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护商业秘密——企业竞争的法宝

2009-09-28 02:42王品强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5期
关键词:商业秘密

王品强

摘要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常常成为被侵害的对象。本文主要从商业秘密的法律内涵,企业内部应当设立保护商业秘密的事前规范以及商业秘密被侵犯时的事后法律救济途径等三个方面探讨了企业如何依法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以确保自己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

关键词商业秘密 企业竞争 商业秘密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149-01

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能够使企业获得竞争优势,给企业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因此,商业秘密常常成为被侵害的对象,导致有些企业因此而失去竞争优势,面临停产、歇业甚至因此破产倒闭。企业如何依法保护好自己的商业秘密,确保自己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是每个企业均无法回避的重大课题,亦是企业竞争致胜的法宝。

一、商业秘密的法律内涵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一规定,揭示了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第一,非公开性,即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是不被社会公众普遍知悉或者容易获得的。

第二,有用性,或称作实用性,即作为该种秘密的信息必须具有商业价值。

第三,秘密管理性,即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等。

上述条件是商业秘密必须具备的条件,是相互联系的、缺一不可的,缺少任何一个要件,均不构成商业秘密。

除上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内涵作出界定并加以保护外,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均从不同角度对商业秘密保护进行了规范。

二、企业内部应当设立的保护商业秘密的事前规范

为确保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企业应当依法设立相应的事前规范,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一)在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建立保护商业秘密的制度

作为企业所有或者具有正当使用权的商业秘密,企业在使用的过程中,必然为企业的一部分劳动者知悉。而知悉是使用的前提,这是企业实现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的必要条件,没有劳动者的知悉和使用就不能发挥商业秘密的作用。因此,在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建立保护商业秘密的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企业应建立保密规章制度。如对厂区或生产区域的保密;对生产设备、过程的保密;对原材料、模具的保密;对文件的保密、对计算机的保密以及对废弃物的保密等。还包括对外来人员的驻留保密、内部人员保密管理、离职职工资料的保密管理等。企业在制订相应规章时应当通过民主程序,即通过企业工会或者通过征求员工的意见。同时,规章制度制定后,还要向员工公示,使员工知悉,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其次,企业应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合同及竞业禁止条款。劳动者负有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义务,并且在劳动关系中或曾经存在的劳动关系中,不得兼职从事与用人单位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竞争性行为。

(二)与企业的对外交往企业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合同

对外经济交往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没有对外交往,就不能进行交易,企业作为营利组织的目的就不能实现。正因为对外交往的存在,商业秘密被泄露的风险也即随之出现。克服这种风险最有效的法律手段就是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合同。企业在对外合作开发、委托开发、技术秘密转让、商务咨询及服务等过程中,凡是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均有必要签订保密合同。

三、企业商业秘密被侵犯时的事后法律救济途径

(一)当事人侵害企业的商业秘密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属侵害他人的商业秘密:(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当事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给企业造成损害后果的,企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侵害者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二)与企业的对外交往企业违反保密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商业秘密保密合同,负有保守秘密的一方当事人违反保密合同约定,泄露或者擅自使用其知悉的商业秘密,应承担违约责任。企业在此情形下,可以根据保密合同中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方式,依法请求违约方承当违约责任。

(三)劳动者违反企业商业秘密应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企业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保密合同或者竞业禁止合同约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可以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违反上述约定的劳动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间内,企业和劳动者任何一方均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当企业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侵权行为,当侵权人侵权行为成立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企业因损害赔偿问题也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调解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调解。若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侵害人还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冯彦君,王佳慧.我国劳动法中应设立竞业禁止条款.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3(3).

[2]李春华,王合新.论我国商业秘密的立法完善.河北法学.2004(1).

[3]韩世远主编.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4]梁敏,何辛.新编经济法教程.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猜你喜欢
商业秘密
国外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安排及其启示
论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完善
软件商业秘密的认定与保护——以美国判例为主要视角
美国《保护商业秘密法》的立法评价
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的司法判定——以60个案例为样本
商业秘密多维保护之思辨
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的内外审查方法
美国对涉华商业秘密的“337调查”及国内行业的应对做法
检察官:四方面完善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法
我国商业秘密立法模式的完善——以商业秘密性质为视角论