之中,因此,刑法因果关系的概念也不可避免地处于众说纷纭之下,有的学者认为,是指犯罪实施行为与对定罪量刑有价值的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也有的学者认为刑法上研究的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还有的学者认为,刑法因果关系是作为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而存在于刑法之中的,它既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因果关系,同时又是为法律所要求的法律因果关系,是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统一。刑法规定的因果关系必须是必然造成一个结果的,才能追究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是这个里面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本人认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在一定条件下,由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一种危害行为,且符合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先于危害结果之前发生的,能够决定或影响刑事责任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

二、因果关系的法律特征

刑法因果关系首先是一种联系。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哲学,事物之间的联系具有普遍性,事物不是孤立的存在的,而是和其它的事物相互联系着的。刑法因果关系也是一种人的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因为只有人的行为才能给予法律上的评价,自然力或者动物力纵使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结果,也不能以刑法来处罚它们。人的行为是有主观罪过的行为,才能成为刑法上的原因,如果没有主观罪过,人就不能对他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自然不能认为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刑法因果关系是其行为与危害结果的之间的内在联系,具有客观性、顺序性、相对性和复杂性等特征。它主要表现在:第一,客观性因果关系是事物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种关系本身是客观的,是不依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决定在判断有无因果关系时,不能只看行为人对因果关系有无预见性,不论行为人是否预见,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发生了某种危害结果,因果关系就客观地存在。不依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因果关系的有无,只能根据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进行判断。一般表现在犯罪行为、犯罪对象、危害结果均属于客观世界的范畴时,一旦产生,就形成了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第二,顺序性即在客观事物不断更替的运动中,一般表现为原因在先,结果在后,结果不可能在原因之前就存在。即逻辑上的先因后果,而非先果后因或因果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行为与结果同时发生或间隔极小,如危险犯或预备犯,只要实施了足以危害社会的行为或预备行为,就构成了刑法规定的危害结果。第三,相对性一种现象相对于被它引起的结果而言是原因,而它本身又是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结果。所以,在认定因果关系时,一方面要善于从无数因果关系中找出行为与结果所引起的现象;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割断事物之间的联系。第四,复杂性多变社会现象或自然现象之间的联系非常密切,有的是内在联系,有的是外在联系;有的是必然联系,有的是偶然联系。因果关系大多是多因一果或多因多果而存在的,如造成数人死亡的某危险物品肇事案,属一个危害行为造成数人死亡的同类危害结果情况;而如果同时还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则属一个危害行为造成不同类危害结果的情况。

三、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的界定

人们对因果关系的认识过程,总是从一个个单独存在的事物,到事物之间的因果联系,再从因果联系提升到更深刻更一般的形式,即由片面到整体,由现象到本质,由不甚深刻的本质到更深刻的本质的不断认识过程。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只承认刑法中存在必然因果联系,而把偶然因果联系排斥在外,将可能会因此而放纵利用偶然因果关系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或者减轻了犯罪分子所应负的刑事责任。所谓必然因果关系,是指危害社会行为同危害社会结果之间的内在的、本质的因果联系。它表现在危害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合乎逻辑规律、必然的导致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如用枪对准另一人的的胸膛必然引起人的死亡。客观上已存在发生某种结果的危险的情况下,尽管危害行为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发生某种结果,但在特殊情况下却不可避免地引起了该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某人本身是特异体质,只要身体某些部位受到对正常人不足以构成死亡的刺激或外伤,通过神经反射而致心跳停止,致被害人抑制死亡等。所谓偶然因果关系,是指危害社会同危害社会结果之间的外在的、非本质的因果联系。是两个行为所引起的两个必然过程相互交叉或者衔接所形成的偶然因果联系,如某甲欲强奸某乙,乙在被甲追赶时,不幸被丙的汽车轧死案,此即为相互交叉型偶然因果联系;甲在马路上违章驾车撞伤乙后逃逸,因乙失去知觉,又被丙开的汽车过失轧死,即为相互衔接型的偶然因果联系。危害行为造成一定危害结果后,但又与自然力或他人正当行为相竞合,以致引起了另一危害结果,这时危害行为同另一危害结果间就存在偶然因果联系。当危害行为本身并不包含产生危害结果的根据,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介入其他因素,并由介入因素合乎规律地引起了危害结果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是偶然因果关系,介入因素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必然因果关系;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都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四、司法实践中如何完善因果关系的界定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是确定责任归属的条件之一,由于因果关系问题本身具有高度的科学性和逻辑思辩性,理解并运用这一领域的各类案例无疑具有一定的难度。而在我国的刑法理论界针对因果关系的界定问题,存在各种各样的学说,在司法实践中,因果关系也成为困扰案件处理的问题之一。我国刑法理论以前采取的是必然因果关系说,即当危害行为中包含着危害结果产生的根据,并符合规律地产生了危害结果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是必然因果关系;只有这种必然因果关系,才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只能是在一定条件下的因果关系。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在确定某种行为与某种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时,不能脱离该行为实施时的具体条件孤立地进行考察,而应联系当时的具体条件进行判断。不能把刑法因果关系同刑事责任等同起来,它们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密切相关的两个问题,第一,刑法中的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都是不依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不管行为人是否预见,都客观地存在着。对于必然因果关系,行为人在任何情况下并不都能预见到的,如"意外事件"即是,但其存在是客观的;同样,偶然因果关系也是客观存在的,行为人对这种因果联系并不是任何情况下都不能预见的,司法实践中也不乏利用偶然因果关系犯罪的人存在,司法实践时,应当给以注意。刑法因果关系的存在只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是构成犯罪的条件之一。在因果关系存在的前提下,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还要与行为的主观方面的条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联系起来分析才能确定。笔者认为,因果关系的界定只是研究某种行为是否某种结果的原因,即所追求的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而不是对行为与结果本身的探讨;由于危害行为本身具有法定性,故不能以因果关系的认定取代对危害行为本身的认定。第二,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联系,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行为人是否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不影响对因果关系的界定;因果关系又是一种特定条件下的客观联系,不能离开客观条件认定因果关系,行为人是否认识到了特定条件,不能左右对因果关系的界定。一个危害结果有可能由数个危害行为造成,因此,在认定某种行为是某种危害结果的原因时,不能轻易否认其他行为同时也是该结果发生的原因;反之,一个危害行为可能造成数个危害结果,所以,在认定某种行为造成某个危害结果时,也不要轻易否认该行为同时造成了其他危害结果。在行为人的行为影响了第三者或被害人的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的场合,要判断某种结果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时,应当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影响情况的异常性大小以及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第三,在刑法中区分必然因果联系与偶然因果联系,也不意味着偶然因果联系存在的案件中,行为人一定要负较轻的刑事责任,这问题也要具体分析。在存在偶然因果联系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应当按故意犯罪论处;如果存在过失,应当按过失犯罪处理;如果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但是也应考虑到,在必然因果联系与偶然因果联系两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对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是不完全一样,并且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偶然结果预见不够,因此,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类案件,在定罪量刑的时候应当谨慎从事。在处理存在偶然因果联系的具体案件时,不能以行为人的主观预见能力作为判断因果关系存在与否的标准,而应根据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原理,坚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的实事求是原则,才能正确认定和解决刑法因果关系问题。

参考文献:

[1]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

[2]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

[3]张军.刑法纵横谈(总论部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4]张绍谦.刑法因果关系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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